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經典案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下面由小編為你就案例詳細介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未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案例分析:

  【案例簡介】

  員工趙某1996年3月進入洪全公司工作,最後一期勞動合同至2008年3月30日到期,趙某在洪全公司工作為14年。公司在2009年2月29日通知趙某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在合同終止前有權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員工在合同到期後就沒有在到公司上班。2008年4月7日公司通知員工趙某前往公司領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9000多元並辦理相關手續。

  員工於2008年4月12日向勞動仲裁庭申請仲裁:員工認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必須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卻拒絕簽訂,並通知員工不再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08年3月31日終止,但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等10多萬元。

  【律師代理過程與案件評析】

  由於當時勞動合同法剛剛實施,許多問題在探索之中,對於10年以上的員工公司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卻發函員工終止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否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是否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爭議較大。

  律師認為員工並沒有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趙某同意公司與其終止勞動關係。

  律師答辯: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就通知員工在合同到期終止前有權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直未提出,視為雙方同意終止合同。現員工又向仲裁庭主張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證明雙方勞動關係已經終止。公司已按照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計算了應當支付給趙某的經濟補償金為11000多元,但是員工自己未到公司領取。***公司按照2002年5月12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計算的經濟補償金,之後是沒有的***。

  經過庭審調查和辯論,員工感覺到其請求不夠充分,馬上變更了其請求,認為自己已經在工作10年以上,多次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卻終止了勞動合同,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補發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

  律師認為:趙某與公司已經終止了勞動關係,趙某已經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再提出續訂已經沒有異議,堅持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時有一種意見認為,公司必須對10年以上的員工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草率的通知趙某終止勞動關係,還要求員工如要續訂必須向公司提出申請,給員工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設定了人為障礙,增加了員工舉證的義務。從立法的保護勞動者的本義出發,應當支援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請求。

  崑山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該案也非常慎重,經過再三研究斟酌後得出仲裁結論: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中寫明,員工有權利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求,但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合同到期之前已向被申請人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之後向本仲裁庭提出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在庭審中又變更請求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申訴人放棄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申請人在終止勞動合同後又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享有此權利,駁回申訴請求。

  之後,員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員工要求繼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但是法院判決更加全面,增加了判決的內容,直接判決:洪全公司支付趙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1100元。【明細為1999年8月27日之前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企業平均工資***1996年3月進公司,為3個月工資***;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期間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本人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3個月工資***;2008年1月1日後,員工在公司工作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該判決的數額,與公司已經為員工準備好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相當。判決後,雙方都沒有上訴。其實法院根據不告不理也可直接判決駁回要求續訂合同的請求,但該案因為是雙方勞動關係已經終止,應將經濟補償金等事宜都結清,法院這樣判決方便了當事人,避免當事人再為經濟補償金事宜又訴諸仲裁訴訟。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沒有寫員工在合同終止前有權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申請,如果員工提出續訂,公司不續訂,那麼公司將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的經濟賠償金。員工趙某應當在合同終止前向公司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雖然在在庭審中口頭稱提出過但無證據可以證明。公司在本案中雖然勝訴,但是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用詞寫法上還是有所不足,還應力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