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商訴訟法的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式
你知道海商訴訟法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為維護海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海事案件而制定的。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海商訴訟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第一百一十一條 海事法院裁定強制拍賣船舶的公告發布後,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被拍賣船舶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在本次拍賣船舶價款中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 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公告發布後,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特定場合發生的海事事故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債權人向海事法院申請登記債權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債權證據。
債權證據,包括證明債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以及其他證明具有海事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條 海事法院應當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提供債權證據的,裁定準予登記;對不提供債權證據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供證明債權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海事法院經審查認定上述文書真實合法的,裁定予以確認。
第一百一十六條 債權人提供其他海事請求證據的,應當在辦理債權登記以後,在受理債權登記的海事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應當及時申請仲裁。
海事法院對確權訴訟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七條 海事法院審理並確認債權後,應當向債權人發出債權人會議通知書,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協商提出船舶價款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簽訂受償協議。
受償協議經海事法院裁定認可,具有法律效力。
債權人會議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受償順序,裁定船舶價款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拍賣船舶所得價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應當一併予以分配。
分配船舶價款時,應當由責任人承擔的訴訟費用,為儲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價款中先行撥付。
清償債務後的餘款,應當退還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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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
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