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物流合同格式條款效力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這是中國法律關於“格式條款”的定義。格式條款要怎麼樣才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物流合同格式條款的相關法律知識。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公平合理,承運人是否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承運人是否採取合理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責條款或者限制責任條款。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對於格式條款中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的條款,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注意,為進行相應的提醒或告知的,該種格式條款往往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法解釋二》第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型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儘管有很多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簽訂合同之時進行了口頭的提示和說明,但是因為缺少相關證據從而導致敗訴的例子屢見不鮮。因此,對格式條款進行合理提示和說明的最近方式就是通過書面方式。

  3、在託運人要求承運人對免責條款或限制責任條款說明時,承運人是否盡到說明義務。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義務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進行充分的說明。未盡到說明義務或者做不真實的說明導致對方判斷錯誤的,該類條款一般無效。

  4、是否違反了《合同法》第52、53條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53條規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對於格式條款,如果提供人履行了提醒和說明義務,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後或接受服務後,此時合同效力如何,根據《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進行反推,以及根據合同自由及鼓勵交易的原則,可得出格式條款有效的結論。

  當然,如果條款仍存在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或者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欺詐、脅迫或者顯失公平等可撤銷情形,對方當事人仍可主張依照合同法上述規定主張合同無效,或要求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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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形式

  格式條款在實踐中的表現方式不盡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樣性。主要分為如下幾種:

  1、一是由單個企業自行擬定的格式條款,並被記載於合同書中。

  2、二是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制定,被有關企業直接採用而記載於合同書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須知、通知、說明、告示等形式將格式條款張貼於一定的營業場所。

  4、四是將格式條款印刷於一定的票據、檔案***如車船票、飛機票、電報稿、保險單***之上。

  法律特徵

  從格式條款的產生原因來看,其具有如下特徵:

  1、單方制定、不可協商。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於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並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餘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規格化、定型化。從合同內容方面來說,格式條款的內容為一個整體,不允許變更,除了締約時間、對方當事人和標的數量等,合同雙方主要的權利義務都已經定型化。格式條款一經制定出來,就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對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對待。

  3、物件廣泛、重複使用。適用物件的廣泛性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適用於與其交易的所有同類交易物件,即只要這些物件與其交易,都以該格式條款作為基礎。反覆使用,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而不是為某一次或幾次特定的交易而專門擬定的條款。

  利弊

  格式條款能夠得到廣泛使用,源於其給現代經濟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其優點表現在:

  1、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條款的使用減少了每個締約人協商的過程,節約了協商合同條款的時間,從而加快了交易過程,節約了個別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場交易的效率。

  2、增加交易安全,防範交易風險。使用格式條款,可以使合同當事人,尤其是制定格式條款的一方預先在合同中確定風險,並以合同條款預防風險的發生,限制風險的範圍,在當事人之間分配風險甚至將風險移轉於他方當事人。

  格式條款的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經濟意義上,但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其消極作用也相當明顯。其弊病是:

  1、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契約自由的原則。由於格式條款的單方預先制定,相對人並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過程,更無法決定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契約自由的原則。

  2、對契約正義造成了衝擊。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於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並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餘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給契約正義造成了衝擊,如免責條款、限制責任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