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無效後怎麼辦

  無效合同情形有很多,這裡將比較常見的無效購房合同做了整理。呢?下面小編告訴你。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無效後怎麼賠償

  此時購房者可以要求賣方承擔締約過錯。締約過錯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通俗的講,就是因為一方相信對方能夠誠實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直接損失,也就是因為信賴合同的有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簽訂立合同與對方聯絡、赴實地考察、檢查合同標的物的費用;

  2、訂立合同的邀請而做的各種準備工作並且為此支出的費用。比如,因為相信對方要賣房,四處籌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損失;

  3、為洽談合同所支付的勞務,誤工的損失;

  4、為支出以上費用所損失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損失僅指直接損失,對於造成的間接損失***即如果合同有效並實際履行,合同當事人必將獲取的各種機會和利益***是不包括在賠償範圍內的。

  購房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都一些由於房價上漲的升值部分利益,升值部分可以完全確定併為買受人實際享有。此時解除購房合同,升值部分應該屬於無過錯的買受人在佔有此房期間內所產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權人為買受人。被買受人實際享有的升值部分應該作為直接損失要求出賣人予以賠償。

  買受人享有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至少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並實際履行,買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賣人已將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還;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確定需要由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合法評估。

  另外,房價上漲時由於此購房合同的解除可能導致返還的購房款不足以再支付購房者購買其他的房子,開發商是需要賠償購房者的。

  購房合同常見的問題

  問題一:在認購書裡沒有註明免責的退定條款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如何?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則需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購房者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問題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是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

  另外,專案是由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但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問題三: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不對等籤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所以,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問題四:使用語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麼樣的才算最好的?其實購房者對這些並不能清楚地理解。

  問題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房地產開發對資金的要求很高,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開發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並接受相關約束,這對消費者是不利的。

  問題六:賣方解除合同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的條款,這樣的條款顯然是不公平的。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不是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並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