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住宅政策稱為廉租房。下文是陝西省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細則,歡迎閱讀!
陝西省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物件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資、合作建房也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物件的稽核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本細則所稱集資建房,是指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建房,按規定出售給本單位的住房困難職工的住房。
本細則所稱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職工、居民投資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條件,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合作經濟組織為社員建房。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和集資、合作建房的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巨集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物件等,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物件視同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者。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場需求,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專案的儲備。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的指導和巨集觀調控,編制下達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指導性計劃。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省上下達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指導性計劃及專案儲備情況,編制下達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集資、合作建房也應當納入當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佈局,依法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或變相搞其他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商業銀行在貸款利率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援。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專案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大中城市要嚴格控制在城市中心區進行小規模開發,不得零星分散建設,10萬平方米以上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設計方案,要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審批,報省建設廳備案。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專案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良好的開發業績、社會信譽和佔投標專案35%以上的自有資本金。
第十五條 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可以按規定直接組織集資、合作建房的開發建設,但只允許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收取不超過建設成本2%的管理費。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和住房面積,應堅持以中小套型為主,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和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成本審查制度。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定價申請後,指定有資質的價格成本、認證機構進行成本審查,並出具成本審查報告。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制定應遵循保本微利原則。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成本審查報告制定,同時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的浮動幅度,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實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交費登記卡由價格主管部門制發,各有關部門按規定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銷售,銷售物件要公示。不得銷售給高收入家庭,不得向單位成批或整幢銷售。
第二十三條 中低收入家庭,可按4—6倍的房價收入比***即購買本地一套面積6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均工資之比***確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合理確定中低收入家庭的標準,每年公佈一次。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物件;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劃定中低收入家庭的標準,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準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持家庭戶口本、身份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籤署核查意見。
***三***申請人持經過簽署核查意見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向開發建設單位選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的面積以內的,由於套型原因,略超標準面積的,按標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標準面積的部分,由購房人按當地相同區位商品房價格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的差價款由售房單位上交市、縣政府財政部門。
***四***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用地。其中如有超標準面積補交相應差價的,也應當註明補交差價的面積。
第二十七條 集資、合作建房的物件必須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的名義,變相實物分配或從事商品房開發。
第二十八條 集資、合作建房的銷售,實行開工前預售的方式。由集資、合作建房單位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六條***一***款的規定,持集資、合作建房物件的有關資料,向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第二十九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出租給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物件,按購房面積標準,申請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租賃價格,每年公佈一次。承租人退租住房後,只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仍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上市交易,按照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建設、交易中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建設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二***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劃設計,提高標準,擴大面積或降低標準,偷工減料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三***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或在價外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四***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收回集資、合作建房的批准檔案。
第三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涉及房地產建設專案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按國家及省政府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收費規定的,要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在招標、建設和銷售的全過程中必須做到公開、公正,社會各界、群眾、新聞媒體有權監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
第三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房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責成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和各有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行政不作為的,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依紀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就有關需要進一步補充和細化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2005年5月26日起施行。
如何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1.必須以家庭的名義申請。
2.申請家庭成員必須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必須是夫妻或父母子女關係。
3.所有申請家庭成員都具有本市戶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
4.家庭年收入低於“3人戶及以下5萬元、4-5人戶6萬元、5人戶以上7萬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5.家庭資產在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的6倍以下,家庭資產包括房產、汽車、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含現金和借出款***。
6.家庭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