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合同無效工程款結算怎麼辦
轉包合同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承包權的轉讓,即中標單位將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轉由其他承包人來承擔。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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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結算
在以往一些司法實踐中,有認為無效的轉包合同不應影響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雙方仍應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款結算。但是,這種處理等於變相認可了承包人隨意轉包工程、破壞建築市場秩序的行為,似有不妥。
考慮到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其事實上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任何實際的履約行為,其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也是違約行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對於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包含的管理費和利潤等則屬於非法利益,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予以收繳。實踐中,裁判機構也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等級據實結算工程款,但其裁判宗旨仍應符合“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
***二***承包人與轉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結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承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轉承包人作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均是轉包合同的簽訂主體,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討工程款。由於轉包合同無效,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雙方應各自返還財產。
因建設工程的特殊性,若客觀上嚴格適用返還財產的規定,必將使工程喪失其效用價值,也進一步擴大了雙方的經濟損失。因此,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轉承包人可以參照無效的轉包合同的約定主張工程價款,這種處理既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有利於保護噹噹事人的基本利益。
***三***發包人與轉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結算
轉承包人由於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係,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時,其無法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承包人一旦出現資信狀況惡化、破產、法人主體資格消滅等情形時,即有可能無法追回工程款。從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和實現公平正義角度出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的權利有了更多的救濟途徑。
但上述規定並不等同於發包人負有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一方面,發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並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另一方面,發包人在發包過程並無過錯,要求發包人對承包人的違法行為“買單”不公平,也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
實踐中,也存在發包人與承包人惡意串通,以較低的價格簽訂合同,以此阻卻轉承包人根據上述規定追討欠付工程款。在此情況下,轉承包人確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惡意串通的事實,可行使其撤銷權,撤銷該合同,保證工程款債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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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第16條的規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範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範圍承包。第19條規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招僱的人員受傷,除僱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4月4日《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覆函》規定,關於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未彙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