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最大誠信原則保證保險合同當事雙方能夠誠實守信,對自己的義務善意履行。下文是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是指由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在其授權範圍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分公司和營業部。
第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定如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一節 設 立
第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階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第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第十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影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準;
***十***擬任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影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檔案;
***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申請材料後,可以召集投資人進行投資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瞭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等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 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第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檔案;
***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影印件。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二十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儲存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儲存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影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註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式的。
第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檔案。
第二十七條 許可證應當置於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髮。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髮許可證:
***一***申請換髮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階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第三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髮許可證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換髮許可證的決定。決定不予換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
第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變更註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保險代理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
第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
第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
第四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交回被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
第四十二條 因合併、分立設立新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批准;因合併、分立解散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因合併、分立保險代理機構發生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登出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髮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髮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登出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四十四條 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登出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登出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資格管理
第一節 保險代理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業務人員是指在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查勘、理賠工作的人員。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 參加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七條 報名參加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學歷證書影印件;
***四***近期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3張。
第四十八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資格證書》: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宣佈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的。
第五十條 參加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一***提供虛假報名材料的;
***二***違反考場紀律的;
***三***其他作弊行為。
第五十一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髮。
第五十二條 申請換髮《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險知識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60小時,接受保險法律和職業道德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30小時;
***二***前3年內未因欺詐和嚴重金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者行政處罰;
***三***無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個人債務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申請換髮《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換髮申請表》;
***二***前3年內從事保險相關業務或者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有關證明。
第五十四條 持有人申請換髮《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換髮的決定。決定不予換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 持有人遺失《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本機構的保險代理業務人員發放執業證書。執業證書只能向持有《資格證書》、且無本規定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本機構人員發放。
執業證書是保險代理業務人員代表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當主動向客戶出示《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業務人員姓名、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二***《資格證書》編號;
***三***執業證書編號;
***四***業務人員行為規範;
***五***業務人員職責、許可權說明;
***六***可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種類;
***七***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八***監督及舉報電話;
***九***執業證書有效期。
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監製。
第五十八條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登出其執業證書:
***一***辭職或者被解聘的;
***二***持有的《資格證書》失效的;
***三***有本規定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的業務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培訓教育的課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標準。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0小時,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不得少於12小時。
第六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年度業務人員培訓情況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年度保險代理業務人員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本年度的培訓計劃。
第六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業務人員管理檔案,全面反映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執業情況。
第六十二條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受到其他政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保險行業組織處分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知道該業務人員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節 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
第六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條件。
保險代理機構任用高階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階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公司制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二***合夥制保險代理機構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三***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持有《資格證書》;
***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險工作10年以上經歷的人員,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
具有企業管理工作3年以上經歷的人員,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的限制。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高階管理職務,期限未屆滿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
***八***因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未逾5年的;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高階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在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機構中兼職。
第六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任用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擬任用高階管理人員的決定;
***三***擬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書影印件;
***四***《資格證書》影印件,從事相關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決定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條 擬任高階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提交說明材料;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不報的,中國保監會對該擬任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