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養老保險政策

  河北省的養老保險有哪些新的政策,關於養老保險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關於養老保險河北省出臺了哪些政策。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於,希望你們喜歡!

  

  經河北省政府批准,從2016年1月起,河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日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從2016年起提高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960多萬城鄉老人將直接受益。

  今年起河北省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將提高

  近日,河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從2016年起提高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從2016年1月起,河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10元。

  鼓勵各地在此基礎上增加

  同時,河北省還將鼓勵各市、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此情況上增加本地區基礎養老金標準。本次提高的省級基礎養老金,原則上不得衝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

  960多萬城鄉老人將直接受益

  本次河北省繼續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後,將有960多萬城鄉老人受益。截至2015年12月底,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共有3440.32萬人參保,參保率98.40%。其中,16-59週歲參保繳費人數為2476.77萬人,共為963.55萬60週歲以上符合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發放養老金。

  據瞭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金支付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政府承擔的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2009年,我省啟動第一批新農保試點,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開始同步試點。2012年7月1日起,新農保和城居保並軌,統稱為“河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2014年6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2015年1月,基礎養老金提高到75年,今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這是我省第三次為城鄉居民提高基礎養老金。

  河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計算標準未公佈,待遇暫時無法領取怎麼辦?

  “參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經人社部門批准退休了,但是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還未公佈,待遇無法計算,一時難以享受”。許多退休人員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對此,《通知》規定,在當年未公佈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前,不能及時計算待遇的生活困難人員,可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預發生活費。預發生活費標準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引數計算,得出的本人基礎養老金。待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佈後,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從批准計發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對預發生活費進行結算並補發。解決了在核準待遇發放之前,退休職工的生活問題。

  參保職工死亡,個人賬戶怎麼辦?

  “未達到退休年齡死亡的參保人員,其遺屬可依法繼承個人賬戶儲蓄額,但是非正式死亡的,個人賬戶儲蓄額如何繼承”?《通知》也在這個問題上給出了明確的解決方案。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或觸犯刑律被執行死刑的,遺屬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卹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餘額***可以依法繼承。參保人員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參保人員,遺屬可享受職工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卹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餘額***可以依法繼承。參保人員再次出現的,應將已經發放的死亡待遇和個人賬戶資金退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還後,退休人員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予以補調補發;在職人員恢復參保繳費記錄,補記個人賬戶,繼續參保繳費。

  同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後,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卹金不再需要火化證明了,只憑相關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即可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提前退休,特殊工種難以明確怎麼辦?

  哪些人員屬於特殊工種人員,如何辦理提前退休?《通知》要求,各級人社部門應嚴格按照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各設區市企業特殊工種名錄的通知》認定的特殊工種名錄以及經省人社部門認定的企業特殊工種名錄,在2015年底前完成對符合名錄企業、企業的特殊工種崗位、特殊工種崗位的職工在崗人員名單、在崗工作變動等資訊進行全面核實,為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職工建立相應的檔案,並建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資訊庫。同時,建立企業特殊工種年度通報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對企業特殊工種崗位資訊進行一次全面整理通報。

  此外,《通知》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務派遣人員,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和個人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河北省境內的,按照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或用工地參加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河北省出臺補繳養老保險問答

  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通知明確,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註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按規定參保補繳後,其已辦理退休手續由單位負擔其養老保險費用的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

  未全員參保續保和整體參保單位在進行社保登記後,可補繳至本文下發前,以後應按規定正常繳費。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現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原始證明材料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後,可對原在企業工作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進行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其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可視同繳費年限。

  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不允許補繳。未參保人員男不滿60週歲,女不滿55週歲的,允許其參保繳費,從參保之月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滿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