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最新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吧,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最新公司法解讀

  深度解讀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

  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現行公司法的12個條款。全國人大會表示,對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2處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五***刪去第二十九條。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七***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八***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並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十***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十二***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據瞭解,此次修法為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礎和保障。下一步,工商總局將研究並提出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建議,同時積極構建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體系,並完善文書格式規範和登記管理資訊化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部分章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物件】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公司登記】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營業執照】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4]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第八條【公司名稱】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公司性質改變】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公司章程】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經營範圍】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轉投資】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權益保護與職業教育】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黨組織】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登出】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4]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註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4]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註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4]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4]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物件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設立方式;

  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募集資金的用途;

  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七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儲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八十九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通過公司章程;

  選舉董事會成員;

  選舉監事會成員;

  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稽核;

  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稽核;

  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登記申請書;

  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公司章程;

  驗資證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檔案及其身份證明;

  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九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四節

  監事會

  由於字數限制 未完

  修訂決定及實施時間

  依據全國人大會關於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