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成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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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異地註冊分公司流程

  分公司註冊資料

  分公司開業***設立***登記

  ***一***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

  1.分公司設立登記,如分公司的名稱中不單獨使用字號,可不履行名稱預先登記程式;單獨使用字號,應履行名稱預先登記程式。

  2.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公司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3***營業場所證明;***表式***3******

  ***4***指定***委託***證明;***表式***4******

  ***5***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3.設立分公司,應當填寫如下表式:

  ***1***《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分公司負責人履歷表》;

  ***3***《分公司營業場所證明》;

  ***4*** 《指定***委託***書》。

  《指定***委託***書》 填表須知***適用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項

  ***一***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東會通過後,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章程的修改應遵循以下程式:首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並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其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第三由股東會對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製作股東會決議。關於公司章程修改的股東會決議作出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圍繞公司治理經營來起草

  我國有限公司治理的模式大多由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構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過程中,要將三大機構與公司治理有機結合,以致發揮最大功效。如何做到有機結合,則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應規定明確、詳盡的股東會議事規則,使股東會的召集、表決、決議的制定、通過等系列問題有章可循。同時,應將股東、股東會的權利義務制定得詳盡並具有可操作性。

  應規範董事會的運作。規範董事會的運作,一是要明確董事會的權力範圍,尤其要使董事會和股東會之間權力配置明晰化;二是要規範董事任免規則、建立規範的董事資格,候選人推薦、評審、股東大會選舉、罷免等規則,同時明確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擔任;三是要建立健全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對董事會會議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數、議題的準備、表決方式、效力、代理、記錄、資訊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四是要強調董事勤勉義務,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還要強調其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禁止董事越權、侵佔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公司利益等。

  應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不但要明確監事會、監事的權力、義務,還必須完善監事會構成及議事規則,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監事會行使權力的途徑及保障,使監事會能真正起到監督的作用。

  ***三***儘可能地完善章程內容

  由於法律規定往往過於原則,在實際運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公司章程自身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將這些原則性的規定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規範、科學的公司章程會使公司及股東有章可循,避免股東之間發生糾紛。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以免產生歧義。

  法定記載事項必須予以載明。我國《公司法》第25條所規定的前十個方面的事項,都是公司得以設立和運營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項的遺漏,都會造成公司章程的無效,從而公司也就無法註冊登記。

  因此,在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時,要特別注意將章程規定的內容涵蓋所有必要記載事項。另外,關於這些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還必須做到合法、真實、明確,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違背。

  任意記載事項必須合理合法。章程內容是股東之間的約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公司的章程應充分考慮公司自身情況,將可以考慮到的、易產生糾紛的情況規定清楚、詳細,對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具體的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一、法律地位

  1、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2、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民訴意見》,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二、責任承擔

  1、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2、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特別注意:這並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為連帶關係,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三、設立方式

  1、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2、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四、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

  1、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注意:《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商業銀行撥付其子公司運營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2、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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