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簽約注意事項有哪些

  呢?這裡從一開始對開發商資質稽核到補充協議具體注意事項都做了詳細介紹,快來看看細節問題,以免日後維權難。

  新房簽約注意事項

  一、進行開發商資質稽核

  看開發商“五證”是否齊全,要看原件不要看影印件。要看自己所購的房屋是否在預售證內或者如果是現房是否在大產權證內。

  1、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建設工程開工證4、國有土地使用證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開發商簽訂認購書

  如果購房者有自己意向要買的房子,果想讓開發商預留,開發商會讓購房者簽訂認購書,認購說中會有約定的定金,如果購房者反悔開發商一般是不退定金的。認購書是為了正式簽約做準備。

  這裡要提醒購房者,簽訂認購書不是必經環節,如果購房者確實已經定下來買哪套商品房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最終定下來是否要買,還害怕房源沒了,不妨把“定金”寫成“訂金”。因為訂金更容易退。

  三、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1、要使用規範的合同文字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採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字》,並按照文字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瞭解各項具體內容。此時還應該向開發商要“兩書”,即:《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2、期房要注意房屋面積的約定,購房合同中要填上總的建築面積,還要有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

  3、期房要交房約定條件和時限

  購房者在買期房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約定具體的交房時間和約定交房的條件,開發商因此應該在交房時間內交付給購房者房屋質量合理的房子。

  4、要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購房合同中要有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確認,以及物業應該履行的職責和收費標準。

  5、明確違約責任,這裡要約定如果開發商交付房屋質量、面積誤差、無法過戶等問題的違約責任。

  6、要注意購房合同後面附件的補充協議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範合同文字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專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裡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

  ***4***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準。

  ***6***明確退房的責任。

  相關閱讀:購房合同常見問題

  問題一:在認購書裡沒有註明免責的退定條款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如何?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則需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購房者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問題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是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

  另外,專案是由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但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問題三: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不對等籤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所以,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問題四:使用語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麼樣的才算最好的?其實購房者對這些並不能清楚地理解。

  問題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房地產開發對資金的要求很高,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開發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並接受相關約束,這對消費者是不利的。

  問題六:賣方解除合同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的條款,這樣的條款顯然是不公平的。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不是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並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問題七:處理結果的約定不明確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於××日前如何如何”,但是並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後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後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您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