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產稅管理實施細則

  房產稅是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體稅種存在的,而我國尚未形成完備的房產稅法律制度,地方稅制體系還不夠健全。下文是福建省房產稅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福建省房產稅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開徵地區範圍規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不包括所轄縣,下同***。

  ***二***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區範圍內***。

  ***三***建制鎮是指經省政府批准的鎮***指建成區範圍內***。

  ***四***工礦區是指尚未設立建制鎮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人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具體範圍由縣、市政府確定後,報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條 凡在我省開徵地區範圍內擁有房產產權、使用權、代管權的單位或個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為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

  私有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稅款,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出租者自繳或租用者代扣代繳。

  房產產權轉移時,產權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交清各期稅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稅由納稅人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我省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准舉辦的學校、醫療單位、託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圖書館***站***、體育場***館***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二***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准,為安置拆房戶、受災戶而搭蓋的臨時性簡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內各種營業性場所。

  ***四***經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 已免稅的房產,如用於生產、經營和對外出租的,應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與免稅人共同使用的房產,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房產,按有關規定劃分繳納或減免房產稅。

  宗教寺廟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廟;名勝古蹟是指按國務院頒佈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經縣以上政府批准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七條 房產稅計稅依據規定如下:

  ***一***房產稅以房產原值,一律減除百分之二十五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的計算,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辦理。帳房不符或沒有房產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可按房屋現狀,分為框架結構、混合結構、磚***石***木結構、其他結構等若干類,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屋調整帳務或核定計徵。

  ***二***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調入、調出、買賣、拆除房屋等,均從變更、轉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調整房產原值。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應加值計算,已拆除的房屋其減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種形式、名稱支付的貨幣、實物和其他償付方式折價的總和。免稅單位和私有出租的房產,以應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城鎮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房產,以實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按月或按季繳納,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在接到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開徵通知後,應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機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當地房管機關核實的房屋座落、結構、間數、面積、房產原值及使用情況等證明檔案,據實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出租房屋有租賃合同的應附送租賃合同副本。

  納稅人新建或者購買的房屋應於竣工、使用或營業、出租後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更住址、轉移產權、變更房產原值、改建、擴建、拆除或者調整租金等,應於變更、轉移、竣工、使用或調整後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第十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務機關按稅收管理體制批准減稅或免稅。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和補充,授權省稅務局辦理。

  房產稅如何計稅

  從價計徵

  按照房產餘值徵稅的,稱為從價計徵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餘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徵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裝置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從租計徵

  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稱為從租計徵,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注意事項

  1、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餘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徵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以房產餘值計算徵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裝置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裝置;舊房安裝空調裝置,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