外商獨資企業註冊分公司

  外商獨資企業計劃註冊分公司擴大業務,這分公司該如何註冊?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註冊外資分公司步驟

  外資企業分支機構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檔案:

  一、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開業登記

  ***一*** 應當具備的條件:

  1、隸屬企業必須註冊資本全部到位,企業正常運轉;

  2、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4、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5、有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6、有符合規定的經營範圍;

  7、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二*** 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表;

  2、原審批機關批准的檔案和原登記機關同意外出 設立分支機構的核準函;

  3、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4、隸屬企業執照副本影印件***需原登記機關蓋章有效***;

  5、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6、隸屬企業註冊資本到位的驗資報告;

  7、隸屬企業上月的資產負債表;

  8、合資***合作***公司合同影印件***獨資公司為章程影印件***;

  9、場地使用證明***租房協議及產權證***;

  10、隸屬企業撥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撥款證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檔案、證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開業登記

  ***一*** 應當具備的條件:

  ***1***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 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二*** 應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機構。

  設立分公司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1、分公司經營範圍不能超出總公司的經營範圍

  2、分公司沒有註冊資本,無需辦理驗資手續。

  3、分公司可以招聘員工併為其辦理社保

  4、分公司可以申請進出口備案,擁有進出口自營權。

  5、獨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開增值稅專用。

  6、獨立核算分公司每月必須做賬並納稅申報。

  盤點外資企業將失去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2006 年9 月28 日,國務院提出了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交來年召開的全國人大審議,醞釀已久的內外資企業執行的統一企業所得稅大法初見端倪。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更多的是以國家產業扶持政策為主,以區域優惠政策為輔,在企業所得稅面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不再有明顯差別。那麼,兩稅合幷之後,外資企業將失去的多少優惠政策呢?作者對外資企業可能將會失去優惠政策作了盤點和梳理,現羅列如下,供大家學習討論。

  1.低所得稅稅率

  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所得稅優惠稅率,自企業所得稅兩稅合幷實施之後,將實行統一25% 的稅率,也就是說以下所得稅優惠稅率政策將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浦東新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外商投資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它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它專案的,可以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該法實施後5 年內,逐步過渡到該法規定的稅率。也就是說,如果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則在該法公佈前設立的外資企業,依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法規規定,享受上述優惠稅率的,該等優惠稅率可以享受到2012年12月31日,之後開始按照統一25% 的稅率執行。

  2.生產性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政策

  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徵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這一對生產性外資企業特別優惠的所得稅政策將不再執行。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該法實施後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該法實施年度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則在該法公佈前設立的外資企業,依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法規規定,享受上述兩免三減半政策的外資企業,可以繼續享受該優惠政策到期滿為止,但尚未進入獲利年度的,則以2008年作為獲利年度,享受該優惠政策到2012年止。而且,該等享受了兩免三減半政策的外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還要按照原稅法規定,補繳已免徵、減徵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基於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兩免三減半政策基礎上的其他政策,如: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這些政策也會隨著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而無效,保守估計也只是執行到2012年止。

  3.外國公司***非居民企業***10%的預提所得稅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所得,按照適用稅率20%徵收,也就是說,原外國公司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以下所得,可能不再執行10%的預提所得稅率,而上升為20%: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

  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權益;

  6***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它所得。

  4.外國股東自外資企業利潤所得免稅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含作為股東的外國公司***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股息、紅利收入,應當納入應納稅所得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原稅法規定的,外國股東自外資企業利潤所得免稅的政策,將一去不復返了。

  5.外國股東利潤再投資退稅

  原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原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和農業開發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這個優惠政策將永遠地成為歷史。

  6.基礎專案投資的稅收優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對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設專案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可減按15% 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不受投資區域的限制。對於在特定地區、特定行業從事基礎專案的投資,企業所得稅享受“5免5減”之優惠:

  1***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專案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在上海浦江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專案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上海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這些對基礎專案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極可能被廢除。

  7.特定專案投資的優惠政策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五百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它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看書,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這些對特定專案投資的優惠政策,雖然對大多數外資企業影響不大,但還是會被新的統一政策所取代。

  8.其他優惠政策

  還有許多其他的優惠政策,這些政策是否有效,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如:

  1***購買國產裝置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之優惠

  2***西部大開發之稅收優惠

  3***幷購內資企業股權的稅收優惠

  4***技術開發費加計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

  總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許多所得稅優惠政策將不復存在,外商投資企業將面臨稅法上的更大的挑戰,所得稅稅負成本將增加,比較有效的做法是,除了在不長的有限年度內,最大限度地享受優惠政策外,還應當健全企業內控制度,降低成本,只有這樣才能在日益競爭的市場環境中立於不敗之地。另一方面,我們希望,實施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後,國家稅務機關應該加強各類企業的稅收徵管力度,不同型別的企業稅收徵管一視同仁,努力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使得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真正得到落實。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