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有何區別

  融資租賃風險管理是融資租賃公司經營中的核心內容之一。融資租賃的兼具金融和產業特徵的業務特點決定了融資租賃專案的風險分佈於專案實施的全過程。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裝置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範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臺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臺《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臺《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檔案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准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準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准的授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範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視窗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範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準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準,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準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準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準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資訊系統》傳入經營資料,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範圍內。

  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範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金融租賃的形式特徵

  ①金融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需簽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合同。金融租賃不僅涉及出租方同承租方的租賃關係,還涉及出租方同供貨方的供應關係。因此,不僅要求出租方同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還必須由出租方同供貨方簽訂供貨合同。特殊情況下,還需簽訂其他經濟合同。

  ②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商具有選擇的權利和責任。金融租賃的裝置和生產廠、供貨商均由承租方選定。出租方只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因此,承租人對裝置的質量、規格、數量及技術上的檢定驗收等負責。

  ③租賃裝置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租賃合同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在合同期內交付租金只能取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權。

  ④金融租賃是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交易,融通資金起主要作用。

  ⑤承租人要分期支付租金以償付本息。金融租賃是一種信用方式,這就要求承租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租金,以保證出租人在租賃期屆滿,收回購買裝置的價款和該項資金租期內應收的利息及一定的利潤。

  ⑥金融租賃合同是不可隨意撤銷的合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無權取消合同。⑦租賃期內裝置的保養、維修、保險和過時風險均由承租人負責。

  ⑧租賃期滿,裝置的處理一般有三種選擇:續租、留購、退租,選擇的方式一般在合同中註明。

  金融租賃的業務品種

  金融租賃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這種租賃具有融物與融資雙重功能。金融租賃可以分為三個大的品種:直接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和出售回租。

  ***一***直接融資租賃

  含義:直接融資租賃是由承租人選裝置,出租人***租賃公司***出資購買,並出租給承租人,租賃期內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租賃期滿承租人可選擇留購裝置;租賃期內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舊由承租人計提。產品特色:通過直接融資租賃的方式解決承租人的固定資產投資問題,並可以和其他金融工具綜合運作,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帶給客戶的利益:在客戶沒有足夠資金、或不佔用資金的情況下完成必要的固定資產投資。

  ***二***轉租賃

  含義:轉租人根據最終承租人***終端使用者***對裝置的選擇,從原始出租人那裡租入裝置,轉租給最終承租人使用的交易安排。轉租賃是租賃公司同時兼有承租人和出租人雙重身份的一種租賃形式。產品特色:1,控制資產負債率。裝置反映在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而不出現於承租企業資產負債表上。2,降低承租企業債務風險。3,出租人利用轉租人的租賃技能或租賃許可。在某些情況下,一些擁有融資能力或裝置資源優勢,但不具備租賃技能或租賃許可的企業,為了滿足客戶融資租賃的需求,可通過轉租賃的方式達到目的。

  ***三***出售回租

  含義:出售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產品特色:回租業務可以做成融資租賃的回租和經營租賃的回租,分別具有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不同功能和特點。適用於有大量優質固定資產,但急需現金的客戶。帶給客戶的利益:客戶通過該項業務將固定資產變為現金,用以補充流動資金或購買新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