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審計質量評價淺析論文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軍隊審計質量評價淺析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軍隊審計質量評價淺析全文如下:
 

  近年來,隨著各級對軍隊審計質量的越來越重視,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工作也得到多方的關注,軍隊審計質量評價朝著規範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但在執行過程中,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軍隊審計質量評價體系的研究和建立還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需要下大力研究和解決。

  1、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相關法規制度不夠完善

  有效開展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必須以建立統一規範的軍隊審計質量評價法規體系作為基本前提和保障。解放軍審計署頒佈的《軍隊審計工作質量考評制度》,對軍隊審計工作質量考評進行了規範。各級審計部門在審計質量管理過程中,從不同層面和角度也制定了審計質量評價的工作規則與技術規範等,為規範軍隊審計質量評價行為和程式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現行的軍隊審計質量評價體系還存在著一些缺陷:一是可操作性有待提高。目前各單位的評價體系僅對評價的主要內容和易操作的部分進行了界定,而對其它相關的內容和難操作的部分則基本沒有涉及,或者規定不夠詳細,從而降低了評價的可操作性。二是法規制度的立法層次低。即各單位現行的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制度,大多是以各級審計部門以規定、規章或辦法的形式釋出,尚未上升到軍事法規制度的層次,有得到相應權力部門的認可,立法層次相對較低,且對評價結果的運用很少涉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評價的效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價體系的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最終影響評價效果,甚至使評價工作留於形式。

  1.2評價主體範圍相對單一

  制度的實施要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除了要保證有健全的相關法律制度以外,還要具備精幹高效的評價主體作為依託,從而更加有效和可靠。然而,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的主體範圍相對單一。《軍隊審計工作質量考評制度》規定,“審計工作質量考評應當遵循按級負責、定期實施,區分物件、統一標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解放軍審計署負責對全軍各大單位審計工作質量考評情況實施檢查;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審計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審計工作質量實施考評。”這裡只涉及上級審計部門對所屬審計部門審計質量的評價。對不同隸屬關係的審計部門間的同業互查、審計部門內部自主評價等未見提及,加之不同主體所採取的考評方法、制定的考評指標和標準,以及採取的考評程式也不一致,這樣的評價體制並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評價體系,評價的範圍和內容也就不夠全面,從而制約了評價體系的最佳效果。

  1.3評價指標體系不夠系統完整

  《軍隊審計工作質量考評制度》規定:“審計工作質量考評物件、內容、標準、方式,分別由解放軍審計署和各大單位審計部門制定。”現行的軍隊審計質量評價體系多是各級審計部門自行制定的,在評價體系的內容、指標和標準設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使得考評結果的參考性和可比較性受到制約。此外,由於缺少統一的規範,目前軍隊審計質量評價指標的設定上存在著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側重於合規性評價,而忽視效益性考評。主要評價審計是否符合現行的制度規定,而對審計所產出的軍事、社會和經濟效益評價不夠充分,缺少對審計工作綜合分析與全面評價,使得評價的結果帶有一定的片面性。二是評價指標設定呈平面化和單一性特徵,多迎合上級審計部門的需要,對其他主體需要考慮較少,無法滿足不同層面、不同主體、不同專案的立體綜合評價的要求。三是缺乏量化評價指標。未能將審計質量評價工作分解成一系列具體的、可測的、行為化和操作化的指標體系,影響了評價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1.4評價結果缺乏約束力

  一般來講,軍隊審計質量評價體系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用途:一是作為衡量軍隊審計質量的現實依據;二是作為軍隊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規範和改進審計工作的重要參考;三是作為明確和解除軍隊審計部門審計責任的重要途徑。然而,由於目前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的制度不健全,主體不全面,考評程式、指標和標準不科學,加上評價工作剛剛起步不久、尚不夠成熟,使得評價結果應用的約束極其乏力。比如,實踐中,評價結果多作為評選優秀審計專案的依據,而對其中肯定的成績、揭示的問題、明確的責任、提出的解決方案等,以及對相關部門、單位及責任人等並沒有明確的直接約束。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功能作用的充分發揮,也不利於評價工作的深入開展。

  2、加強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的對策措施

  2.1樹立正確的評價觀念

  從哲學的角度來理解,價值即意義,有意義必然蘊含其價值所在。對軍隊審計質量進行評價,其目的是充分調動審計人員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觀念是行動的先導,加強軍隊審計質量評價,首先要與正確的質量評價觀結合起來,構建科學的評價體系,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只有這樣,評價才能體現其現實的意義和良好的效果。因此,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的主體,要樹立正確的評價價值觀,客觀地看待評價工作。要充分認識到審計質量評價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同時也是實施有效激勵和完善的有益過程。只有樹立正確的評價價值觀,才能建立起一支高水平的評價組織體系,也才能真正把評價工作落到實處,真正提高軍隊審計質量評價體系的執行效果,促進審計質量穩步提高。

  2.2加強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宣傳教育

  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均未得到較大的發展,其中既有客觀條件的限制,也有各級審計部門和單位領導對審計質量評價缺乏足夠重視,主觀認識不足的原因,導致審計質量在低水平徘徊。要實現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的常態化發展,各級、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對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的宣傳,使評價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各級審計部門和單位領導對對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工作的認識,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作好輿論準備、取得各方面的配合,要充分認識到質量評價與考核是審計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積累評價的知識、技能和經驗,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徑和基本措施。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的宣傳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如以立法的形式、通過各種總結或報刊雜誌等多種宣傳方式,為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創造一個良好的行為環境。   2.3健全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組織機構

  軍隊審計質量評價是一項綜合性的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建立高度權威的領導機構,吸納各方面的評價專家,才能有效實現評價的目的。一是成立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委員會和評價小組。在解放軍審計署綜合計劃局成立全軍審計質量評價委員會,主要負責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具體操作指南的制定和評價計劃的制定和下達,併為全軍開展軍隊審計質量評價提供指導,同時負責承擔具體審計工作的複議和複審,以及負責優秀審計專案的評選等工作。各級審計部門可以依此建立評價小組,負責本單位的審計質量評價工作。二是嘗試建立軍隊審計同業互查制度。可在解放軍審計署的領導下,由各大單位審計部門組成評價組,跨各大單位間進行互查互評,提出具體評價結論、意見和建議。由於評價組與被評價單位不存在隸屬關係,排除了不必要的干擾,評價組的獨立性得到有效保證,得到的評價結論更加客觀、公正。對於部分非涉密專案中,也可採取聘請地方註冊會計師進行質量審查的方法。

  2.4完善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的法規制度

  法規制度是開展質量評價的關鍵環節。只有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把評價工作確定下來,評價人員在進行評價時才有法可依。一是制定軍隊審計質量評價體系的法規制度。要加快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的法制化建設步伐,在《軍隊審計基本準則》等現有軍隊審計法規中增加軍隊審計質量評價的內容,要對《軍隊審計工作質量考評制度》進行細化,並制定具體的評價方法和工作程式、評價指標設定及標準確定,以及評價結果應用等一系列統一的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制度規範,對評價工作規則、工作程式、組織方式及結果應用等進行明確,並對相關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界定等,從而加強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工作的約束力,為有效開展軍隊審計質量評價工作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礎。

  2.5建立動態的軍隊審計質量評價資訊庫

  建立軍隊審計質量評價資訊庫,不僅有利於收集、查詢專案資料,及時反饋評價結果,而且可以為提高軍隊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評價資訊庫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建立審計專案檔案庫。收集一定時期內的審計專案立項、組織實施全過程的資料資料。二是建立審計專案質量評價檔案庫。將一定時期內對特定審計專案進行審查、評價的相關材料進行收集、整理。三是建立評價專家資料庫。分審計專案類別,對評價專家進行歸類,建立一個完備的專家資料庫。結合我軍的實際情況,可由解放軍審計署統一組織,各單位審計部門協助建立全軍統一的軍隊審計質量專家庫,由軍隊院校知名專家教授、部隊審計業務骨幹,必要時也可聘請地方專家。專家可以受聘處理具體的評價工作,也可為具體審計專案提供諮詢和建議,為加強軍隊審計質量評價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援。

  2.6加強軍隊審計質量評價主體的業務培訓

  軍隊審計質量評價作用發揮的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評價主體素質的高低。要重點抓好現有人員的在職培訓,使其更新知識,適應質量評價的要求。一是抓好業務培訓工作。通過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對現有評價人員進行培訓,引導評價人員學習先進的評價技術方法,熟悉軍隊財經法規和審計規則,更新擴大知識面。二是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通過多種手段對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明確其職責及職業道德,使評價主體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同時注重完善評價組織內部的監督制約體系,增強評價主體的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使其具備較高的政治覺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確保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