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債權治理與企業技術創新轉軌探討論文

  目前我國不規範、不成熟的破產體制很容易使企業“假破產,真逃債”。我國對國有企業的破產實行審批制,企業從申請破產到爭取到破產指標再到進入破產程式將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在此期間,經營者有充分的時間將企業的有效資產轉移,或將較優良的資產合法地償還給關係較好的債權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資產的變現和評估也內部操作,在制定破產預案時人為調整資產負債率,實施破產過程中增大破產費用,降低破產財產的變現價值,扣除破產費用和職工安置費等費用後,銀行債權的清償率已接近於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銀行債權治理與企業技術創新轉軌探討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銀行債權治理與企業技術創新轉軌探討全文如下:

  摘要:以高科技上市公司面板資料作為研究樣本,辨析了探索式和利用式技術軌道對企業成長能力影響的差異性,並檢驗了銀行債權治理與企業技術創新轉軌的作用關係,以及創新資源在二者關係中起到的中介作用。研究發現,銀行債權治理對公司向探索式技術創新轉軌具有顯著促進作用。具體而言,探索式技術軌道對企業成長能力的貢獻率高於利用式技術軌道;相較於利用式技術軌道,銀行債權治理對探索式技術軌道具有更強的解釋力;創新資源在銀行債權治理與探索式創新的關係中具有顯著的中介作用。

  1 引言

  根據組織雙元性理論,相較於利用式創新,探索式創新能夠幫助企業開發新產品或服務,拓展市場份額,實現可持續成長[1]。然而,受制於資源瓶頸,諸多企業不得不放棄探索式創新帶來的成長機會,而選擇創新投入較低的利用式技術創新[2]。銀行債權人不僅是公司融資來源,又是重要的外部治理主體,其極具特殊性的雙重身份使得銀行債權治理機制能夠調節企業的資金獲取規模,對企業創新投入和創新效果產生影響。因此探索銀行債權治理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機理對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成長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諸多文獻圍繞企業融資方式、融資型別[3]、融資結構[4]等與創新的關係展開研究,但尚未將銀行債權治理機制的獨特作用從融資結構對技術創新的影響中進行有效剝離。並且大量文獻忽視了研發投入不能折射出企業技術創新效果的客觀事實[5]。技術軌道則凝結了企業技術創新的歷史經驗,並反映企業技術創新的演進方向[6]。基於此,本文以技術軌道為切入點,在識別探索式和利用式技術創新軌道對企業成長性影響差異性的基礎上,檢驗了銀行債權治理與企業技術創新轉軌之間的關係,以及創新資源在二者關係中起到的中介作用。以期豐富銀行債權治理和技術創新理論,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實踐提供依據。

  2 理論基礎與研究假設

  2.1 技術創新軌道:創新正規化與技術軌道的整合

  Dosi最早將技術軌道定義為是某一特定的技術正規化所暗藏的技術未來的演進路徑[7]。Malerba和Orsenigo認為技術軌道綜合了四個技術要素:技術機會、創新收益、技術積累、技術專有[8]。柳卸林認為技術軌道反映了企業所有可能的技術發展方向[9]。可見,技術軌道是解決技術創新問題的有效模式,凝結了企業創新經驗,並能夠折射出企業的技術創新潛力、創新收益以及未來發展路徑。

  雙元性技術創新代表了兩類不同的創新正規化。探索式技術創新是企業通過搜尋、創造和試驗等方法獲得新知識,開發出新產品,以滿足潛在的客戶需求[10]。探索式創新能夠引領企業流程、組織和生產方式發生變異,幫助企業不斷適應變化的外部環境,及時定位市場機會,為促進企業成長準備條件。然而利用式創新則注重對已有技術、知識的提煉、推廣,以拓展現有的產品和服務,滿足當前的市場需求。但過度注重利用式創新的企業會沿著現存技術軌道進行不斷自我強化,造成環境適應性降低 [11]。

  若將技術軌道視為企業採取的技術正規化和技術演進路徑的整合,技術創新軌道則剝離了技術軌道概念中的歷史成分,其所詮釋的是為解決技術問題和滿足新客戶需求,企業所選擇的技術策略。因此,技術創新軌道是對企業技術發展方向的把握和發展規律的總結。探索式技術創新軌道以開發新產品、拓展企業發展空間為導向,具有較強的市場張力,反映了企業利用新知識,創造新產品的創新能力。採用探索式技術創新軌道的企業創新投入較多,創新風險和收益較高。而利用式技術創新軌道多以實現產品功能多元化,滿足當前客戶需求為目標。所以,在利用式技術創新軌道執行的企業,創新投入和創新風險水平較低,企業成長潛力較為有限。綜上,探索式和利用式創新軌道代表了兩類不同的技術正規化,其在創新導向和技術積累等方面具有顯著差異***表1***,這種差異決定了探索式技術創新將更有利於促進企業成長。基於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探索式技術創新軌道對企業成長性的貢獻程度高於利用式技術創新軌道。

  2.2 技術創新轉軌:銀行債權治理對資源瓶頸的突破

  由於資源限制、制度限制等原因,當後發企業變換技術軌道時,會對技術風險產生較強敏感性[12]。當企業由利用式創新向探索式創新轉軌時,為滿足新客戶的需求,企業需要投入大量資源進行新產品研發。當創新資源不足時,企業應對創新風險的能力隨之降低,並削弱了企業進行探索式創新的動機和能力。另外,不完全契約和資訊不對稱的存在,企業決策者出於對既得穩定收益的依賴性,可能會放棄高風險高收益的探索式技術創新,進而導致技術轉軌動力不足。所以,企業通常會“鎖定”佔據主導地位的利用式技術軌道,並沿此演進 [13]。因此,企業對技術軌道的路徑依賴性,以及企業的資源和制度限制共同催生了決策者向探索式技術創新轉軌的惰性,大大削減了轉軌動力。

  銀行債權引入企業契約網路後,將通過資源擴充和制度優化兩種途徑影響企業的創新行為和創新轉軌。首先,債權融資增加了公司決策者的可支配資源規模,經理人可以將資金資源直接配置向技術創新活動。再者,企業將債權融資進行合理配置,併產生資金盈餘,決策者可以利用該部分盈餘彌補探索式技術創新產生的巨大資金缺口。此外,債權人為公司帶來的償債壓力以及對公司採取的一系列監督、干預行為能夠約束公司決策者私利行為,提升資源配置效率[14],促進技術創新質量。這種對公司原始治理制度安排產生的優化作用避免了決策者的私立挖掘和非效率投資,進一步增強了銀行貸款資金的安全性,使得銀行債權人有充足的信心為企業提供創新支援。基於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2:銀行債權治理能夠促進企業向探索式技術創新轉軌,且創新資源在二者關係中具有顯著中介作用。

  3 實證設計

  3.1 樣本選擇與資料來源

  本文按照中國《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確定了從屬於資訊科技、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製造業、醫藥生物製品業、儀器儀表及文化和辦公機械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的上市公司為高科技上市公司。選取2009~2012年作為研究期間,對高科技上市公司進行了連續4年的持續觀測,在剔除ST類公司、變數資料不全的公司、未連續經營的公司之後,共獲得有效樣本為261個、有效觀測值為1044的平衡面板資料。

  公司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面板資料由作者在中國智慧財產權網手工蒐集所得。其他資料來自於國泰安上市公司研究資料庫***CSMAR***。本文對主要變數資料進行了Winsor異常值處理。

  3.2 變數設計

  ***1***技術軌道:本文選取企業技術專利申請情況來刻畫技術軌道。發展過程中,當企業享受到特定技術軌道帶來的優勢後,便會沿著該軌道不斷完善相應技術[15],並在該技術軌道上申請專利,進行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根據中國《專利法》,與申請日之前的已有技術相比,發明專利需要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具備較強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所以,發明專利以研發創造新產品、新服務為導向,反映了企業蒐集、整合新知識和技術經驗的能力和質量。因而選取發明專利申請數量來刻畫探索式技術軌道。相較而言,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主要是指在產品外形、結構上提出的新技術方案,重在滿足既定客戶需求,並不以新產品研發為目標。所以,選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刻畫利用式技術創新軌道。

  ***2***創新資源:選取研發支出比例衡量企業的創新資源投入情況 [4]。

  ***3***銀行債權治理:選取銀行借款比例作為銀行債權治理的操作變數。本文認為,銀行借款比例不僅能夠有效剝離銀行債權人的治理效應,體現出債權人獨特的稽核治理、監督干預等治理優勢,並且能夠反映債權人帶給企業的償債壓力,進而衡量出對經理人起到的約束作用[5]。

  ***4***其他變數:選取銷售收入增長率率來反映企業的成長性。並選取股權集中度、兩職合一、獨立董事比例、公司規模和盈利能力作為控制變數。具體變數名稱及釋義見表2。

  模型中,α、β、λ、μ、δ為迴歸係數,ξ為迴歸殘差項,c為截距,Control為控制變數組,Tetryi***i=1,2***代表探索式技術軌道***Explor***和利用式技術軌道***Exploi***。模型1主要用來探討不同技術軌道對公司成長性的差異化影響,模型3、模型4、模型5用來檢驗創新資源在銀行債權治理與探索式技術軌道之間的中介作用。

  4 實證結果

  4.1 雙元性技術軌道貢獻識別

  探索式及利用式技術軌道對企業成長性的影響見表3。模型M1a中,被解釋變數為企業成長性,解釋變數為利用式技術軌道。在固定效應和隨機效應模型中,利用式技術軌道迴歸係數均為0003,但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表明利用式創新對企業成長性的促進作用較為微弱。證實了利用式創新以滿足已有客戶群體為導向,不能幫助企業實現新產品或服務的開發,因而對企業成長的貢獻不明顯。

  表3 雙元性技術軌道對高科技公司成長性的貢獻識別

  M1a GrothM1b Groth

  Exploi00030003

  ***073******1.37***

  Explor00004 00008***

  ***1.49******370***

  R20040005500410032

  F/Wald檢驗F=445P=0000Wald=5722P=0000F=481P=0000Wald=5722P=0000

  Hausman檢驗RERE

  注: ***、**、*分別表示1%、5%、10%的顯著性水平;******內為T或Z檢驗值;Hausman 檢驗:P小於005時,採用固定效應模型***FE***,否則拒絕原假設採用隨機效應模型***RE***。篇幅限制常數項及控制變量回歸結果未給出。表4、表5同

  表4 銀行債權治理對雙元性技術軌道的影響

  M2a ExploiM2b Explor

  Debt0279*00390875***-0149

  ***172******058******3.20******-108***

  R20019003100500013

  F/Wald檢驗F=3.28P=0002Wald=1385P=0003F=643P=0000Wald=2009P=0002

  Hausman檢驗FEFE

  在模型M1b中,解釋變數為探索式技術軌道。隨機效應模型中,探索式技術軌道對企業盈利能力的邊際貢獻為008%,且通過了005水平顯著性檢驗。表明探索式技術創新有利於企業獲得持續成長能力。這一研究結果證實了處於探索式技術軌道的企業能夠有效整合新知識,並不斷基於發明專利開發出新產品,滿足潛在客戶需求,為企業成長提供動力。相較於利用式技術軌道,探索式技術軌道更有利於高科技公司成長性的提升,假設H1得證。

  4.2 銀行債權治理對技術創新轉軌的影響

  銀行債權治理對高科技上市公司雙元性技術軌道的影響見表4。在模型M2a中,被解釋變數為利用式技術軌道。固定效應模型中的銀行債權治理變數對利用式技術軌道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迴歸係數為0279,T統計量為172。表明銀行債權治理機制有利於促進企業創新資源投入,並能降低代理成本,提升了決策者對創新資源的配置效率,進而研發出更多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以滿足已有市場需求。

  在模型M2b中,被解釋變數為以發明專利刻畫的探索式技術軌道,此時,解釋變數銀行債權治理迴歸係數為0875,T統計量為3.20。與利用式技術軌道相比,銀行債權治理對探索式技術軌道的邊際貢獻高出06個百分點。表明債權融資的引入極大地擴充了企業的創新資源規模,緩解了資源瓶頸問題,使企業有動機和能力進行高風險高收益的探索式創新。因此銀行債權治理有利於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轉軌,選擇對成長性具有更強貢獻力的探索式技術創新。   4.3 創新資源的中介作用

  創新資源在銀行債權治理與探索式技術軌道關係中起到的中介效應檢驗結果見表5。模型3中,迴歸結果顯示,銀行債權治理變量回歸係數為001,顯著性水平為01。即銀行債權治理與創新投入間具有正相關關係。說明銀行債權治理能夠增加決策者向探索式創新活動配置的資源總量。模型4中,被解釋變數為探索式技術軌道,解釋變數為創新資源投入。解釋變量回歸係數為7398,Z統計量為222,表明創新資源與探索式技術軌道之間具有正向相關關係。創新資源投入越多,高科技上市公司越能夠在探索式技術軌道上研發更多的發明專利。

  模型5中,被解釋變數為探索式技術軌道,解釋變數為銀行債權治理和創新資源投入。此時,創新資源對探索式技術軌道的貢獻依然顯著,迴歸係數為7277,Z統計量為219。然而,銀行債權治理變量回歸係數不再具有統計學意義上的顯著性,Z統計量僅為-078。表明創新資源變數在銀行債權治理與探索式技術軌道的關係中具有完全中介作用,即銀行債權治理對探索式技術軌道的促進作用是通過創新資源這一中介變數實現的。當銀行債權治理水平上升時,公司決策者的可支配資源規模和配置效率上升,向探索式創新活動提供充沛的資金資源成為可能,強化了公司決策者選擇探索式技術創新以促進企業持續成長的動機。

  5 結論與啟示

  本文以高科技上市公司為樣本,探討了利用式和探索式技術軌道對公司成長性貢獻以及銀行債權治理對兩類技術軌道的影響,並檢驗了創新資源在銀行債權治理與探索式技術軌道關係中起到的重要中介作用。研究結果顯示:首先,探索式技術軌道對公司成長性具有顯著促進作用,且促進作用明顯高於利用式技術軌道。其次,相較於利用式技術軌道,銀行債權治理更有利於企業選擇探索式技術軌道。最後,創新資源在銀行債權治理與探索式技術創新關係中具有顯著中介作用。

  本文的管理啟示在於:第一,銀行債權人已由創新厭惡向創新包容或創新支援轉變,企業應構建積極的銀企合作關係,充分利用債權融資來緩解企業資源瓶頸,促進企業向探索式技術創新轉軌;第二,銀行債權人應認同探索式技術創新是推動企業持續成長,保障銀行資金收益穩健性的重要動力。銀行應進一步優化貸款契約設計,完善貸款預警和監督體系,提升債權治理機制帶給企業決策者的行為約束效應,促進企業創新資源配置效率,實現銀企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