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法律相關的思修論文
法律與道德是重要的行為規範,二者都屬於社會的上層建築。法律和道德的關係一直是法律理論的焦點問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論法律與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關係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試圖給出答案。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是不可能劃上一條涇渭分明的楚漢河界的,它們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發揮著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與“道德”攜手,才能真正地達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滲透與協調,法律適當道德化,道德適時法律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才能營造出一個和諧社會。
關鍵詞: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兩大調控手段。自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法律和道德就始終相伴、形影不離,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它們憑藉著自身的獨有優勢規範著人們的言行,推動社會不斷進步。
人們習慣借用西方的一句諺語“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來定位道德與法律的關係,認為法律和道德調整著各自的領域。我不反對這種觀點,但在法律調整而道德不調整的領域以及道德調整而法律不調整的領域外,還存在一個法律和道德交叉調整的領域。正如博登海默說:“道德和法律代表著不同的規範性的命令,其控制範圍部分上是重疊的,道德中有些領域是位於法律管轄範圍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門幾乎是不受道德判斷影響的。但是存在著一個具有實質性的法律規範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和加強對道德秩序的遵守,而這些道德規範仍是一個社會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會的末期隨著氏族社會的解體以及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換言之,法律與國家的產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現之前道德就已經存在了,早在原始社會就有氏族成員一致遵守的氏族習慣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規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它通常通過各種法律文書表現出來,而道德主要是人們的一種主觀意識,它是導向性的,沒有強制力,它存在人們的思想中,無須通過書面文字表達出來;法律調整的只是人們所表現出來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單單調整人的言行舉止,還調整著人們的動機和意識;法律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強調的是義務本位,它要求我們主動追求真善美,不去計較個人得失。可見,法律和道德產生的條件、表現的形式、調整的範圍和具體內容有著明顯的區別,因而他們應該有各自單獨調整的領域。它們自律的領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蝕的。例如,國家機關的組織形式和規則,司法審判程式等只能由法律調整,而不隨地吐痰和不講粗言穢語之類只能由道德來規範。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倫理和道德上升為法律,由國家使用強制力來約束人們遵守和履行。社會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礎的社會關係既是法律調整的物件,也是道德調整的物件;對這類社會關係的破壞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譴責。在法律規範中我們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說,在行政法中對行政人員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為指導原則。從某個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寬於法律,法律所調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歸入到道德範疇中來。龐德在《法律與道德》一書中提到“刑法不應調整的,交給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該調整的,就交給當事人的良心和他們的牧師吧!”
有人說“越是文明發達、法制完善健全的國家,其法律中體現的道德規範就越多。可以說一個國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決於道德規範納入法律規則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成為了一部道德規範的彙編。”[2]從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傾向。所謂道德法律化,主要側重於立法過程,指的是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範或道德規則藉助於立法程式法律的、國家意識的形式表現出來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較為典型的是中國古代的立法過程。周公制禮,就是將夏商的禮進行整理補充,使禮的規範進一步系統化,禮的原則趨於法律化。“尊尊”、“親親”是周禮的基本原則,這種道德性要求成為法律中最重要的內容。禮和刑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在適用上是互補的,違禮即是違法,違法即是違禮,出禮入刑。在漢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邁進了一步,深受漢儒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影響,漢朝的法律中將符合儒家的原則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唐朝是禮法結合的鼎盛時期,宗法倫理關係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一準乎禮”是對唐律的評價,禮不僅指導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為我國長期處在儒家思想的統治下,所以我們向來重視發揮道德在社會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趨勢。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們在現實社會中總會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為卻偏與道德相背。一個喪失良知、不知廉恥的人是不會考慮自己行為的道德後果的。這就需要將道德法律化,使人們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來。法律是權力和義務的統一體,而道德偏重於義務,將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義務的人得到相應的權力,當然,權力是可以放棄的,行為人可以做出主動放棄權利的抉擇。這樣,可以激勵更多的人來履行道德義務。“把守法作為一種道德義務”[4]有利於法律的實施。“道德所能調節的社會關係,主要是非對抗性的矛盾和對抗性矛盾中非對抗性的行為。”[5]對於人們之間對抗性強、利益衝突激烈的矛盾必須由法律來調整。道德在一些情況下是無能為力的。“道德社會的維護,不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還需要所有的人都無條件地這樣做。而要做到這一點是很難的。只要一個人或者極少數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毀整個社會的道德資源配置制度。”[5]道德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譴責而沒有懲處功能,這顯然是不夠的,對於犯罪之類的行為需要嚴厲制裁。正是因為道德本身有不夠完美之處,所以我們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應該保持在一個合理的限度內,而不是一味地將所有的道德規範都納入到法律範疇。法律應該是“有所為”和“有所不為”的合理相容。事實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的,也並非所有的社會問題都可以轉化成法律問題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侷限性,這是無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為這樣,激發了人們不斷完善法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梁啟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書中就曾一針見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權力的淵源在於國家,一次過度迷信法治主義,便迷信國家權力,結果是自由都被國家吞滅了,此其一;法治主義,總不免機械觀,萬事都像一個模子裡定製出來,妨害個性發展,此其二;逼著人民在法律範圍內取巧,成了儒家所謂的‘民免而無恥’,此其三。”將道德都併入法律是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最終目的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道德逐漸凸顯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並且有被經常違反的風險,就有可能吸納到法律的範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道德法律化是將部分道德賦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歸入到法律中取決於人們對行為的認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這個“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會成員的道德觀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對社會成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個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和個人素養參差不齊,對於道德品質高的人來說,法律的標準過低,對於道德品質低的人來說,法律的標準過高,所以法律要取一個“折中值”。一個人可以忽視道德,但是不可以違反法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就準確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國封建社會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們現代社會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為道德要求,現行的婚姻法堅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則,明確規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且將重婚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及規定了無過錯方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可以看出,現行的婚姻法較大程度地吸收現代社會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對重婚的懲罰力度,但現行婚姻法並沒有把“包二奶”等所有的婚外戀的情況都囊括在調整的範圍內。婚姻家庭歸根到底屬於私人領域,還是要感情和親情維繫,法律不宜規定得過於苛刻。又如,有學者曾經提出將“見死不救”納入刑法中的“殺人罪”的不作為犯罪。見義勇為、捨己為人是一種美德,也是我們一直倡導的主流價值觀。每個人都能這麼做當然好。但是,我們不能不給一個人選擇的權利,如果“救別人”要用自己的性命來換,那麼我們起碼要有權決定是否要放棄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去“救別人”,就是強行用一條性命去換另一條性命,造成了兩個生命權實質上的不對等。因而還是將是否“救別人”的問題留給道德來規範,通過社會輿論和社會公德來促使人們做出積極的迴應。過分強調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導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國家的財力也不能支撐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後的執行成本。”[7]法律不能夠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時,我們還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並非指將法律調整的物件吸收到道德範圍內,而是說法律規範中的倡導性的規定和禁止性條文能內化為人們自覺遵守的物件,而非迫於國家的強制力和法律的約束力不得已而為之。道德是法律的昇華。法律規範必須以倫理道德為基礎,失去倫理道德這個基礎,法律規範勢必蛻變成立法者的專橫意志。解決法律中現存的一些尷尬問題,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靈活地運用法律,吸取儒家倫理法的合理核心,換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藉助於道德的職能。何況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領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調整的領域,在這些領域加強道德建設有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環境。法律道德化不僅有助於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標的實現。法律和道德同屬於上層建築,也都是社會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發展有著巨大推動作用。無論是“道德法律化”還是“法律道德化”都是當今法治社會的亮點,它們從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關係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試圖給出答案。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是不可能劃上一條涇渭分明的楚漢河界的,它們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發揮著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與“道德”攜手,才能真正地達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滲透與協調,法律適當道德化,道德適時法律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才能營造出一個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著.鄧正來,姬敬武譯.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設的基本途徑.哲學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進學.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法學評論,1998年第二期.
[4]劉雲林.論公民守法道德的養成.中州學刊,2003年第二期.
[5]羅國傑.倫理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國.人性的假設與市場經濟.經濟學茶座,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鐵川.道德法律化.檢察日報,199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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