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規定
行政案件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有違反政紀或者犯罪行為,案件移送給有關部門處理的管理措施,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規範執法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規定向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條 對不屬於我委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對該案有管轄權的其他行政機關。
對我委辦結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門追究行政相對人其他行政責任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第四條 我委辦理的行政案件,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條 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規處會同相關業務處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因管轄權問題向其他行政機關移送行政案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書;
***二***涉案物品清單;
***三***案件證據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業務處提供,政策法規處稽核,經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後,由案件承辦業務處負責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書副本與案件證據材料影印件留存。
第七條 已辦結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追究行政相對人其他行政責任,而向其他行政機關移送行政案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書;
***二***涉案物品清單影印件;
***三***案件證據材料影印件;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影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業務處提供,政策法規處稽核,經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後,由政策法規處三日內會同案件承辦業務處辦理移送手續,緊急情況下經委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書副本與案件證據材料原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原件留存。
第八條 涉嫌構成犯罪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案件承辦業務處應當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經政策法規處稽核,經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後移送。
主任辦公會議決定移送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九條 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機關的同時,應當將移交案件材料一併報檢察機關,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
第十條 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證據***複製件***,包括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當事人供述和辯解,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物證、書證以及專業機構的鑑定檢驗報告等;
***三***案件調查報告;
***四***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製件***,有罰沒收入的,應附罰沒票據影印件;
***五***先行登記儲存或沒收的物品清單***複製***;
***六***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業務處提供,政策法規處稽核,經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後,由政策法規處會同案件承辦業務處辦理移送手續。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簽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後,我委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並辦理交接手續。如不予立案,我委認為有必要堅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提請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複議,或者提請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
通過上述程式仍不能立案的,我委移送前未作出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在查辦違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應當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資訊共享等機制,加強聯絡,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相互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人員、政策法規處及相關業務處負責人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法定時限,各司其職;違反移送規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