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輸血管理規定
為嚴格掌握臨床輸血指徵,做到合理、科學用血,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制定了輸血相關的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衛生部《臨床輸血技術規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和省衛生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輸血申請
第二條 申請輸血應由經治醫師逐項填寫《臨床輸血申請單》,由主治醫師核准簽字,連同受血者血樣於預定輸血日前交輸血科備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於400毫升***者可以不輸血,為維持血容量可輸晶體液或膠體液代替品。
第三條 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輸同種異體血的不良反應和經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徵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並在《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輸血治療同意書》存入病歷。無家屬簽字的無自主意識的患者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併入病歷。申請血量超過2000毫升者,填寫大量輸血申請表,報醫務處批准;超過3000毫升者,需經主管醫療的院長批准,並通過醫務處上報市衛生局。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輸血,審批手續後補。
第四條 申請輸血患者,應進行輸血前的檢查。首次輸血,應做血型鑑定、抗體篩查和輸血前檢查4項指標;曾輸過血的患者,在輸血申請單上註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輸血超過3天,應進行抗體篩檢;如本次新入院,應進行抗體篩檢和輸血前檢查***血傳性疾病4項指標: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體、梅毒抗體、艾滋病抗體***。門診病人3個月進行1次輸血前檢查。
第五條 對於Rh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應採用自身輸血、同型輸血或配合型輸血。、
第六條 輸血申請要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症。
第三章 受血者血樣採集和送檢
第七條 確定輸血後,醫護人員持輸血申請單、貼好與申請單號相同的試管,當面核對患者姓名、住院號、性別、年齡、病案號、病房***門急診***、床號、血型和診斷,採集血樣。採集血液時不準直接從輸液管或正在輸液的一側肢體採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釋,降低抗體滴度引起配血錯誤。採集血液後注意拔下針頭後再將血液注入試管,以防溶血。採集後注意混勻抗凝劑,以防血液凝集。輸血申請單聯號貼上試管時,要注意將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輸血科人員觀察血樣情況。
第八條 血液採集後,由門、急診病區醫護人員或指定專門負責人員將受血者血樣和輸血申請單送交輸血科。非急診病人輸血前要先做血型鑑定,避免發生抽錯血樣,輸血時重抽血樣進行交叉配血。雙方進行逐項核對,合格後輸血科儲存備用。
第九條 受血者配血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在輸血前3天之內***包括血樣採集當天***採集的,超過3天的必須重新採集。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條 受血者配血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在輸血前3天之內***包括血樣採集當天***採集的,超過3天的必須重新採集,輸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輸注都要採集血樣。
第十一條 輸血科要逐項核對輸血申請單、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樣,複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並常規檢查患者Rh***D***血型***急診搶救患者緊急輸血時Rh***D***檢查可除外***,正確無誤後方可進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標準操作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手術備血、有輸血史、妊辰史、短期內需要接受多次輸血者,收到患者血標本後,及時作抗體篩查。
第五章 取血***血液的發放管理***
第十三條 配血合格後,由醫護人員或科室指定專門負責人員到輸血科取血,病人家屬不得取血。
第十四條 取血與發血的雙方必須查對患者姓名、性別、病案號、病房***門急症***、床號、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採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實驗結果,以及儲存血的外觀等,準確無誤後,雙方共同簽字方可發出。
第十五條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發血:
1.標籤破損、字跡不清;
2.血袋有破損、漏血;
3.血液中有明顯凝塊;、
4.血漿呈乳糜狀或暗灰色;
5.血漿有明顯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
6.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介面不清或交介面上出現溶血;
7.紅細胞層呈紫紅色;
8.過期或其他須查證的情況。
第十六條 血液發出後,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樣保存於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對輸血不良反應追查原因。
第十七條 血液發出後不得退回。
第六章 輸血***輸血管理***
第十八條 輸血前有2名護士或醫護人員核對交叉配血報告單及血袋標籤各項內容,檢查血袋有無破損滲漏,血液外觀質量是否異常,準確無誤方可輸血。
第十九條 輸血時,負責輸血的醫護人員帶病歷到患者床前,再次核對患者姓名、住院號、性別、年齡、病案號、門急診***病室***、床號、血型等,確認與配血報告相符,再次核對血液後,用符合標準的輸血器進行輸血。
第二十條 取回的血應儘快輸用,不得自行儲血。輸用前將血袋內的成分輕輕混勻,避免劇烈震盪。血液內不得加入其他藥物,如需稀釋只能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
第二十一條 輸血前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輸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前一袋血輸盡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器,再接下一袋繼續輸注。
第二十二條 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後快,再根據失血量、貧血程度、病情和年齡調整輸注速度,並嚴密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減慢或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立即通知值班醫師和輸血科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並查詢原因,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 輸血完畢後,醫護人員將輸血記錄單***交叉配血報告單***貼在病歷中。醫護人員對有輸血反應的應逐項填寫輸血反應回報單,並返還輸血科儲存或記入病歷。如無反應,將輸血器材存放24小時後毀型消毒處理。
第二十四條 開展自身輸血。對於擇期手術患者,如果患者體質符合標準,要動員患者進行自身輸血,手術患者如果符合稀釋性自身輸血標準,要實施稀釋性自身輸血;出血量較大患者,要採取回收式自身輸血,真正落實好血液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積極宣傳和動員開展擇期手術患者和家庭儲血及互助儲血工作。病房經主治醫師宣傳動員自己主管的並需要輸血的平診患者家屬親友為其術前獻血。
第七章 輸血不良反應管理
第二十六條 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後快,再根據失血量、貧血程度、病情和年齡調整輸注速度,並嚴密觀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
第二十七條 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1.立即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
2.立即報告值班醫師和輸血科值班人員,及時查詢原因、積極治療搶救,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 疑為溶血性或細菌汙染性輸血反應,應立即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立即報告值班醫師和輸血科值班人員,並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在積極治療搶救的同時,做好以下核對檢查:
1.核對用血申請單、血袋標籤、交叉配血實驗記錄;
2.核對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規則抗體篩查及交叉配血實驗***包括鹽水相和非鹽水相實驗***,用保存於冰箱中的受血者與供血者標本、新採集的受血者標本、血袋中的血標本重測ABO血型、Rh***D***血型、不規則抗體及交叉配血實驗。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劑,分離血漿,觀察血漿顏色,測定血漿遊離血紅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檢測血清膽紅素含量、血漿遊離血紅蛋白含量、血漿結合珠蛋白測定、直接抗人球蛋白實驗及檢測相關抗體效價,如發現特殊抗體,應作進一步鑑定;
5.如懷疑細菌汙染性輸血反應,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細菌學檢驗;
6.儘早檢測血常規、尿常規及尿血紅蛋白含量;
7.必要時,溶血反應發生後5—7小時測血清膽紅素含量。
第二十九條 輸血不良反應處理流程為:立即停止輸血、更換輸液管、改換生理鹽水、報告醫生、遵醫囑給藥、嚴密觀察並做好記錄、必要時填寫輸血反應報告卡、上報輸血科、懷疑嚴重反應時、保留血袋、抽取患者血樣、送輸血科。
第八章 成分輸血
第三十條 成分輸血的優點:一血多用,節約用血,製品濃度與純度高,療效好,最大限度地減少輸血不良反應及輸血傳染病。
第三十一條 成分輸血的目的:
1.補充血容量,可以輸用白蛋白;
2.補充攜氧能力可輸用紅細胞懸液、洗滌紅細胞等;
3.補充凝血因子糾正出血,可以輸用血小板、新鮮血漿以及冷沉澱;
4.糾正免疫功能不全提高免疫力,可以輸用轉移因子、干擾素和丙種球蛋白等。
第三十二條 成分輸血的原則:
1.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症,血細胞破壞或造血功能障礙都可能需要輸血,輸血的數量和種類取決於患者對血液成分的恢復能力,取決於輸用成分血的壽命,取決於病情需要,決不可千篇一律都輸全血,對可輸可不輸的患者堅決不輸,禁止輸安慰血;
2.適合成分血的患者,決不給全血,臨床90%的輸血患者是需要某種成分,而不適合輸全血;
3.各種成分血的輸注劑量要符合治療標準劑量,一次要給足才能達到預期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