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物權難點講解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政法幹警考試,希望可以對大家的政法幹警考試備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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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部分的內容相對比較簡答,在掌握框架的同時,細節內容的理解也是很重要的內容,尤其是對一些制度的理解,還有一些概念的比較,是掌握物權部分的一些難點,以下是其中幾個,大家複習時要注意。

  1.物權和債權的比較

  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兩類基本的財產權,它們聯絡密切,物權是債權成立的基礎,也是債權運動的結果,但它們又是完全不同的兩類財產權。考生應當能夠從性質、權利範圍、權利客體、權利效力、權利發生、權利的保護方法等方面把握它們的不同點。

  2.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的權能是有可能出主觀題的,所有權的權能是所有人為實現其對於所有物的獨佔利益,而於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和手段。所有權的權能包括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積極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消極權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權能。所有權的一種或多種積極權能可與所有人分離,形成他物權,但並不導致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的核心是支配權。考生應當能夠理解所有權的權能和所有權的關係。

  3.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屬於每年必考的內容,是民法中的五星級考點,或出主觀題或出客觀題。題目都比較簡單,但是往往還是會有同學失分,原因就在於,對善意取得制度的把握不夠全面。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其佔有的他人動產讓與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善意取得是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構成善意取得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對標的物的要求、對取得方式的要求和對善意的要求等。考生應特別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於動產交易。在這裡一定要把善意取得的四大要件全部記住,遇到類的問題時記得把要件一一對應稽核,一旦有一個要件不符合就不能構成善意取得,所以,這項制度的規定是非常嚴格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歡迎大家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