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稅額怎麼算合理
什麼是小微企業免稅額?有沒有相關的小微企業免稅額計算方法呢、還有政策又是什麼呢?今天小編整理了小微企業免稅額怎麼算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小微企業免稅額計算方法
免稅額也稱免徵額***Tax deduction***。是指稅法中規定的課稅物件全部數額中免予徵稅的數額。無論課稅物件的數額多大,未超過免徵額的,不徵稅;超過的,就其超過分徵稅。免稅額相對於起徵點而言,是對納稅人更為普遍的一種照顧。其目的往往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基本需要,使納稅人的最基本需要不會因為徵稅而喪失保障。例如,我國在個人所得稅法中就規定了免徵額。該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3500元***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規定免徵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使稅收負擔更加合理和公平。凡規定有免徵額的稅種,在徵稅時應先從納稅人的全部課稅物件數額中扣除免徵額,然後就其超過免徵額的部分,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免徵額與起徵點不同。起徵點是對課稅物件未達到起徵點數額的不徵稅,達到和超過起徵點數額的則按全額徵稅,而免徵額是對課稅物件數額未超過免徵額的部分不徵稅,超過免徵額的也只就其超過部分徵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5年7月修訂釋出的《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中規定,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鉤浮動的國營企業,其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即徵收獎金稅。當時,規定月標準工資為60元。所以,國 營企業獎金稅的免徵額為240元,即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240元的企業,免徵獎金稅。
企業免稅額怎麼算
免稅可以寫3500,如果你收入沒超過這個,就直接寫收入也可以。
個人所得稅免稅收入指按照國家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稅的補貼、津貼等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免於納稅的所得。
扣除社保公積金之後剩2000以內的,免徵。
個稅免徵額不提高是最大的不公平
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的說法是錯誤的,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免徵額”。以現在個稅為例,“起徵點”的涵義是到了3500元開始徵收,徵收額是包含3500元在內的。而“免徵額”的涵義是扣除掉3500元只徵收超過3500元的部分。作為專門研究財稅領域的學者,應該在此方面保持嚴肅性。
文章開頭丟擲抨擊的物件即:“社會各界……往往陷入非理性、情緒化和非專業化境況“。但是看完全文,非理性、情緒化、非專業恰恰是本文所體現出來的。
文章立論的基礎是:“現行制度框架下個稅起徵點不算低“。
第一個方面,作者認為“我國個稅“起徵點”,提高空間有限,理由是‘我國目前工資薪金標準家庭費用扣除標準既超過全國城鎮標準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也超過支出最高地區的平均水平’“。據此可以得出結論:“在現行個稅制度框架下,我國個稅“起徵點”不算低,提高空間有限。”但是,這一論證的資料是錯誤的。
“免徵額”費用標準的確定,需要參考全國在崗職工工資水平以及基本生活支出情況。筆者也同樣引用2014年的資料,以財政部官方公佈的計算方法計算,根據統計局2015年年鑑資料按照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1.9人計算***統計局未公佈2013年和2014年負擔人數資料,最近10年除2008年和2005年為2.0外其餘均為1.9,所以採用1.9人計算***,2014年城鎮居民月均消費性支出為1664元,則全國城鎮標準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為3161,的確是沒有超過“免徵額”的標準。
但是這裡有個問題,財政部計算的個稅“免徵額”,採用按照人均居住月支出僅百元左右的標準計算“免徵額”。比如2013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居住消費支出為1745.1元,摺合每月145元。此前根據此資料曾計算出2010年人均居住月支出為111元,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按照此口徑,每個月145元的住房支出包括:水電燃料費、住房裝潢支出、維修用建築材料支出、租賃房租、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和維修服務費等。值得注意的是,公眾最關注的購建房支出以及自有住房虛擬租金並未包含在內。這一資料與現實嚴重脫離,不知道文章作者是否故意忽視了這一條。
退一步講,就是按照此低估資料計算,我們來看全國各地的情況。遍查各地統計局消費資料計算,2014年有7個省和直轄市的月均消費支出超過3500元的“免徵額”,分別為上海市***每月4654.3元***、浙江省***每月4313.3元***、江蘇省***每月4253.5元***、北京市***4186.6元***、天津市***3846元***、廣東省***3738.5元***、福建省***3515.6元***。
在全國大中城市中,2014年有27個超過3500元的標準。分別是東莞***2013年5264.7元***、廣州***5285.96元***、深圳***4231.88元***、上海***4654.3元***、廈門***4338.7元***、北京***4186.6元***、珠海***4217.7元***、溫州***4304.5元***、南京***4093.7元***、無錫***4331.7元***、蘇州***2013年,3989.5元***、嘉興***3646.7元***、杭州***5092.7元***、紹興***2013年,3874.3元***、西安***2013年,3775.9元***、金華***4057.6元***、常州***3735.1元***、呼和浩特***3933.6元***、大連***4351.3元***、長沙***4240元***、瀋陽***3835.3元***、寧波***441***元***、濟南***3638.6元***、青島***3802.5元***、泉州***3701.2元***、煙臺***3725.4元***、威海***3570.3元***。
以上資料明明白白,有7個省和直轄市、27個城市平均消費都超過了“免徵額”,何來該文所稱的“也超過支出最高地區的平均水平”?為什麼對這些超標資料而不見呢?文章得出的結論“在現行個稅制度框架下,我國個稅“起徵點”不算低,提高空間有限“如何讓人信服呢!?
雖然兩位作者的文章存在資料錯誤,筆者還是抱著寬容的態度來看本段的議論出發點,即因為“免徵額”和消費有一段距離,所以不低,有空間。這個邏輯也是一種不考慮納稅人負擔的主管臆斷。來看歷史資料,“免徵額”與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的差距越來越縮小,由1981年的1.75倍,降低到2015年的0.16倍,顯示出個人稅負的加重。2015年的月均消費性支出為1783元,全國城鎮標準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為3387元,這是全國的平均資料。如果仍不提“免徵額”的話,明年全國平均的消費性支出會超過3500元,這難道就是作者所提倡的?真是有種不薅完最後一根羊毛誓不罷休的感覺。
第二個方面,文章稱“提高個稅‘起徵點’,薪酬高者受益更大,有違個稅初衷”,進而解釋“由於個人薪酬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提高減除費用標準,有可能降低高薪酬者的最高稅率檔次,從而大幅降低該類納稅人的納稅額度,導致更大的不公平。”
首先這裡用了絕對值,而沒有用百分比。我們做個簡單的計算,2014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77560元,月平均工資為6463,在不計算五險一金的扣除額的情況下,假設以月收入6000元和月收入12000元、24000元的ABC三人來計算減稅的比例。
“免徵額”為3500元時,6000元月收入的A個人繳納所得稅為145元;月收入為12000元的B,個人繳納所得稅為1145元。月收入為24000元的C,個人繳納所得稅為4120元。當“免徵額”提高到5000元時,A個人繳納所得稅為30元,B個人繳納所得稅為845元,C個人繳納所得稅為3745元。
對比來看,“免徵額”提高後,低收入者A少交稅105元,高收入者B和C少交稅300和375元,符合上述言論中的“薪酬高者受益更大”。但是賬目不能這樣算,從繳納比例看,低收入者在“免徵額”提高後,繳納比例為原來的20.7%,高收入者繳納比例為原來的73.8%。90.9%,低收入者繳納比例大大減少。個人所得稅之所以有7檔稅率,本來的作用就是為了調整不同收入者之間的稅負公平,為什麼忽視減稅比例,而只從額度上做文章呢?不知道作者是想不到用比例計算,還是有意為之。
其次,個稅的初衷是什麼?官方一再強調個人所得稅改革和立法精神是“高收入者多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低收入者不繳稅”,並表示通過提高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和實施稅收優惠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納稅負擔,使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納稅。提高“免徵額”到底是違背了哪一點的初衷呢?這篇文章的另外一點蹊蹺之處是,高收入者減的多,所以不能給你低收入者減負,該多收的還是得多收,此種邏輯筆者是怎麼想都想不通的。
第三,所謂的“薪酬高者”是什麼?2013年工資薪金所得佔整體個稅收入的62.7%。以勞動收入為主的工薪階層穩定地承擔著繳納個稅的“主力軍”角色。個稅淪為“工資稅”一說也由此產生。目前個稅是實實在在的工資稅,所謂的“薪酬高者”完全是靠勞動收入的人。混淆概念,加重勞動者收稅負擔,難道就是個稅的初衷嗎?
第三個方面,文章提到“簡單提高‘起徵點’而不同時實施‘收入綜合、分類扣除’的辦法,對不同納稅人可能極不公平“。
文章中還提到了“明顯違背了十八屆五中全會……”,事實上,目前個稅本身全是在違背中央決定。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從“九五”計劃中,就提出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但是這樣一種規劃,追求了二十幾年仍未有結果,並且一再受阻。政府檔案更是從“九五”搬至“十五”,又從“十五”搬至“十一五”,再從“十一五”搬至“十二五”,現在又出現在了“十三五”,這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歷史上,不能不算一個罕見的特例。
20年過去了,毫無進展,而就在這毫無進展的背景下,多數工薪層都在超標繳納個稅,在改革沒有能力推進的時候,為什麼不去減輕可以減輕的負擔,而一直畫餅呢?
中國缺少問責機制,改革推進不下去,沒有人負責問責,有關部門本應該就此反省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而不是一味地強調自己不能解決的目標,尤其是本文還引用了“而人們恰恰忘記了早在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便提出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目標——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不是人們忘記了,是你們忘記了。這篇文章才真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個稅“免徵額”不提高才是最大的不公平。個稅改革是和百姓最為相關的,不需要在這方面一直玩文字遊戲,何況還漏洞百出,社會需要理性建設性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