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範文

  決定適用於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一

  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範例

  穗檢刑不訴〔2002〕2號

  被不起訴人黃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證號碼×××××××,壯族,文化程度小學,住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通挽鎮大昌村7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窩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經增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金善涉嫌窩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該院依法報送本院審查起訴。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時許,犯罪嫌疑人黃巨集面與同案人韋書棉、何基追、何開航、張榮傑***均另案處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鎮東華村外工樓首層A12檔小食店飲酒娛樂時,因噪音問題與在該店飲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銀江、李小周、勞國強、李某等人發生爭執後心懷不忿,黃巨集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張振卷傾訴,張振卷得知老鄉被他人欺負後,即吩咐黃巨集面等人在外工樓外等候,其他人與韋書棉租乘摩托車趕到新塘鎮的“熱浪酒吧”,糾合同案人陳振安、黃相亮、韋文但及陳濤、陳界、陳振賢、黃振奮、黃振昌和“莫老二”***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摩托車並攜帶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車避振器等工具竄到東華村外工樓與黃巨集面等人匯合後,持械衝入外工樓首層A12檔小食店內洩憤報復,對王銀江、李小周、勞國強、李某等人進行砍殺,致王銀江、李小周當場死亡,勞國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受重傷後逃離現場。次日,張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別潛逃,企圖逃避偵緝。後被破獲歸案。犯罪嫌疑人黃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張振卷殺人後潛逃,不但不到有關部門舉報,反而為其逃跑提供財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機關偵緝。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增城市公安局認定被不起訴人黃金善犯包庇、窩藏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黃金善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檢不訴[ ]號

  ***一***被不起訴人基本情況

  包括被不起訴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

  ***二***辯護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單位、通訊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來源

  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起訴。”

  如果是本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貪汙一案,由本院依法偵查終結。”

  如果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審判管轄的變更由同級法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經***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或“被不起訴***轉載自億庫網”

  ***四***案件事實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和第142條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種不起訴,分別寫明:

  1、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及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經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和認定“犯罪情節輕微,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根據。

  ***五***不起訴理由、法律根據和決定事項

  本院認為,……***以下用準確精煉語言概述行為性質,情節,危害結果,法律責任。如果是《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起訴的,要寫明觸犯的刑法條款***如被不起訴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定***,並寫明犯***轉載自億庫網

  ***六***告知事項

  對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x日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x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檢察員

  年 月 日

  ***院印***

  

  XX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X檢X刑不訴字[XXXX]XX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48歲,XXXX年X月X日生,XX省XX縣人,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漢族,小學文化,XX廠工人,住X市X區X街X號,未曾受過刑事處罰,因本案於19××年×月×日經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區公安局執行逮捕。辯護人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通訊地址XX。本案由XXXX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於XXX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1998年2月12日下午5時許,王某某下班回家見妻子不在,即四下尋找。當找到鄰居李某家時,李某正在家中喝酒,李某見王某某來到自己家,便邀請王某某和自己一起喝酒。起初兩個人一邊喝酒一邊聊天非常高興,酒後兩個人因言語不和,兩個人廝打起來。在廝打的過程中,王某某抓住李某的頭髮並將李按在小床上,隨手朝李的臉部打了一掌,鄰居張某、陳某上前將王某某拉到一旁,李某癱倒在地,因先天性心臟病,血液迴圈突變,心肌不全,心肺迴圈血量減少,致心肌纖維斷裂,肺組織充血血腫,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案發後,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並交代了案件的全過程。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過失致李某死亡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被害人的近親屬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XX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