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企業註冊資金抽逃
如何認定企業註冊資金抽逃呢?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企業註冊資金抽逃的認定。
實踐中往往表現為以下形式:
⑴利用股東地位,特別時控股關係,強行從公司帳上划走資金。
⑵公司從股東手中購回股權,但未辦理減少股東登記。
⑶違反公司法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即先行分配利潤。
⑷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彌補上一年虧損前分配利潤。
⑸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⑹公司向股東支付相當於股本金的貨幣但股東仍持有股權。
⑺股東利用親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經濟主體實施關聯交易,轉讓利潤。
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金違法行為的處罰
1、純的虛假出資只能是發起人或股東的行為。其表現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股東以假的方式***例如虛假評估等***出資代替真實的出資;第二種情形,是股東在各個應當繳付出資的時點,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處罰物件為股東。
2、逃資金是發起人或股東的行為。和虛假出資的區別在於抽逃資金是出資後再抽出資金,後者是該出資而沒有真實出資、沒有出資或沒有完全出資。處罰的物件是股東。
3、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虛報註冊資本是公司設立登記或者增加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後出現的情形,其特徵在於:虛報註冊資本是公司和股東共同的行為。
新《公司法》實行分期交付的折衷註冊資本制度後,虛報註冊資本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對於實行法定實繳註冊資本制度的公司,以及實行一次性全部交足出資的公司,設立公司時的註冊資本應當與實收資本相等,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公司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低於申報的註冊資本,即為虛報註冊資本;第二種情形,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於實行分期交付註冊資本的公司,在公司成立兩年後,即《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後期限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的,即為虛報註冊資本。
由於註冊資本申報必須由公司操作,故對公司講是虛報註冊資本,對股東是虛假出資,處罰物件應當分別認定。其中,對股東應當對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