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立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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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共九章八十五條,分別為: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法律明確,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群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針對社會優待,法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法律還規定,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蔘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立法的意義
是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及社會的普遍關注,只有人人都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從上到下都能夠想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從社會層面上完善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從家庭層面上時刻關愛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我們的父母以及將來的我們,才有可能在經濟不斷髮展的社會程序中,真正有所收穫,真正展開笑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