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保的新政策_農村醫保新政策有哪些
為了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此出臺了一些新的農保政策,對於這個新政策你瞭解多少呢?現在,就讓我們大家一起來了解下新一年新農保的新政策吧。
新農保的參保範圍
在晉江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常住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保”***。
新農保的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保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個檔次***每100元一檔***,但最高繳費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允許參保繳費人員在同一年度內調高繳費檔次進行第二次繳費,但同一年度內繳費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且兩次繳費總額不得超過我市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群將集體補助納入社群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每年度補助、資助金額及個人繳費總額原則上不超過我市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補貼由財政提供,主要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個人繳費補貼、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等。
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適當補貼:選擇100元繳費檔次標準的,政府補貼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標準***100元***,政府補貼增加10元,繳費補貼為30~220元。具體繳費標準及補貼金額見附表。
2009年我市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至60週歲,在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前允許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的部分,補繳部分政府給予相應繳費補貼,補繳中斷繳費年限,政府不予繳費補貼;距離領取年齡15年***含***以上的參保人員不繳費,導致繳費累計年限不足15年的,在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前允許補繳,補繳部分政府不予繳費補貼。
經計生部門確認的計生物件中獨生子女戶和農村二女戶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併發症人員,政府每年為其代繳100%的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
經殘聯確認的非重度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政府每年分別為其代繳100%及200%的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
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鄉低保物件和重點優撫物件,政府每年為其代繳100%的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
以上代繳政策的同一物件只能就高享受其中一項,不能重複享受。允許繳費困難群體個人增加繳費,繳費後政府仍按相應檔次予以繳費補貼。
對45-59週歲生育一個子女及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在選擇不同繳費檔次予以相應政府繳費補貼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再增加50元繳費補貼。
新農保的個人賬戶管理
城鄉居民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賬戶儲存額連續計息。續繳費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的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併入統籌基金。
參保人員出國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終止其城鄉居民保關係,個人賬戶餘額除政府補貼外退還本人,政府補貼併入統籌基金。
新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
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年滿60週歲且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無力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人員老年生活保障金、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高齡職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應於年滿60週歲當月向戶籍所在村***社群***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領取養老金申請,報經市城鄉居民保經辦機構稽核後,於次月起按月發放。
2009年我市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時,已年滿60週歲***即:1950年1月1日前出生***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不用繳費,可從參保登記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度繳費,也可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15年***含***以上的,應按年度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於15年。
城鄉居民保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
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期間,達到本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待拘役、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出,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養老金自受理次月起發放。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期間,養老金停發。拘役、服刑後,由本人提出申請,養老金從受理次月起恢復發放。拘役、服刑期間養老金不予補發。
養老金的構成
城鄉居民保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經辦機構委託合作金融機構,於每月10日前足額劃撥至個人銀行存摺。
***一***基礎養老金。我市目前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20元。我市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在上級政府確定的最低標準基礎上,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保基礎養老金標準。
我市建立長繳多得機制,鼓勵適齡人員參保並長期連續繳費,連續繳費***不含中斷補繳***年限超過15年的,至符合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時,每增加連續繳費1年,增發當年度基礎養老金3%。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
喪葬補助制度
我市建立喪葬補助制度,城鄉居民保領取人員死亡後,按死亡當月我省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70元/月***,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1400元***。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於參保人員死亡三個月內完整報送其死亡登出材料的,發放喪葬補助金。逾期未報送的,不予發放。
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保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或符合持居住證在省內異地參保條件、需要跨統籌區域轉移城鄉居民保關係的,可在轉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轉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保待遇的,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參加城鄉居民保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往港澳臺的,終止其城鄉居民保關係,個人賬戶餘額除政府補貼外退還本人,政府補貼併入統籌基金;已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保待遇的,其養老保險關係不終止。
城鄉居民保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轉發國家人社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等有關檔案的通知》***閩人社文〔2014〕199號***執行。
已參加城鄉居民保且符合參加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的城鄉居民,可按照我市現行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制度參加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
2009年我市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時,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人員,可辦理老農保退保,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若老農保參保人蔘加城鄉居民保的,也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城鄉居民保。
城鄉居民保制度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待上級有關規定出臺後貫徹執行。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原《晉江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晉政文〔2009〕381號***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廢止,本規定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泉州市另有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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