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向電廠徵收排汙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下文是關於向河北電廠徵收排汙費的批覆,歡迎大家進行瀏覽!
發文單位:國家環保局
文 號:環發[1997]814號
釋出日期:1997-12-23
執行日期:1997-12-23
河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向電廠徵收排汙費有關問題的情況報告》***冀環理函[1997]50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煤炭裝卸、堆放過程中排放煤粉塵的收費問題,應按我局《關於對煤炭裝卸堆放排放煤粉塵收費問題的覆函》***環發[1997]558號***執行。
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徵收汙水排汙費的通知》***計物價[1993]1366號***規定:“一切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均應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繳納排汙費。”燃煤電廠灰場滲水應被認定為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行為。徵收排汙費的問題我局在《關於對燃煤電廠衝灰水排汙費徵收問題的覆函》***環發[1997]555號***已有答覆,應遵照執行。
三、《徵收費汙費暫行辦法》***國發[82]21號***規定:“排汙費按月或按季徵收。排汙單位不論其隸屬關係和所有制關係,都應當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繳費通知單,在二十天內向指定銀行繳付排汙費。逾期不繳的,每天增收滯納金千分之一。”對於未繳或少繳排汙費的單位,環保部門應當從開出第一張繳費通知單之日起追繳排汙費並增收滯納金。
四、關於排汙收費有關法規執行過程中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想解釋許可權和程式問題的通知》***1993年3月3日***第二條的規定:“凡屬於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按照現行做法,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徵收排汙費暫行辦法》屬於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根據前述通知第二條的明確規定,對《徵收排汙費暫行辦法》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具體應用的問題,其解釋權屬於國家環境保護局,你局報告中反映的電力工業部對有關排汙收費問題的解釋,與我局的行政執法解釋相悖,按國務院辦公廳的上述規定,應以我局的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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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瞭解到,已達到全世界最嚴格水平的《火電廠大氣汙染排放標準》新一輪修訂工作已經完成第二輪意見徵求工作,出臺步伐加快。
據業內人士估算,如要實現二次徵求意見稿的要求,現役7.07億千瓦火電機組中,將有94%、80%和90%的機組需分別進行除塵器、脫硫和脫硝改造,改造費用共約2000億-25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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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環保部今年年初下發了《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將脫硝完成時間要求和減排力度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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