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過程的思考論文

  高等教育需求的增長導致高等教育規模擴大,規模擴大致使高等教育經費供給的緊張,教育成本分擔政策出臺,高等教育收費制度使得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求學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關於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過程的思考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過程的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以及政府一系列相關資助政策檔案的釋出,我國高等教育階段逐漸形成了“獎、勤、助、貸、補、免、減”等多種形式共存的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其中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是現今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系統中的核心,是幫助貧困生完成學業的主方法和手段。儘管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體系基本得到完善,但仍然有政策本身系統性的不足、執行中的失衡、執行手段的不到位等缺陷。

  一、國家助學貸款定義

  國家助學貸款是指由政府主導、國家財政貼息,合作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管理的專門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從而完成學業的無擔保信用貸款。它是國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重要舉措,為實現“不讓一個大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教育目標和“科教興國”戰略作出了重要貢獻[1]。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基本原則是“不讓一個大學生因貧困失學”。國家助學貸款首先要解決高等教育成本中產生的教育機會公平問題同時還要考慮高等教育成本的可持續發展問題[2]。

  二、我國國助學貸款相關政策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有1999年出臺的《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規定***試行***》、2000年出臺的《關於助學貸款管理的若干意見》、2002年下發《關於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等,2004年出臺《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1號***、2007年出臺《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2009年下發《教育部關於切實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和貫徹落實國家資助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及其配套辦法等最新檔案不斷調整規定及其內容而形成的。儘管現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體系基本形成並不斷得到完善,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仍各種問題出現,探討如何改進和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對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過程的缺陷

  ***一***助學貸款政策本身的系統性

  公共政策實施困難,首先要考慮的是該政策本身存在的問題,政策質量的好壞關係著執行的情況。一是調節機制不健全。助學貸款政策涉及教育、財政、金融等多個職能部門,集體、個人、家庭等多個利益主體的利益關係。各個部門又都有自己的執行規律。想金融部門的規律在於盈利。對於貸款他們迫於政府的政策外,還看到了作為資助高素質人才在信譽和利息及回收方面不會有大的風險。但是從政策推出至今,現今高校畢業生沒有經受起考驗,一些地方高校已經停止了高校助學貸款。

  二是政策與政策環境缺乏整體性。公共政策是環境的產物,政策環境是影響政策執行的基礎。政策與環境的統一有助於政策的實施,反之則會阻礙政策的執行。我國現行的助學貸款採用的是個人信用貸款模式,而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存在信用的空白,國家助學貸款依傍的市場執行機制和信用體系相當薄弱,這就使得助學貸款面臨著極大的違約風險,回收、違約率低下。

  三是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缺陷。助學貸款政策實施的過程中有效性常常會由於各種原因而會受到影響,同時因缺乏強有力的監控機構和相關責任追究制度,政策執行的效果缺乏明確的標準,難以認定和劃分執行者的職責,賞罰不夠明確,導致各執行機構之間以及機構內部辦事拖沓,而主管部門除了公開批評外也沒有其他行之有效辦法。

  ***二***助學貸款政策執行手段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執行的實踐表明,我國的助學貸款是政府部門選擇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市場選擇,帶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的干預特點。因而導致助學貸款在執行過程中不斷出現異化和變形。其主要表現在:

  一是失信懲罰機制不力,讓學生在守約與違約之間留下大片空白地帶,失信成本低廉。與其他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證助學貸款政策實施的法律制度上明顯不健全,包括法律規範、行為準則在內的助學貸款政策等。儘管現行的助學貸款政策中多處有信用制度建設的規定和處罰,但這些制度無論從數量還是結構及內容上都體現為制度供應不足,且缺乏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處在行政規定的層次上,並沒有提升到法律層面。

  二是政策宣傳方面不到位,致使政策無法發揮準確的引導機制。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情況是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大多集中在邊遠貧困地區,而這些地區交通不方便、資訊不暢通,那些農村家庭大多根本不知道有這麼個的政策。

  ***三***助學貸款政策實施過程中

  國家助學貸款實施執行過程中的不平主要是地區之間的不平衡。城市與農村之間,東西部之間、大型城市和中等城市之間,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執行的廣度、強度和深度都呈現出不均衡性。而這種不均衡將影響到政策的公平。助學貸款財政利息由政府支付,這樣對於教育部直屬高校來說獲得財政補貼是有保證的,但對於經濟弱勢的中西部地區,地方財政本來就短缺,貼息的實施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負擔,而成為助學貸款政策實施的阻礙。

  四、改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的對策

  國家助學貸款是一個需要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發展的錯綜複雜的長期的系統工程,國家助學貸款必然使社會各個領域發生深刻變化,各種社會關係進行重大調整,隨之而來的不只有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也有政治的長期穩定[4]。因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善:

  ***一***助學貸款政策實施保障性工作

  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法律法規,不僅為助學貸款體系的完善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而且是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法律化、固定化的必然趨勢。國家關於學生資助的政策,已經由《高等教育法》作了概括性的總結。法律較政策而言,具有較高的穩定性,可以給人們合理的預期,同時,政策多由原則性規定組成,法律則由規則組成,明確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可以更加有效地調整學生助學貸款所涉及的各種社會關係。所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立法,將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法律化或者以法律形式實施新的助學貸款制度,是助學貸款體系的基本框架確立以後,完善具體助學貸款制度所必需的。

  完善助學貸款立法,有利於保障國家教育權和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國家教育權是國家依法履行教育職責的要求,國家教育權的目的之一,就是培養各類人才,推進科技發展、經濟和社會進步。然而經濟困難在影響著學生學業完成的質量,同時威脅著他們能否完成高等教育階段的學習,也就是說,對學生的資助,關係著人才培養的數量和質量。

  另建立完善信用的法律保障體系,就是完善法規制度建設的廣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核心是在於大學生的信用,而建立在市場經濟執行機制條件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必須同時滿足貨幣資金商品化、金融實體法人化和金融行為法制化的內在要求。大學生的信用不可能只是單純地建立在誠實守信的道德規範之上,更加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對市場主體之間的信用關係管理的完整法律、法規、制度和準則的制定上。

  ***二***加強助學貸款各主體的利益訴求渠道建設

  助學貸款政策在實施中發生利益衝突時,政策法規等往往成為各利益主體維護自身利益,爭取自身利益的策略或武器。也就是說,助學貸款形成了一個利益博弈的特定“場域”。建立利益訴求渠道,擴充套件利益表達空間,讓國家助學貸款的各利益主體銀行、高校、大學生等有一個表達利益的制度平臺,建構起反應靈敏、運轉高效、溝通快捷的利益表達機制,使各主體的合理利益訴求通過正當、規範的渠道輸入公共決策過程。這也是一個社會走向穩定和繁榮的底線。也就是說,助學貸款政策中利益表達機制的缺失,讓潛在的隱患無法自然消解。“利益表達往往意味著矛盾,因為它包括了為達到利益的目標而採取的想對方施加壓力的方式和手段。利益表訴求總是產生於利益失衡或利益衝突的時候,如果不開啟訴求的渠道,矛盾不得到解決就會日積月累,從而形成更嚴重的矛盾危機。”

  ***三***加強助學貸款各利益主體的協調製度建設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是一項龐大、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方面面,政策執行手段的單一性與助學貸款問題的複雜性,使得單一的政策手段已難以全面解決助學貸款的各種問題,因此要求政府在進行執行手段選擇時,必須注重發揮政策手段的組合效應和規模效應。“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援的制度安排才是可持續的;否則,精心設計的制度就可能很不穩定”。這個政策手段體系的精髓就在於倡導個利益主體的協調與配合。行政手段在這個陪合體系中起到主導地位,同時,應將法律手段、教育手段、經濟手段、宣傳手段納入這個配合體系中,充分發揮政策手段的作用和優勢。行政手段應該作為政策的穩定器,避免成為政策波動的振盪器。經濟手段應當成為穩定國家助學貸款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穩定器,避免出現惜貸不貸的狀況。宣傳手段應當成為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有效傳播的推進器,避免變成政策傳播缺位的情況。

  ***四***高校在學生貸款後的管理

  首先,高校應將誠信教育作為一門課程納入學校必修課。現行的國家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貸款學生信用意識的好壞影響著貸款的是否按時償還。我們應注意到這一問題,也採取了一些措施來加強大學生的誠信教育。但這些措施還不夠,誠信教育大多停留在口頭上,雖說也進了宣傳櫥窗,有些省份也編了誠信讀本,但基本上都是短暫的,不到位的,效果也不好。教育的效果是和教育的時間成正比的。我們各高校都在說要加強誠信教育,但是卻沒有該怎樣加強誠信教育的制度和措施。應當把誠信教育單獨作為一門課程納入學校的必修課範疇,讓誠信教育進課本、進課堂、進思想、進習慣。其次高校要實實在在地建好專職隊伍。最後高校協助銀行對學生資訊進行更新的工作,由於貸款畢業生的流動性比較大,銀行很難對畢業學生進行跟蹤。因此只有通過熟悉學生的培養單位高校來進行跟蹤和個人資訊的更新。

  五、結論

  對高校助學貸款,事關廣大貧困家庭優秀子女的入學問題,事關高等教育平等問題,事關高素質人才培養的問題,所以,必須花大精力把助學貸款工作做實、做好。同時,還必須將助學貸款工作納入法制化管理的層次。同時考慮到現階段高校資助的目的是為了提高中學後教育的可負擔性和開放入學機會,政府和高校應該將重點放在扶貧性的學生資助專案而不是競爭性的資助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