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是我國政府實施住房保障,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重要政策之一,是加強對弱勢群體住房福利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的重要保證。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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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根據《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物件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主管部門。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價、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申請購買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線以下;
***二***家庭成員中擁有兩個***含兩個***以上本市五城區正式戶口,取得本市戶籍三年以上;
***三***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超過規定面積控制標準。
第六條 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按照標準、提前登記、按需建設、保證供應”的原則,實行年度預登記。
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對已經預登記的申請家庭銷售。
第七條 經預登記的家庭申請購買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查和公示制度。具體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持戶口簿、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住房證明及其他材料向區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請,填寫《成都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區房產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日內完成稽核。符合條件的,由區房產管理局在申請家庭的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產管理局簽署審查意見。
***三***申請人持區房產管理局的審查意見和相關資料,到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申領準購證明。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複核相關資料,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成都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確定限購面積。
***四***申請人憑《成都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在規定的有效期內選購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選購憑通知單排隊輪候。
第八條 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限購面積標準為:購買非電梯公寓,二人戶58平方米;三人戶72平方米;四人戶及以上90平方米。購買電梯公寓增加10平方米限購面積。超出限購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策優惠,購買人應當向政府補交與市場價的差價。補差的標準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確定。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面積應當在限購面積中予以扣減。
第九條 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銷售之前審定銷售價格,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定的銷售價格和銷售物件銷售,不得在審定價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市物價局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
第十一條 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以自住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三年以後,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應當將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土地供應中的優惠返還。購房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原則上非電梯住宅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電梯住宅不超過100平方米。
第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申請條件、上市交易條件等按照本細則中有關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用於舊城改造和徵地拆遷安置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專項用於對被拆遷人的安置,不得轉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
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嚴格審查安置物件。
被拆遷人取得所安置的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關規定,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五條 其他區***市***縣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住房面積均為建築面積。
第十七條 本細則涉及的中等偏低收入線及原有住房人均面積控制標準,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整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十八條 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
以下情況是不得出售二手經濟適用房的: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經濟適用房。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以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經濟適用房。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經濟適用房。
5已經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經濟適用房。
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經濟適用房。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