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環境的高中政治論文範文
保護環境,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篇一
環境問題與環境合作
摘 要 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倍受關注的焦點,越來越嚴峻的環境現狀使得各國加強了在這一領域的合作。國際環境合作對全球環境危機的化解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是國際社會解決國際環境問題的唯一出路。國際環境合作作為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早已被學界認可國際環境合作有衝突,有障礙,但面對前景,我們仍然充滿信心。
關鍵詞 環境問題 國際環境合作 基礎 障礙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一、國際環境問題
***一***國際環境問題的概念。
國際環境問題,是指由於人類在長期的生產生活過程中,因不當利用自然資源,向環境大量排放汙染物而造成的越境汙染損害,全球性自然資源與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從而導致地球環境發生不利於生態系統和人類生存改變的現象。
***二***國際環境問題的成因。
國際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刻複雜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歷史背景。在環境問題的演進中,自然環境極其自身的改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導致環境狀況的惡化,但是人類發展的事實證明,大多數環境問題是人類自身原因引起的。這類原因主要有:
1、各國的工業化程序與人口增加是地球環境破壞的直接原因。
世界人口在工業革命後呈高度增長趨勢,造成對地球環境的極大壓力。據統計,世界人口在羅馬帝國滅亡時期只有四億,到了1600年開始超過10億,到了九十年代初,世界人口已經達到了52億 。另外,據聯合國的推算,世界人口在1994年已經達到了56億6千萬人,到了1999年已經達到了60億。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人類對自然資源和能源的依賴程度也大幅度提高。
2、人類傳統的發展觀念是地球環境問題不斷惡化的思想根源。
經濟學家的研究認為,當決定使用資源的人忽視或者低估環境破壞給社會造成的價值時,就會出現環境退化。其原因可以分為市場失靈和政策失誤兩大類。
市場失靈是指市場不能正確分析和估計環境資源,從而導致商品和勞務的價值不能反映它們的成本。 導致資源存在的不能夠出售的那部分用途常被忽視,從而導致環境資源的過度利用。對環境資源的開放式管理使得它們可被任何人利用,而資源的環境效應不能被使用者認識,從而導致環境的破壞。
政策失誤是指當政府的干預政策不能糾正甚至反而造成獲知加劇了市場失靈時,就會發生政策干預失靈。例如,對農業的能源投入個對伐木和開發牧場實行補貼、公共部門排汙不承擔責任以及公共土地和森林的低效能管理等。
二、國際環境合作的基礎
國際合作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最初由《聯合國憲章》第74條予以確認,在國際環境法中奉行這一原則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世界範圍內實行環境保護的協同與合作,是隨著環境問題的全球化過程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序中出現的國際環境管理形式,並且這種合作越來越緊迫。國際環境合作的基礎可以歸納為以下原因:
***一***全球環境問題的嚴峻性和複雜性。
環境問題的危害性在於它不僅僅阻礙了人類的發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著人類的生存。目前全人類正面臨著“自作自受”的全球環境危機,形勢非常嚴峻。例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生物物種銳減、土地沙漠化、海洋環境汙染等許多問題並不只是某一個國家的內部嚴重的環境問題,而且已經成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為了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威脅;再加上環境問題本身帶有客觀複雜性和不確定性,全球環境危機的化解,並非哪一個國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國際社會各個成員,尤其是主權國家的同舟共濟、通力合作。國際環境合作,是解決國際環境問題的唯一出路。
***二***人類環境意識的覺醒與增強。
隨著人類環境意識的提高,人們逐漸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全球化,認識到全球環境問題的嚴重性,認識到在共同危機面前的各國能力的有限性,認識到國際環境問題的解決對整個國際社會和全人類的發展的有益性,進而使得環境合作的意識和願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國際環境合作成為國際社會的一種共識,這為國際環境合作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這種認識有待進一步加強並逐步轉化為各個國傢俱體實踐。
***三***國際政治與經濟的發展狀況。
當今世界的時代主題――和平與發展,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了實踐平臺,使得國際環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國際和平穩定的政治秩序為國際社會共同面對全球環境問題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和氛圍,可想而知,如果沒有和平穩定的政治環境,國際環境合作的開展就會更加艱難。環境資源是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最為根本的物質條件和基礎,但另一方面世界經濟的發展又為國際環境合作創造了條件,環境問題的解決最終要依靠一定的物質力量。
***四***環境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
國際環境合作有賴於科學上的共識,要求對環境問題的形成原因、發生機制、危害特點及方式、變化規律、發展趨勢、防治對策等形成較為一致的科學認識,否則必然會喪失國際環境合作的科技基礎。環境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必將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越來越堅實的科技基礎。
三、國際環境合作的發展及其障礙
自1972 年聯合國召開的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並通過《人類環境宣言和行動計劃》以來,到1992 年的“環境與發展會議”,國際環境合作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為代表的國際環境組織紛紛成立,設立環境管理機構的國家也越來越多,目前設定環境管理機構的國家已達到150 多個。環保投資不斷增多,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會議頻繁召開,國際環境合作領域的談判也日益增多,上世紀90 年代以來平均每月就有一次。國際環境法得到迅速發展,國際組織決議、政府間宣言、雙邊協定、地區性公約和全球性公約等國際法律檔案數量不斷增加,內容廣泛,涉及到環境問題的各個領域。“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各國共同的發展戰略,“綠色文明”成為各國共同的發展目標。但是,由於世界各國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模式、政治體制、地理環境、資源狀況、歷史傳統和風俗習慣的差異,當前世界各國在國際環境合作方面仍然存在著不同甚至對立的利益和主張,再加上國際環境問題本身的複雜性,這些都構成國際環境合作發展的障礙,主要體現在客觀現實、思想觀念、行動實踐三個方面。
***一***客觀現實。
國際環境問題具有普遍性、整體性、共同性、科學技術性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它的解決不是任何一個國家單槍匹馬能夠勝任的,而且環境問題涉及一系列自然、經濟、政治以及法律等各種複雜問題和利益關係,這些往往會造成有關國際環境公約和協定製定的不完善,使得制定的各項具體措施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難,從而阻礙國際環境合作的進一步發展。
***二***思想觀念。
全球環境意識雖然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國際環境合作的過程中,狹隘的國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觀念往往左右著合作的方方面面。每個國家的環境利益都不是孤立的,區域性會影響到全球環境的惡化,最終損害的是每個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全球環境意識有待進一步轉化為各國的實際行動,各個國家不應該著力強調各自的區域性利益,而應著眼於整個國際社會利益,當然,這有賴於現代主權觀由以國家利益為主向兼顧國家利益與全人類共同利益之間的平衡轉化,有賴於全球環境意識的進一步發展和國際環境合作實踐的進一步推動,尤其是大國的現實推動。
***三***行動實踐。
當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圍繞環境惡化的責任與義務公平分配問題、關於資金援助和技術轉讓問題、國際貿易的環境標準等問題形成了涇渭分明的兩大陣營。在這一對尖銳的矛盾中,發達國家居高臨下、處於攻勢,政治經濟上的霸權主義使得發達國家在所有國際環境問題談判中佔據統治地位,並且國際環境組織大多在發達國家的操縱下,而發展中國家,既缺資金又缺技術,也缺乏談判的影響力,在國際環境合作問題上往往處於很被動的境地。可以說,國際政治經濟秩序中存在著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因素,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國際環境合作公平性的實現。
四、我國與國際環境合作
***一***全球環境合作。
參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開展的重大環境活動。中國重視環境保護領域裡的國際合作,還體現在積極參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開展的各項重大環境活動。從1972年6 月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到2002 年南非的約翰內斯堡,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歷次會議,中國均派出高階代表團參與,並積極進行會議前期的系列籌備工作。中國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臭氧層保護、清潔生產、迴圈經濟、環境教育和培訓、長江中上游洪水防治、區域海行動計劃和防止陸源汙染,保護海洋全球行動計劃等領域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中國還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機制。
***二***區域環境合作。
在區域合作方面,中國積極參與亞太經合組織框架下的各項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活動,出席歷次亞太經合組織環境部長會議。中國加強和推動與周邊國家或相關地區的合作,積極參與區域合作機制化建設。取得的成果有:***1***建立中日韓三國環境部長會議機制,定期進行政策交流,討論共同關心的環境問題。***2***啟動大湄公河次區域環境合作機制,並於2005年成功舉辦第一屆大湄公河次區域環境部長會議,提出了次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走廊計劃等合作專案。***3***積極參與東盟與中國***10 + 1***和東盟與中日韓***10 + 3***機制下的環境合作。***4***在中國政府的倡議下,2002年召開了第一屆亞歐環境部長會議,通過了《亞歐環境部長會議主席宣告》,就開展亞歐環境合作的基礎、潛力及合作原則等方面達成基本共識,確定了亞歐環境合作的關鍵領域和重點。***5***建立了中歐環境政策部長級對話機制和中歐環境聯絡員會議機制。***6***2006 年2 月召開了中國――阿拉伯國家首次環境合作會議。
***三***雙邊環境合作。
在雙邊合作領域,我國先後與美國、日本、加拿大、俄羅斯等42個國家簽署雙邊環境保護合作協議,與11個國家簽署核安全合作雙邊協定或諒解備忘錄。在環境政策法規、汙染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氣候變化、可持續生產與消費、能力建設、示範工程、環境技術和環保產業等方面廣泛進行交流與合作,取得一批重要成果。我國還與歐盟、日本、德國、加拿大等13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了多項環保領域的合作。在與發達國家進行環境合作的同時,我國還積極開展與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合作與交流。為配合中非合作論壇的後續行動,中國舉辦“面向非洲的中國環保”主題活動,推動中非在環保領域的交流與合作。2005年中國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共同舉辦了中非環保合作會議。我國政府還舉辦了“非洲國家水汙染和水資源管理研修班”,幫助非洲國家開展環境培訓。
五、結論
國際環境合作,任重而道遠。只有世界各國增加責任觀念,共同協作,才能切實改善國際環境,謀求人類的共同繁榮。國際環境合作,有衝突,有障礙,有挑戰,更有機遇。國際合作不僅是國際環境法的基石,而且表現為國際環境法一些具體措施和制度,是我們在處理國際環境問題應當堅守的基本原則。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本科生09級8班***
註釋:
參見[日]木宮高彥著.公害概論.有斐閣***日文***1974年版,第250頁.另參見宋健主編.現代科學技術基礎知識.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頁.
參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編,丁德宇等譯.貿易的環境影響.中國環境出版社1996年版,第三頁.
黃輝.國際環境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分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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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環境利益與環境權
摘要 環境是以人或人類為中心的自然因素總體。環境問題的癥結是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衝突。環境法所要保護的是環境利益,它要求經濟利益的實現不能損害環境利益。環境利益只有上升為環境權才能夠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
關鍵詞 環境 環境利益 環境權
作者簡介:胡餘旺,廣東海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碩士。
一、人與環境
環境一般是指圍繞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或狀況。在生態學中,環境是指以整個生物界***包括人類、其他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為中心、為主體的環境,圍繞生物界的並構成生存必要條件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如大氣、水、土壤、陽光及其他無生命物等***是生物的生存環境,也稱為“生境”。在環境科學中,環境是指圍繞著人群的空間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體。生態學中的環境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環境科學中的環境以人類為中心。環境法中的環境應以“人類”為中心還是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學術上沒有一致的答案。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使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關於“環境”的概念,認為環境是以人或人類為中心的自然因素總體,人與環境的關係,實乃人與自然的關係。
人與自然的關係是伴隨人和人類始終的一種客觀存在的關係。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依靠自然界而生活。人為了生存與發展,必須認識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甚至征服自然。人類社會發展史就是人類以一定的生產方式認識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從而獲得儘可能豐富的生活資源的歷史。在人類早期,人與動物沒有根本的區別,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自然的關係沒有根本的區別。人出於生存的本能和需要,按照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生物進化和生態規律生活。人與人的關係、人與自然的關係、自然物與自然物之間的關係全部受自然生態規律的控制或調整。人這種對自然的依賴性及由此形成的原始的和諧的秩序,達爾文概括為“適者生存,物競天擇”。在人類社會進入“人類文明時期”後,特別是經過第一次資產階級工業革命,人類社會進入現代社會後,生產力獲得突飛猛進的空前發展,人類樹立了對自然界的絕對權威並佔據了主宰地位。人與自然的關係主要表現為征服與被征服、統治與被統治、管理與被管理、利用與被利用的關係。人類以“萬物之主宰”的絕對優勢對自然界無節制的利用、征服、掠奪與破壞,導致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
二、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
環境問題的癥結在於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衝突。經濟利益對環境利益的強勢擠壓產生了環境問題。為洞見環境法與環境權的本質,有必要對自然、環境給人們帶來的利益加以辨析。何謂利益?利益就是好處,就是能夠滿足或實現人們的需要、願望、要求的東西。自然界對於人類來說太重要了,人類的生存、繁衍與發展離不開自然界的“哺育”,自然界是人類的“母親”。自然界能夠滿足人類多種多樣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生產、生活的需要。因此,自然界首先或主要是給人們帶來生產、生活利益。生產是人們依靠自然界創造物質財富的活動和過程,通過生產,自然界給人們帶來物質利益或經濟利益。同時,自然界提供自然人生活***生命存活***的基本條件、審美滿足***如優美的風景***與生態平衡,這就是自然界帶給人類的環境利益。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存在對立統一的矛盾關係。首先,環境利益是經濟利益實現的前提條件。自然環境是人類追求經濟利益的載體,如果沒有自然環境為人類生產活動提供必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人類將無法最終實現其經濟利益。其次,追求經濟利益的生產活動必然導致程度或輕或重的環境汙染,損害人們或人類的環境利益。再次,如果由追求經濟利益導致的環境汙染不能有效解決,會對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和人的物質財富造成危害,導致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皆不可得、甚至為負。
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環境利益就是環境帶來的利益。環境帶來的利益應該包括經濟利益與純粹的環境利益***以下稱環境利益***。自然界帶來的利益是環境利益還是經濟利益需要辯證的分析。陽光、空氣等環境因素可以為家庭與企業謀取經濟利益而無償利用。陽光、空氣等環境因素也可以僅供人們基於生命形式而享受。前者屬於環境帶來的經濟利益,後者屬於環境利益。森林、礦藏、水流等可物權化的自然資源***或無償地投入到生產活動中去,創造物質財富,給人類以直接的經濟利益。森林、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也有維護生態平衡、審美愉悅等環境利益。自然界容納著人為造成的環境汙染,承載著自然界自身變遷所引致的各種破壞,並且依靠其自身的力量不斷重新塑造環境,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等作用過程,把有害於人類的環境逐漸轉變為對人類無害的環境。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環境自淨能力。環境自淨能力是一種重要的環境利益,但環境自淨能力也可以用之於生產而帶來經濟利益。同時,人類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各種汙染超越了環境自淨能力的承載限度則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環境問題。環境法所要保護的利益是環境利益,環境法要求經濟利益的實現不能損害環境利益。
三、環境利益與環境權
環境法怎樣保護環境利益?為了保護環境利益,環境法怎樣約束人們追求經濟利益的行為?環境法約束人們追求經濟利益的行為的正當性何在?這些問題的解答依賴於環境權理論的成熟以及環境權在立法、執法與司法上受到重視。環境利益只有上升為環境權才能夠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因此,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
為了更為深刻地洞察環境權的概念與屬性,我們需要對權利概念加以必要分析。何謂權利?這是讓學者們深感困惑的一個難題。即使在法理學領域,權利也是一個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談及權利的定義時就感嘆說,問一位法學傢什麼是權利就像問一位邏輯學傢什麼是真理那樣會讓他感到為難。儘管如此,學者們還是對權利的概念與本質進行了不懈的探討,形成權利本質的諸多理論。張文顯在《法學基本範疇研究》一書中介紹了目前國內外最具有代表性和主導性的八種權利概念與本質學說,即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利益說、法力說、可能說、規範說、選擇說。在中國學界,學者們大多從要素的角度來揭示權利的本質,認為權利由多種要素構成。如夏勇在《人權概念起源》一書中把權利歸結為五大要素:利益、主張、資格、權能、自由,認為以這五個要素中任何一種要素為原點,以其它要素為內容,給權利下一個定義,都不為錯。程燎原、王人博在《權利及其救濟》一書中把權利最重要的要素歸納為自由意志、利益、行為自由,認為權利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種利益為目的的一定的行為自由。筆者認為權利的本質在於人們的利益,所謂權利就是某種規範體系所保護或保障的主體的利益,所謂法律權利就是法律所保護或保障的主體的利益。人們的自由、意志、行為、主張、選擇等權利要素只有指向利益、以利益為目的才可能納入權利之中或上升為權利。 環境權究竟是什麼?蔡守秋在《環境權初探》一文中認為環境權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環境權一般指公民的環境權,即公民有享受良好適宜的自然環境的權利。廣義環境權泛指一切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國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方面所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即:國家、機關、團體和廠礦等企事業單位及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的權利,也都有保護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汙染的義務。雖然狹義環境權與廣義環境權反映了人們看問題的不同角度及環境保護涉及的不同領域,但是無論從理論研究的角度出發還是從實際需要出發,廣義環填權都比狹義環境權更為重要、更有價值。而徐祥民對環境權的概念做了如下概括:環境權是一種自得權,它產生於環境危機時代,是以自負義務的履行為實現手段的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鄒雄則認為:環境權是自然人享有適宜自身生存和發展的良好生態環境的法律權利。其主體限於自然人:其客體是環境生態功能;其內容是指向環境生態功能這一特定客體的利益群;其權能包括對良好生態功能的保有權、享受權等實體性權能和環境參與權、環境知情權、環境請求權等程式性權能,其中,環境參與權是核心權能。上述學者們的環境權概念從各自不同的視角洞察環境權的本質,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皆有各自的道理。
筆者認為對環境權概念的界定應以權利概念為基礎。如前所述,法律權利是法律所保護或保障的主體的利益,則環境權就是環境法或與環境相關法律所保護或保障的主體的環境利益。理解環境權概念需注意如下幾點:首先,法律保護環境利益與環境權的方式與手段具有多樣化與綜合性。法律可以在某一規範中直接規定環境權,也可以在某一規範中規定人們保護環境的義務從而間接保護環境權,且後者更受立法者所鍾愛。蔡守秋與徐祥民等學者發現環境利益與環境權保護中義務規定與履行的重要性,並在他們的環境權概念中體現出來,強調了環境權與環境義務的密切聯絡。環境法是保護環境利益與環境權的主要法律部門,但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也有對人們的環境利益與環境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因此環境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明顯的綜合性特點。其次,環境權的主體是人。本文所謂環境是以人為中心的環境,環境權的主體當然是人。這裡的人既指作為個體的自然人或公民以及各種自然人集合體,又指作為整體的人類。人還有不同地域不同時代之區別,因而有此地之人與彼地之人,此國之人與彼國之人,當代人、上代人與後代人等種種稱謂。不同時空條件下的人遭遇不同的環境要素,有不同的環境利益,因而有各自的環境權要求。基於此,學者們對環境權進行不同的分類,如把環境權分為公民***自然人***環境權、單位環境權、國家環境權、人類環境權、當代人環境權與後代人環境權等。第三,環境權的本質在於環境利益。對於人或人類來說,環境要素、自然資源既具有經濟利益又具有環境利益。環境法的目的在於保護環境利益而不是經濟利益。環境利益在法律文字中常用諸如“適宜的”、“良好的”、“清潔的”、“健康的”、“有利於生存和發展的”、“有利於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生態平衡和健康的”、“健康而舒適的”等詞彙表達。土地能夠提供動植物繁衍生息場所、容納降解廢棄物,森林、草原能夠防風固沙、保持水土、涵養水分、淨化空氣、調節氣候、隔音降音、為動植物提供棲息場所,水體有調節氣候、淨化空氣、容納廢棄物等功能,空氣有提供生命所需要的氣體成份、淨化廢氣等作用,礦藏是物質和能量的儲存庫,臭氧層能夠防止溫室效應……,如此等等,皆是所謂環境利益,倘若獲得環境法的保護,它們就會上升為或轉化為環境權。我們應該認識到,環境利益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保護環境利益與環境權,就是保護人類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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