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全國兩會精神心得體會

  又是一年煙花三月,又是一年“兩會”時。“兩會”又一次成為我們關注的熱點話題,作為一名積極分子的我更應該時時關注。“兩會”是我們在生活中應該加以瞭解的,因為它次次會議、條條議案都是圍繞如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如何讓我們的國家更加富強、社會更加和諧。

  昨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聽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這是立法法實施15年來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條款佔1/3。本次人代會,將對草案進行三審。

  立法法,被稱為“管法的法”,也可以視法律的“度量衡”,它的質量如何,直接關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之“良法含金量”,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法修訂,看起來離我們的生活很遠,其實不然。 法律乃治國之重器,依法治國之基石,立法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在此次立法法的“升級包”中就增設這樣一條,“政府規章不得創設限制公民權利的規範”,這意味著日後的車輛限牌、房產限購等限制性行為,必須通過地方性的人大立法才能出臺,而不再由一紙紅標頭檔案說了算。

  立法是一門力氣活,更是技術活。要使一部法律、法規、條例、規章成為良法,事前控制與事後監督尤為重要。事前控制主要指做好立法準備工作,提升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事後監督表現為立法監督,對下位法是否違背上位法等進行審查監督。前者提升立法質量,避免閉門造車製造出先天不足、出臺後即遭非議的法規,後者幫助發現“系統漏洞”,裨益於法律法規的改良,乃至去留。

  大家可能還記得,一年多前有關部門曾倉促出臺處罰“搶黃燈”條款,稱為“史上最嚴交規”,條款剛剛曝光,立即引起反彈,導致這一規定面世才數天就被迫擱置。有關部門聞過則改、從善如流的勇氣固然可嘉,但值得反思的是,假如事前由立法機關或委託第三方,對立法專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全面評估,並召開聽證會、網上公開徵詢意見等,聽取各方不同聲音,取得民意最大公約數,或許就沒有後來的尷尬了。例子說明,增進立法的民主性,是良法不可或缺的保障,在新修訂的立法法中應予強化。

  正如缺乏監督的權力會腐敗,監督不足的立法難免跑偏。現行立法法確立的立法監督以立法和行政機關為中心,這樣的立法監督體制的效果並不理想。

  實踐中,下位法違背上位法的情況並不少見,而被立法或行政機關改變、撤銷的並不多見,甚至有的還替地方或部門不當立法背書。鑑於下位法是否違背上位法,或者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只有在司法實踐中才能發現,法院才是第一“經辦人”,因此有專家提出,賦予法院更多的立法監督權,充分發揮法院作用,進一步提升立法監督效率,當屬中肯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