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種姓制度的介紹

  種姓制度是曾在印度與南亞其他地區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體系。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以下是小編為你精心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古印度種姓制度的歷史起源

  經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陸續湧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帶,征服了當地的土著達羅毗荼人的,是歐羅巴人種地中海型別的的雅利安人。約公元前2500年,印度河流域開始出現一些小國。後來,來自中亞自稱雅利安人的部落侵入古代印度。征服當地居民並把他們變為奴隸,先後在印度河流域和恆河流域建立起奴隸制國家,經過幾個世紀的武力擴張,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個印度次大陸西北部。雅利安人進入古代印度後,逐漸產生不同等級,形成嚴格的等級制度,史稱“種姓制度”根據這個制度,社會分為四個等級,各個等級之間高低貴賤有別,下一等級的人沒資格從事高一等級的職業,不同級別的不能通婚,分為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在尼泊爾,婆羅門做了一件不尋常的事情,授予當地人較高種姓,大部分土邦國王***maharaja***也成了剎帝利。

  古印度種姓制度的歷史相關

  種姓制度是中國古代文獻中對印度一種複雜的等級制度***包括瓦爾那制度和後來從中衍生出的闍提製度***的泛稱,玄奘又曾將它譯稱族姓制度,西方通常把印度的這種制度稱為喀斯特製度。它萌芽於早期吠陀時代,正式產生在後期吠陀時代。最初,雅利安人自稱為“雅利安瓦爾那”***雅利安含有“高貴”之意,瓦爾那含有“顏色”、“品質”的意思***,而稱當地居民為“達薩瓦爾那”***含有“雄者”、“男人”之意***。這樣就有了自以為高貴的雅利安人和把當地居民當作敵對集團的區別。

  隨著雅利安人內部的分化,在早期吠陀時代末期,逐漸發生了平民與氏族貴族的區別,。平民稱為“吠舍”***是氏族成員的意思***,而貴族稱為“羅闍尼亞”***是“灼熱發光”的意思,引申為顯貴的首領的意思***。從事祭掃的氏族貴族則稱為“婆羅門”***意思是梵天所生***。從雅利安人與當地居民的一分為二,到雅利安人部落中平民與氏族貴族的一分為二和貴族內部的軍事貴族與祭司貴族的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四個瓦爾那的胚胎。

  四瓦爾那制度

  到後期吠陀時代,四瓦爾那制度正式形成,婆羅門教的典籍規定了各個瓦爾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爾那的成員的不同權利和義務。

  第一個瓦爾那是婆羅門。婆羅門主要掌管宗教祭把,充任不同層級的祭司。其中一些人也參與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權力。

  第二個瓦爾那是剎帝利***是“力”、“權力”的意思***。它是從“羅闍尼亞”發展而來的。剎帝利的基本職業是充當武士。國王一般仍屬於剎帝利瓦爾那,但是剎帝利瓦爾那並不限於王和王族。剎帝利是掌握軍事和政治大權的等級。

  第三個瓦爾那是吠舍。吠舍主要從事農業、牧業和商業,其中也有人富有起來,成為高利貸者。吠舍是平民,沒有政治上的特權,必須以佈施***捐贈***和納稅的形式供養完全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婆羅門和剎帝利。不過吠舍還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員,他們可以參加公社的宗教儀禮,因而和婆羅門、剎帝利同樣屬於“再生族”。

  第四個瓦爾那是首陀羅***Sudra***。首陀羅瓦爾那的前身是達薩瓦爾那,首陀羅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內。首陀羅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員身份的雅利安人。由於沒有公社成員身份,不能參加宗教禮儀,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羅是非再生族。就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護的權利。首陀羅從事農、牧、漁、獵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各職業,其中有人失去生產資料,淪為僱工,甚至淪為奴隸。首陀羅作為瓦爾那來說,不是奴隸或達薩。首陀羅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

  而達利特***Dalit***的低位比首陀羅還要低達利特,印度語翻譯為:“被壓迫的人”。

  印度是到21世紀初還遺留著種姓制度,其中最底層的人被傳統的上等種姓叫做“不可接觸者”,即賤民,他們自己自稱為“被壓迫的人”,即達利特。今天,在某些依舊保守的印度農村,你會看到有些人走路要避著人,因為他們不能讓自己的影子落到路人的身上;更有甚者,有的人帶著掃帚,邊走邊掃掉自己的腳印。他們為這個村子的人工作,卻不允許住在村子裡;他們不能到村子的井裡打水,小孩就算能上學也必須上專門的學校。令印度教種姓制度臭名昭著的是它的種姓隔離,而最嚴苛的隔離正是施加在被稱為達利特***Dalit***的人身上。傳統上,達利特被認為是骯髒的,並且這種骯髒還可以藉由接觸傳染給別人,因此他們要躲大家遠遠的。儘管聖雄甘地稱他們為“神之子”,但傳統的上等種姓卻叫他們“不可接觸者”,即賤民,而他們自稱為“被壓迫的人”,即達利特。這是印度歷史留下的最黑暗的一道陰影,但是當世人的目光被每年6%以上的經濟增長和成千上萬的IT精英所吸引時,往往會忘了它的存在。印度曼莫汗辛格是個坦率的人,他坦承:“儘管60年來印度已經制定憲法和法律禁止種姓制度和種姓隔離,政府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在印度許多地方,達利特依然面臨著社會歧視。”

  根據人口普查資料,印度目前有1.67億達利特人,佔總人口的16.2%。

  雖然瓦爾那提供一套穩固的解釋框架,然而實際上的種姓制度常常與其架構差距甚遠。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結果為例,馬德拉斯省沒有任何種姓中屬於剎帝利,屬吠舍者亦十分罕見。大多數的種姓集中在首陀羅的類別下,共佔當地總人口的一半以上,換言之,當地社會主要由婆羅門、首陀羅與賤民所組成;,戰士與統治者為拉其普特擔任,然而該種姓並非真正的剎帝利〈Risley1901〉。事實上,在印度的歷史中,各地的統治者未必皆由剎帝利擔任,而且真正的剎帝利常被認為已經不存在於世上,雖然該瓦爾那在階級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印度近代的種姓制度印記

  另一方面,瓦爾那階級雖然規範各種事物,可是實際生活中卻未必依據這些規範實行,比如婆羅門理應享有許多特權,並且與剎帝利共同統治一切,但是在歷史上,政治權力大都落入婆羅門以外的種姓手中,婆羅門只以其象徵性的潔淨受到大眾景仰。同時,除了婆羅門與賤民這兩個極端外,其他瓦爾那之間的種姓在現實社會中亦無明確的階級關係,大多數的情形是種姓們彼此處於一種模糊的權力分工與關係上,而且經常與瓦爾那階級矛盾。如此,瓦爾那階級究竟反應多少真實性,其與現實中的種姓制度關係為何,便成為許多相關研究者探討之焦點。

  有些早期學者,如人類學家亞瑟·莫里斯·侯卡特,認為瓦爾那理論只能解釋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不適用於近代以來的情形。印度學家愛德華·瓦士本·霍普金斯,與社會學家奧利佛·克倫威爾·寇克斯則根據古印度的神話,主張古代的婆羅門與剎帝利之間是種相互競爭最高權力地位的緊張關係,因此瓦爾那階級反映了婆羅門想奪取政治權力的企圖。

  然而晚近學者以杜蒙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釋。他們認為婆羅門與剎帝利原本就是種分工的關係,而且婆羅門與剎帝利皆帶有神聖的性質令兩者均無可替代,但它們的分工關係卻是自我矛盾的:雖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羅門自認要高於剎帝利,可是實際的政治權力卻由剎帝利掌握,這種情況下造成違反部分“潔淨”規範***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剎帝利在種姓地位上不如婆羅門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這結果卻非掌握權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爾那階級聲稱兩個瓦爾那共享“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但婆羅門卻將此權“授予”剎帝利,不問實際政事,剎帝利則“不需”插手婆羅門的宗教職權,且要負起“保護”與“供養”婆羅門之責,使其能安心地執行司祭職務。如此論述之下,瓦爾那巧妙地化解理論與實際生活之間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離”但彼此依賴的關係。

  而且,這種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剎帝利消失了,日後掌權的新統治者卻能根據此論述,模仿原屬於剎帝利的角色,與婆羅門進行互動。換言之,瓦爾那是一個權力關係的架構,使婆羅門與統治者在不違背潔淨與不潔的原則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時維繫婆羅門的優越地位。此外,在英屬印度時期,由於種姓制度被列入戶口登記的專案,因此部分種姓會藉由普查的時候,可藉由宣稱其瓦爾那拉抬自身種姓的地位。因此,瓦爾那階級事實上提供了藍圖,供各種姓想像“理想的社會”應如何運作。

  古印度種姓制度的生活模式

  如果說種姓制度的核心觀念是潔淨與不潔,種姓的實際運作則呈現“集體性”與“階序”的特徵。這些特徵意味種姓並非一成不變的體系,而是深具包容性與彈性的社會制度。

  分工

  種姓制度是一種以宗教為中介的分工制度,這種制度是世襲的,僱主與僱員的關係是世襲的,這種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種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爾在家中做做的話,不像專業那麼有汙染性。

  同一種工作,在不同地區,態度也不一樣。例如理髮師,在印度南部,因為要負責喪禮事情,所以極度不潔;但在印度北部,因為不用,地位較高。

  婚姻

  除了婆羅門種姓不可離婚與寡婦不可再婚後,一般種姓的婦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最認真,之後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釆,歷史上如果丈夫過世那寡婦會執行殉夫儀式薩蒂投火自盡。雖然高種姓婦女不可以嫁給低種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種姓女子被強烈鼓勵嫁給高種姓男子以提高種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