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條件
註冊商標圖示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志,常用來表示某個商標經過註冊,並受法律保護。那麼怎樣註冊商標需要什麼條件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
包括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和商標構成的條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用權。
商標註冊申請的條件與程式
我國對商標權的取得采取註冊原則,即只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才能產生專用權。要使商標獲得註冊,首先要當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然後由商標局進行審查,在商標局確認申請註冊的商標符合法律規定的註冊條件予以核准註冊後,註冊人對該商標就享有專用權了。因此,當事人要獲得商標權利就必須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正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二是要保證申請註冊的商標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按要求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有關檔案,並繳納費用,這一程式稱“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也是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必經程式。因此當事人必須使申請符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否則商標局將不予受理。大致說來,商標註冊申請應滿足下列條件。
1.商標註冊申請人具備申請商標註冊的資格
我國目前對商標主體資格的限制較少,按照《商標法》第四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外國人、外國企業根據我國法律或有關的國際協議及條約也可以成為商標註冊申請人。
2.按規定的途徑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國內商標註冊申請人可通過以下兩個途徑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手續:一是商標註冊申請人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事宜;二是商標申請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副本或經發證機關簽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直接到商標局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手續。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和其他有關事宜,必須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3.商標註冊申請書件完備
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及其它檔案,具體要求是:
***1***申請人必須按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一份。也即一份申請書上填報的商品或服務只能限定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的一個類別之內。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為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一份。
***2***《商標註冊申請書》應當填寫工整,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應當準確。
***3***每件申請應附商標圖樣10張***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交著色圖樣10張,黑白墨稿1張***。
***4***出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提供經發證機關簽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註冊商標的,應提供相應的身份證件。
***5***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檔案應當附送中文譯本。
***6***用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人必須提供肖像權人的授權書並需經公證機關公證。
***7***外國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須在申請書上填寫初次申請國、初次申請日期及申請號,並需在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優先權證明檔案,逾期不提交證明檔案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8***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還需要提供相應的章程及主體資格證明。
4.按規定繳納商標註冊費用
申請商標註冊需要繳納費用。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每件《商標註冊申請書》在指定10種以下商品時收費1000元人民幣,超過10種後,超過的部分每種加收100元。如果不繳納費用,商標局將不受理其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認為符合上述要件的,即申請手續齊備並按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將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人的申請日期,是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由於我國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因此,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對申請人來說顯得尤為重要。
***二***選擇可以註冊的商標
目前商標局每年收到20多萬件商標註冊申請,但並非全部核准註冊,其中大約有10%左右的申請由於商標不符合註冊的要求被駁回。所以,申請人若希望提高註冊的成功率,就應該儘可能地瞭解法律對註冊商標的要求,並在申請前進行必要的檢索查詢。
1.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不得使用禁用的文字、圖形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要求商標必須有顯著特徵,是由商標的識別作用決定的。商標在市場上使用時應能很明顯地讓消費者辨別其為商標而非裝潢或說明之類。因此,具備顯著特徵、便於識別是商標應當具備的必要條件。
除了具有顯著性,按照《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
條的規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為商標。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為商標。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或者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範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的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禁用為本商品的商標,一方面是因為其不能區別不同經營者,不具備顯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稱和圖形不公平地為獨家所壟斷。
但是,此類名稱或圖形如果與具有顯著性的標誌組合為一體申請註冊則可以獲得核准。
***7***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或圖形,是各經營者在其商品或服務上常用的說明性的文字或圖形,屬共用的範疇,應禁止獨家壟斷。商標的文字或圖形如果是間接描述或僅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的,或者商標的其他部分具有顯著性的則可以獲准註冊。
***8***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9***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誇大宣傳其使用商品、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並帶有欺騙性的,禁用為商標。但誇張而不帶有欺騙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凡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觀念的,均屬本條款禁用範圍。
***11***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作商標易被認為表示商品、服務來源於某地,缺乏區別不同經營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獨佔。因此地名禁用為商標是國際慣例之一。
除了以上內容外,《商標法》還要求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也不得抄襲摹仿他人馳名商標。
2.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前應當進行在先權利的檢索
除了顯著性的要求和禁用條款的要求外,《商標法》第十七條還要求,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否則由商標局駁回申請。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同在先的商標權利發生衝突。而是否構成衝突要看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具有在先權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並從商標的整體結構、讀音和含義去判斷兩個商標是否相同、近似。
相同商標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在視覺上無差別或者差別細微的商標。
近似商標是指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在讀音、含義或者整體結構上有一定差別,但又難以使人區分,易使消費者造成誤認的商標。
是否為同一種商品,是按商品的功能、用途、效能、原料等的相同程度來進行判斷的。一般來說,名稱相同或者名稱雖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種商品。商品的原料、外觀不同,但從銷售用途等情況看,兩者本質上具有同一性的,也視為同一種商品。
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商品,其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場所等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易引起消費的誤認誤購,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企業生產的商品,屬於類似商品。需要說明的是,商品的類似與否是不斷髮生變化的。隨著產品的不斷更新,商品用途、銷售渠道的不斷變化,原不判為類似的商品,現在有可能判為類似商品。
為了避免因與在先商標權利發生衝突而被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申請人最好在提交申請前進行在先商標權利檢索。目前各商標代理組織都代理此項業務,申請人也可以直接到商標局進行檢索。經過檢索沒有發現在先權利,申請人就可以比較放心地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了。
商標構成的條件
1.商標的必備條件
商標的必備要件包括兩項:第一,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視覺不能感知的音響、氣味等商標不能在我國註冊;第二,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商標的顯著特徵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獲得:一是標誌本身固有的顯著性特徵,如立意新穎、設計獨特的商標;二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徵,如直接敘述商品質量等特點的敘述性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第二含義”商標註冊。
2.商標的禁止條件
商標的禁止條件,也稱商標的消極要件,是指註冊商標的標記不應當具有的情形。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利益。主要內容有: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與已註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商號權、特殊標誌專用權、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專用權等。
***2***不得違反商標法禁止註冊或使用某些標誌的條款。商標法第10、12條和第16條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作出了規定:
第一,禁止作為商標註冊或使用的標誌: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地名,但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第二,禁止作為商標註冊但可以作為未註冊商標或其他標誌使用的標誌:①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特徵的。前述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②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