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商標無效進行答辯及注意事項
宣告商標無效後申請進行商標答辯,要怎麼做申請呢?商標無效答辯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小編把整理好的宣告商標無效的答辯方法分享給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如何做好商標異議答辯和申請
***一***異議商標權利證明
提供異議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有效證明在商標異議書中僅僅寫明被異議商標的有關資訊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提供異議商標或在先權利的有效證明,這是異議人應負的最基本的舉證責任。僅有異議商標的有關情況而無異議商標或在先權利的有效證明,則是一個不合格的商標異議申請。因為沒有上述證明材料,被異議人難以作出答辯,顯失公平;沒有上述證明材料,異議理由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就失去了基礎;沒有上述證明材料,審查員就無法作出比較,也就無法進行裁定。
***二***異議理由
每個審查員都擔負著繁重的異議裁定任務,冗長累牘的異議理由無疑會增加審查員的負擔。雖然商標異議案件具有較強的複雜性,異議理由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都應當做到簡練明瞭、突出重點。詳言之,異議理由的闡述應根據具體案情作出不同的處理:
1、異議商標為已註冊商標
當異議商標是經核准註冊的商標時,異議人首先應當從音、形、義等方面就異議商標和被異議商標作出比較,進而得出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的結論。例如,“三菱”和“三稜”、“黃冠”和“皇冠”的發音相同或近似;“五彩”和“玉彩”、“露飛”和“霞飛”的字形近似;“花”和“FLOWER”、“HAWK”,和“鷹”的含義相同或近似。其次,異議人比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類似商品作出比較,進而得出屬於類似商品的結論。最後,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前提下,進一步指出兩商標已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尚需說明的是,異議人可以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限制,從商品的銷售場所、銷售渠道、消費物件、功能、用途等諸多方面進行比較,指出兩商標使用商品在上述方面具有共同性***例如“酒”和“啤酒”、“煙”和“煙具”、“汽車”和“輪胎”***,從而進一步指出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雖非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也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2、異議商標為未註冊商標
異議人以未註冊商標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難度較大。因為,我國《商標法》實行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註冊是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和受商標法保護的前提條件。一件未註冊商標如果想在異議程式中得到保護,異議人必須舉證證明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出於惡意***通稱“搶注”***。完成這一證明過程的三段論是:“異議人將異議商標在商業上實際使用+被異議人明知異議商標的存在並將該商標申請註冊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被異議人搶注”。標有異議商標的商品、異議人對異議商標的廣告宣傳***如用於宣傳的張貼畫、在各種媒體上釋出廣告的圖樣、發票等***、銷售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業務往來***如被異議人從異議人或其代理人進貨的單證、被異議人曾是異議人銷售商的證明等***。此外異議人還需就異議商標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異議商標為常見的或固定的字詞組合、自然生物的常見的或普通的造型,則其受到《商標法》保護的難度將進一步增大。
3、異議商標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
由於我國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實行主管機關認定製度,異議人主張異議商標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的,必須提供國家工商局或省級工商局頒發的相關證書或證明檔案。異議人要求給予異議商標以跨類別擴大保護的,必須證明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存在一定的聯絡,而且此種聯絡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異議商標的馳名度極高並具有很強的獨創性,才有可能獲得在所有類別商品或服務上的擴大保護。如用於藥品上的“同仁堂”、用於彩電上的“KONKA”和“長虹及圖”商標的“圖形部分”、使用於服裝上的“雅戈爾”。
4、異議商標為知名商標
外國異議人在提出異議時大多聲稱異議商標是馳名商標,這並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原因在於我國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實行主管機關認定製度。代理人對於外國註冊人擁有的已具相當知名度的商標,即使符合馳名商標條件,在行文時也不宜稱其為馳名商標,這是保持法律和諧與穩定的需要。但是,我國作為巴黎公約成員國,有義務給予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異議商標以相應的保護。因此,對於異議人稱其異議商標是馳名商標的,代理人闡述異議理由可以參照下列思路:首先,以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為根據,幫助異議人提供異議材料***如異議商標的使用歷史、廣告宣傳、銷售額、世界各國的註冊情況***,證明異議商標已經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其次,提供材料證明異議商標在我國的知名度,進而請求將其提到馳名商標的高度加以保護。最後,分析異議商標的獨創性、被異議商標是否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是否造成對異議商標的淡化,從而要求對異議商標給予擴大保護。例如,使用於彩色膠捲上的“KODAK”、用於飲料上的“COCA—COLA”***其中COLA已成為通用名稱***。
5、異議人引證其他在先權利
異議人以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侵犯其在先權利的,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例如,主張版權***著作權***的,應提供作品的發表證明、創作證明、商標設計證明等;主張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應提供專利主管機關頒發的權利證書;主張名稱權的,應提供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的登記證明檔案。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異議人引證其他在先權利提出異議的,必須證明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出於故意或惡意,或證明被異議人的行為構成複製、模仿、剽竊、抄襲。如果異議人能夠證明其對引證的圖形***作品***、名稱、外觀設計已經進行商業使用,則更具說服力。
ELTAMTHRIN”即“溴氰菊脂”的別名,形成通用名稱,但異議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
***三***異議材料及其後補
代理人應當轉變異議材料“多多益善”的觀念,使異議材料做到簡潔明瞭、重點突出。將與異議案件密切相關、具有說服力和可能影響異議裁定結果的異議材料及時送至我局。例如,異議商標在我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註冊證;實際使用、廣告宣傳和銷售額情況,等等。一般而言,註冊證尤其是我國的註冊證最具說服力,只有在證明異議商標的知名度或被異議人“搶注”時,才有必要提供實際使用、廣告宣傳和銷售額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由於缺少有關異議裁定期限、異議材料後補時限的規定,造成了隨時都可以補交異議材料的現狀。應當指出的是,此種狀況的存在對被異議人是不公平的。尤其是異議人在答辯通知傳送被異議人之後補交異議材料,其中的不公平更加突出。因為,被異議人無法看到後補的異議材料,也就不能針對異議材料作出對己方有利的答辯,這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被異議人答辯的權利。這就要求代理人做到及時提交異議材料,既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又尊重被異議人答辯的權利。
商標異議答辯要注意什麼
***一***提供被異議商標的有關資訊
在有些情況下,異議裁定還考慮被異議商標的知名度。因此,在異議答辯時,答辯人不妨羅列有關被異議商標的重要資訊,如宣傳廣告、實際使用***歷史、規模***、銷售額等,藉以證明被異議商標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異議商標各具可識別性,已被消費者所認可。從而指出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或被異議商標並不是所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主要原料,已具有顯著性,具備了商標的識別作用。
***二***答辯理由
1、緊緊圍繞類似和近似
商標異議和異議答辯大多是圍繞“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和“是否屬於類似商品”而展開的。因此,異議答辯應當針對異議理由逐條予以辯駁,進而提出自己的觀點:或兩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或兩商標雖構成近似商標,但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或兩商標既未構成近似商標,使用的商品也不屬於類似商品。異議答辯理由的構成與異議理由的構成基本相同,例如商標是否近似、商品是否類似、異議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或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標、在先權利是否合法有效、被異議商標的構成是否違反禁用條款等等,此處不再重複。
2、有的放矢切忌避實就虛
答辯應當針對異議理由,置異議理由於不顧的答辯難以達到答辯的目的。例如,被異議商標由英文及其音譯中文組合而成,異議人認為英文部分與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從而針對英文提出異議,但該異議商標在我國並未註冊。有的被異議人在答辯時抓不住“異議商標在我國並未註冊”這一要害,而是大談特談音譯中文與異議人的英文商標不同。對於此類異議,答辯人應當首先指出異議商標在我國尚未註冊,而我國《商標法》實行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異議商標不受我國《商標法》的保護。其次,根據異議材料,客觀地指出異議商標在我國並不知名,答辯人的申請註冊並不屬於搶注或搭便車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言之有據切忌內容空洞
當異議人稱異議商標是馳名商標時,答辯人採取的策略大多是一言以“避”之,即中國對馳名商標實行認定製度,而異議商標未經中國主管機關認定,所以異議商標不是馳名商標。此種答辯雖於法有據,但未免有空洞之嫌。答辯人應當做的是:根據異議材料,就異議商標在世界***尤其是在我國***的知名度進行分析,進而得出異議商標並不知名或知名度較低的結論;或就被異議商標的創意、知名度、顯著性、企業名稱變更等作出申辯。如果不附任何證明材料,也是空洞的表現。
4、言簡意賅切忌不知所云
有的答辯就相同的理由反反覆覆,表面上有好幾頁,但內容依舊模糊。審查員在閱完答辯理由時,不知所云。因此,答辯人在組織理由時,應當做到言簡意賅,重點突出。
5、實話實說切忌牽強
實話實說是法律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答辯人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有的答辯未免有“務虛務假”之嫌。例如,某被異議人將一位著名影星的姓名和一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頭商標的組合申請註冊使用於“服裝”上,該影星的姓名構成複雜少見,該影星和商標權利人均提出異議。答辯人則稱,在該公司工作的幾個外國朋友組成的一個小樂隊的名字與該影星的重合,字頭是樂隊名字首字母的組合,出現的相同情況實屬巧合。後外國朋友回國,為紀念友誼,就以該名字和字頭組合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如果此種巧合成立,似乎可以載入吉尼斯世界記錄。
6、其他事項
當異議人以被異議人侵犯其在先權利提出異議時,被異議人首先應當就在先權利的法律效力作出分析。其次,應當舉證證明自己主觀上並不存在過錯,從而反駁異議人有關複製、抄襲、剽竊、模仿的指控。最後,被異議人還可以以異議人的在先權利未在商業上使用為由進行解釋。如外觀設計未經使用,被異議人無從知曉;又如美術作品尚未發表,被異議人又無其他途徑知曉;異議人的企業名稱並不知名,且異議人也未將該名稱作為商標使用。
審查員既歡迎胸有成竹的“不答辯”,也歡迎理直氣壯的答辯。但在是否構成近似或是否屬於類似處於模稜兩可的狀態時,被異議人還是應當作出答辯,以說服審查員。
***三***答辯材料及其後補
答辯材料和異議材料一樣並非多多益善,而在於抓住問題的關鍵。關鍵何在,有待於代理人在分析異議材料過程中發現。
答辯材料也存在後補問題,現狀是答辯人隨時都可以補充答辯材料,這很不正常。有時在審查員初步裁定之後,答辯材料仍源源不斷,無疑會增加審查工作負擔。今後,作為代理人應當告知答辯人及時提交和補充答辯材料。而且,從嚴格和規範的角度出發,商標局隨時接收補充材料的現狀不會維持太久。否則,有關答辯期限的規定形同虛設。
申請商標權無效的程式
對應於商標權不同的無效情形,商標權無效的程式亦有所不同。
***一***對於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的商標權無效程式有兩種:
1、商標局可依職權主動撤銷該註冊商標;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對於不當註冊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自商標註冊之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對於註冊商標爭議的,在先註冊商標權人可自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
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撤銷這一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