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員私賣客戶包裹屬何罪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職務侵佔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物流員私賣客戶包裹屬職務侵佔罪
案情介紹
因利用運送貨物的職務便利,李某、楊某、郭某多次將該公司負責保管的物流箱變賣,總價值17萬餘元。日前,密雲法院審結該起職務侵佔案,以職務侵佔罪分別判處3人7個月至3年2個月不等的刑期。
李某系北京某物流公司負責送貨的員工,楊某、郭某都是該公司負責送貨的司機。
2015年4月至8月間,3人利用在北京某物流公司任職期間運送貨物的職務便利,多次將該公司負責保管的物流箱變賣。經鑑定,李某參與變賣的物流箱價值共計人民幣9.59萬元,楊某夥同李某變賣的物流箱價值5.39萬元,郭某夥同李某變賣的物流箱價值2.1萬元。
李某、楊某、郭某3人於2015年9月1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均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現李某已退繳贓款人民幣5000元,楊某已退繳贓款人民幣5.39萬元,郭某已退繳贓款人民幣2.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楊某、郭某身為公司職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便利,將本單位管理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李某、楊某、郭某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李某部分退贓,被告人楊某、郭某全部退贓,對3被告人均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判處郭某有期徒刑7個月。宣判後,3被告人均表示對判決結果沒意見,不上訴。
知識連結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職務侵佔罪的條件和特徵:
1***犯罪主體必須是本公司、本企業或本單位不具有國家工作人
員身份的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及普通員工***;
2***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物為目的;
3***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4***客觀方面表現為:A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B使用了侵吞、騙取、竊取的方法或其他手段、C侵佔本單位財物、D數額較大的行為。
具備上述1***至4***的全部條件,就構成該罪。
處罰標準: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佔公司財物***包括資金、財產、物品***“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職務侵佔案的刑事追訴標準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數額較大”,指財物價值達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各地經濟水平不一,貧窮地區可以侵佔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發達地區可以侵佔財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數額巨大”,一般指五萬至10萬元以上,沿海發達地區以1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其他地區視情況有所調低。
認定職務侵佔罪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因單位欠薪,而侵佔單位財物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而利用職務便利佔有單位財物的,因為其主觀上只是想要回屬於自己應得利益,沒有非法佔有之故意,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一般不認為這種行為成職務侵佔罪。
但如果在單位支付相應報酬後,仍然侵佔單位財物拒不退還的,則說明其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職務侵佔罪。
另,單位員工如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仲裁、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畢竟是違法的,不應提倡。
***二***承包經營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佔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為,如為個人買房、買車等。
一般認為: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通過承包協議,取得對單位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利,只要承包人按約履行了協議義務,都不能以職務侵佔犯罪論處。
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間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按約履行承包義務,而惡意揮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導致承包期滿不能支付承包費和歸還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則符合了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應該定罪判罰。
***三***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的企業
現在有很多小型企業,由個人出資成立,熱衷於掛靠集體名義經營,或為了辦理有關資質,或對外開拓市場的需要等。企業的負責人採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分,不能認為是職務侵佔。
因為,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是出資人自己全部出資,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費,企業仍屬出資者個人所有,出資者談不上具備非法佔有之目的。多數情況是為了隱藏、轉移企業利潤,應該由稅務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偷逃稅款方面的犯罪。
除了出資經營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職務侵佔單位財物的,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構成了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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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法條全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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