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xxx***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xxx涉嫌xxx罪,於xxx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於xxxx年x月x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即偵查機關移送起訴認為行為構成犯罪,經檢察機關審查後認定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而決定不起訴的,則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先概括敘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如果是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則不寫這部分***,然後敘寫檢察機關審查後認定的事實及相應的證據,重點反映顯著輕微的情節和危害程度較小的結果。如果是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本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審查過程中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而決定不起訴的,應當重點敘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充分反映出法律規定的內容。】 本院認為,X X 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X X 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而決定不起訴的,重點敘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據,最後寫決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X X X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X X X人民檢察院
***院印***
範文二
被不起訴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52219**********,漢族,高中文化,陝西省洛南縣人,住洛南縣**鎮**村**組,農民。2015年12月30日經洛南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涉嫌合同詐騙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後,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5月份起,被不起訴人王*在洛南縣城**樓下經營“**”汽車租賃公司期間,洛南縣**鎮村民韓*於同年12月份從該公司租用了一輛車牌號為陝A*****的**小型轎車,雙方簽訂合同並約定租期、租金等事宜,後韓*長期租用該*****小型轎車。
2013年3月22日,洛南縣**鎮**村民張**將其自有的車牌號為陝H*****一輛***小型轎車委託王*公司經營,並簽訂《車輛委託經營合同》,約定了相關事宜。同年4月底,王*因故需用韓*所租用的*****轎車,與韓協商後,將張**委託其經營的陝HB****轎車與韓*交換,該***轎車由韓*使用。同年5月初,王*以公司所有的***轎車***韓*租用車輛***作為抵押,從韓*處借款2萬元。後該車因事故維修,韓*繼續使用***轎車。在此期間王*因賭博欠債,公司其他車輛被其用於抵債,無力償還韓*借款,***轎車繼續由韓使用。王*因外出躲債,張**得知後遂報案。2013年12月18日,王*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洛南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並上網追逃。同年 12月底,王*委託朋友向韓*還清欠款後,韓*將***轎車歸還並交由公安機關。
2015年12月10日,張**與王*之父王**達成調解協議,由王**一次性支付張**損失費用2萬元,並出具了對王*的諒解書。
2015年12月28日,王*到洛南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的行為系民事違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王*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商洛市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5月19日
範文三
被不起訴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資興市人,身份證號碼431081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為資興市**鎮**村**組**號,現住**小區。因涉嫌串通投標罪,於2014年5月16日被資興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6月11日被資興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2月13日本院重新辦理取保候審。
本案由資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資興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訴人焦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一案,於2013年2月13日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15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5年4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5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5年6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5年3月3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7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審查查明:2014年3月底,焦某某得知資興焦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焦電公司***欲採取招投標的形式對外拆售該公司70年、84年安裝的焦爐及配套設施,便與朋友文斌、張福習商議合股競標,後焦某某借用杭州**公司的資質獲得了競標資格。一共是有8家公司獲得競標資格。焦某某為低價中標,於2014年4月14日下午通過朋友袁成峰將另一投標人曹龍約至新區迪諾咖啡廳商議投標事宜,焦某某和曹龍達成口頭協議:1、雙方不要互相抬價;2、在招標出價的時候雙方以200萬元的標價為上限,最後中標的一方將中標價與200萬元之間的差價補償給對方;3、未中標的一方在獲得中標方的補償款後負責協調好相關關係。由於另有兩家公司的投標人袁飛躍、袁柚紅***袁柚紅想中標,託袁飛躍去做工作***一起做了其它六家公司***包括焦某某和曹龍的公司***的工作,並許諾給予好處費而勸其它公司放棄競標抬價。最終在2014年4月15日下午14時召開的招標會上,其它公司都聽了袁飛躍的話沒有抬價,打算讓袁柚紅的公司中標,而焦某某則按自己的意思投標,最終以168萬元的價格中標了焦電公司拆焦爐及配套設施合同。2014年4月20日左右,焦某某認為曹龍並未在投標上起到多大的作用***實際上是袁飛躍跟其他公司的串標行為起了重要作用***,於是在兌現其與曹龍的口頭協議時打了折扣,按協議應給曹龍32萬元好處費,但焦某某最終決定給曹龍14萬元***現金4萬元,10萬元欠條***的好處費,曹龍也同意了。
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1、戶籍資料、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等書證;2、曹龍、袁飛躍、來文修、袁柚紅、袁元彪、彭名將等證人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焦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焦某某與曹龍有串通投標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沒有達到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焦某某作不起訴處理。
另查明,資興市公安局暫扣焦某某10萬元。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檢察院
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