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為樂與助人為憂的思考論文

  樂善好施,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美德。人們都普遍認同助人為樂的行為,但是當面對廣州小悅悅事件路人態度的冷漠, 南京彭宇案 助人者的官司纏身,再到近日來網路上的俄羅斯行車記錄儀記錄下的助人為樂行為,在各大視訊網站已被點選數百萬次,這些看似簡單的事件告訴我們, 助人為樂 應該值得每一位民眾行動起來。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助人為樂與助人為憂的思考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助人為樂與助人為憂的思考全文如下:

  摘 要: “道”是萬物萬法之源,創造一切的力量;德是為順應自然、社會和人類客觀需要去做事的行為,不違背自然發展規律,去發展自然、發展社會,提升自己的踐行方式。道德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它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與規範。罪莫大於無道,怨莫大於無德。

  關鍵詞:道德 社會意識 行為準則

  道是在承載一切;德是在昭示道的一切。大道無言無形、看不見聽不到摸不著,只有通過我們的思維意識去認識和感知它;而德是道的具體例項,也是道的體現,我們能看到的心行,我們通過感知後所進行的行為。如果沒有德,我們就不能如此形象地瞭解道的理念,這就是德與道的關係。

  近年來,一些助人為樂者反被誣陷為肇事者,這導致社會上出現了多次老人跌倒無人敢扶的狀況,比如天津“許雲鶴案”後,福州、武漢等地接連發生的老人摔倒而無人幫扶事件,再次引發熱議。綜觀這些熱議不難發現,僅從道德和心理角度來看,幾乎沒有人對路遇傷病者應及時施以援手持否定意見,所謂的“糾結”在於,救助傷病者的行為會導致什麼樣的後果。在這種疑慮之下,助人為樂變成了助人為“憂”。這應該引起我們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彭宇案”引發了社會道德滑坡,各地頻現的翻版“彭宇案”,也恰是道德喪失、信任危機的體現,這些事件破壞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使我們社會在幫助他人的問題上已經蒙上了濃厚的陰影。

  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個人素質和社會壓力。誣賴現象反映了某些人素質不高,但更大程度上是轉移風險和壓力的縮影,子女肩上的沉重負擔、醫療沒有保障,在這種焦慮之下,道德的天平難免失去平衡,很多老人及其子女無力承擔鉅額的醫藥費,選擇誣陷他人。當弱勢群體沒有幸福生活的時候,他們必然有改變本能的要求;當優勢群體看到違法犯罪都不能被懲治的時候,他們必然有變本加厲的貪慾。這恰巧驗證了魯迅的嘗言:“強者憤怒,抽刀向更強者;弱者憤怒,抽刀向更弱者。”

  第二:司法判別有失公正。南京彭宇案的結果和今年6月天津許雲鶴案一審結果直接影響人們對助人後果判斷。在這兩起案件的審判中,法院“疑罪從有”的斷案思維和對“和稀泥”式審理結果的追求傷及了社會公平正義。如此司法行為,即使被告人最終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責任,也會讓人們擔心惹上耗時費力的官司而對救助他人心生恐懼。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以所謂的“常理”為基礎推斷出的判決,也許在個案中有利於年邁體衰的、“弱者”一方,但從社會普遍意義上審視,必然傷及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社會氛圍影響。一些媒體在報道彭宇案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大的反響,強化“好心沒好報”的負面預期,放大了社會道德滑坡,在這種社會氛圍下,人們在遇到倒地的老人時都不敢及時伸出援助之手。還有一些沉默的圍觀者,他們的漠視,他們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高傲態度,他們的膽小,讓原本已搖搖欲墜的道德瞬間分崩離析,如同用一盆冰涼的水潑向一團熾烈的火焰上,只剩下那不堪入目的殘灰,剩下那虛無飄渺的殘煙在空中慢慢的消失殆盡。

  我們全社會應該高度關注這個問題,爭取多管齊下,標本兼治,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第一:提升道德水平。扶危濟困、助人為樂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不會因為時代變遷而過時,更不會因為不時出現的“救人官司”而失色。從長江大學勇救落水少年而獻出生命的3名大學生到隻身赤手承接墜樓女童的杭州“最美媽媽”吳菊萍,再到“7・23”動車事故發生後奔忙在救人現場和獻血路上的溫州市民,無數英雄的義舉讓人堅信,扶危濟困、助人為樂仍是社會主流,善念與真情依舊蘊藏眾人心中。政府和媒體應加大對此類事件的宣傳,積極匡扶道德和正義。面對這一嚴重社會道德問題,加強個人思想道德修養顯得尤為重要。每個人都應不斷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意識。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不是天然的,它需要教育與引導。在一個眾人感到迷惑,不知道該不該伸手扶摔倒老人的時候,需要政府代表社會公信力來發聲、發言,來明確要弘揚什麼摒棄什麼、要獎什麼又要罰什麼,就算小題大做也未嘗不可。

  第二:司法判別公正。在面對和處理有些事情時道德的約束力顯得很微弱。當道德無法調整一種現象,而且這種問題又亟待解決時,法律的介入也是必要的。國家法律層面上及時給予支援,才能很大限度消除社會上‘好人難做’的道德困境。立法的重點是確立免責原則和舉證規則,即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為,除存在重大過失外,對救助行為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堅守道德,摔倒老人不再無助。不妨可以參照國外的律法,如:在新加坡,見義勇為已經由道德層面上升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法律義務。對於見義勇為,新加坡法律則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懲罰機制規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後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汙衊罪論處。該規定實施以來,新加坡再沒有發生過類似的事情,公民在實施見義勇為時也免去了顧慮和擔憂。

  第三: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不是天然的,它需要教育與引導。在一個眾人感到迷惑,不知道該不該伸手扶摔倒老人的時候,需要政府、有公眾影響力的人來代表社會公信力來發聲、發言,不敢扶老人如今已成為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如何解決它顯得尤為重要。與其有關部門釋出技術指南,不如有幹部冒著巨大風險去街頭扶起老人,不僅對群眾激勵效果顯著,也能捎帶普及些救人常識,豈不兩全其美?還有一個可以起到強力模範帶頭作用的是富豪,反正慈善行為越來越像牟利和作秀,倒不如去街頭扶起個老人,既能改善自身形象還能先富帶動後富―――不是從物質層面而是從精神層面。

  總之,解決助人為樂與助人為憂的疑慮,需要以司法為代表的公權力秉持原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也需要人們在面對這類問題時保持冷靜與理性,進而共同悉心維護好扶危濟困的每一絲善念,營造助人為樂的社會大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