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機構的組織結構和經營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必須經過中國保監會的批准,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下面小編要介紹的是。
保險代理機構的組織結構
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結構是指公司的構成及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它是為了達到最有效的經營管理的目的,規定各個部門及其組成人員的職責以及不同職責之間的相互關係。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其自身合法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均是通過公司的組織結構進行的。
保險代理公司組織結構的確定取決於保險代理業務的特點和科學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經營目標。由於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如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保險需求的發展趨勢、費率條款逐步市場化等,以及自身經營策略的轉變,如經營方式的調整、企業文化建設、核心競爭力的形成、風險和費用的內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保險代理公司在經營中要尋找適合自我發展道路的組織結構,並根據業務需要對現有的內部組織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
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險代理公司為例,其通常的組織結構為:
***1***公司的所有者——股東會。它是公司中居於領導地位的權力機構,有決定公司—切重大事項的權力。因此,它不是與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並列的組織機構。
***2***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及業務執行機構。
***3***監事會。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至兩名監事,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也可設三名以上監事,並在其中選擇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丁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4***總經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列席董事會會議。
***5***剮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並可代行總經理的職責。
***6***部門纖理。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保險代理公司各部門的設立和劃分,可依據職能、產品、客戶、服務和地區等因素。例如,按職能劃分,可設立業務管理部、資訊科技部、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按代理的產品劃分,可設立機動千輛險部、企財險部、水險部、人險部等。
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
1.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經營範圍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
***1***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保險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險產品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代理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向企業和個人進行保險宣傳,招攬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代理人相比,保險代理公司的代理行為更具有專業性和規範性。
***2***代理收取保險費。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代理公司經營的重要內容,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同時,保險代理公司應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
***3***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當保險代理公司招攬的客戶出險後,保險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戶情況的優勢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查勘和理賠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險售後服務。
***4***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2.保險代理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要求
為了完成保險代理專業服務工作,保險代理公司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查勘、理賠等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0小時,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
3.檔案建立和單證保管
為了方便投保人核對和主管部門監管,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等;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代理佣金金額和收取情況等;並保證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材料;代理關係終止後,應當在30日內將剩餘的單證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
4.客戶告知書的製作和資訊提示
由於保險行業所具有的高技術性和資訊不對稱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展業中,應儘量向客戶披露相關的資訊。具體的方式是製作規範的客戶告知書,並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及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範圍、***等基本事項。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被代理保險公司或者相關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係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合同中免除責任或者除外責任、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
5.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與保證金的繳存
為了保證保險代理公司的賠付能力,《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並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影印件或者保證金存款協議影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影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同時不得低於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上年營業收入的2倍。當然,如果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註冊資本的5%繳存;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保證金的繳存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儲存到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保證金的使用上,除了註冊資本減少、許可證被登出、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動用保證金。
6.禁止行為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不得超範圍經營,即除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諸如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誤導性銷售、虛假理賠、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也不得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不得坐扣保險佣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業務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