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禮制的意義

  禮是中國古代社會較早確立的社會規範體系,其中以公元前1000年左右的周公旦主持制定的禮較為完善。下面由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在階級社會中,禮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禮規定了社會了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區分,規定了社會各個等級的尊卑貴賤,因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如《禮記·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貧苦,整日從事農業勞動,不能依照當時的禮制舉行或參加各種典禮,所以禮制的內容就不能把他們包括在內。大夫是統治者,是貴族,如果有罪,有特殊的規定對待,刑法就不能把他們包括在內。所以,古代的禮是公開的不平等的。

  禮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即禮是維護當時社會等級和統治階級利益的有力工具。《禮記·坊記》:“制國不過千乘,都城不過百雉,家富不過百乘。”分封的諸侯國不可以有超過千乘的軍力,城牆不可以有超過高一丈、長三百丈的規模,卿大夫之家不可以有超過百乘的財力。類似這樣的許多規定,就是維護君主利益的等級堤防。

  在《禮記·禮運篇》中,記載了孔子論禮的話:

  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詩》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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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死?是故夫禮,必本於天,餚***通

  效***於

  地,列於鬼神,達於喪、祭、射、御、冠、昏、朝、聘,故聖人以禮示之,故天下

  國家可得而正之也。

  只有遵循禮才能治理天下,這便體現了禮的重要性。

  禮的起源

  古人有言:“中國有禮儀之大,故稱夏,有服章之美,故稱華。”古代華夏族正是以豐富的禮儀文化而受到周邊其他民族的讚譽的。早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禮、殷禮、周禮三代之禮,因革相沿,到周公時代的周禮,已比較完善。孔子是我國曆史上第一位禮儀學專家,他把“禮”作為治國安邦的基礎。他主張“為國以禮”,“克己復禮”,並積極倡導人們“約之以禮”,做“文質彬彬”的君子。孟子也重視“禮”,並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道德規範,他還認為“辭讓之心”和“恭敬之心”是禮的發端和核心。荀子則比孟子更重視“禮”,他著有枟禮論枠,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他說:“禮者,人道之極也。”把禮看作做人的根本目的和最高理想,把識禮、循禮與否作為衡量人的賢愚和高低貴賤的尺度。因而他強調:“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管仲則把禮看作人生的指導思想和維持國運的支柱。他說:“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從這些思想家的言論中,不難看出,禮儀是適應調節人際關係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

  我國古籍中,枟周禮枠、枟儀禮枠、枟禮記枠等就是最重要的古典禮儀專著。我國古代“禮”的概念,包含著豐富的內容,大體可歸結為三個層面:一是指治理奴隸制、封建制國家的典章制度;二是古代社會生活所形成的作為行為規範和交往儀式的禮制及待人接物之道;三是對社會成員具有約束力的道德規範***包括自身修養***。縱觀我國禮儀內容和形式的演變與發展,可以看出“禮”和“德”不但是統治者權力的中心支柱,而且其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中形成了許多有廣泛社會性與強大號召力的優良道德規範和人際交往的禮節儀式及生活準則,並且已成為中華民族共同的財富,對中華民族精神素質的修養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中國禮制的特點

  禮是中國古代社會較早確立的社會規範體系,其中以公元前1000年左右的周公旦主持制定的禮較為完善。這是一整套以外顯的儀式與規範程式確定下來的處理社會關係的基本原則與方式,其背景是以血緣譜系為前提的宗法觀念和等級秩序,基礎是以宗法管理和道德約束為手段的德主刑輔之治。

  中國傳統社會以血緣關係作為社會紐帶,以血緣親疏確定行為標準,形成了以封建君主為最高家長的宗法式社會,並具有“親親”和“等級”的特點。前者重溫情,有仁義,尚親和;後者重身份,有規矩,尚恭順。這樣的社會存在必然要求社會治理以德為核心,以禮為載體,形成中華“禮儀之邦”的文化傳統。

  “禮制”作為社會規範的實施體系較多強調了實施的意義。“禮制”在價值層面上以德為核心,解決德和法之間的關係。在中國,“禮治”、“德治”,甚至“法治”都是治國的手段,這些都在與統治者去選擇,因而任何的社會規範都成為有限的規範,即任何規範都不對權力者構成制約,這就使中國的“禮治”帶上了“人治”的色彩。“人治”社會實質是社會對君權及權力群體的失控,不收控制的權力必然會亂法,“禮治”對此的實際解決必然是符合道德理想的對君王品格的期待與依賴。首先,禮以德為價值核心,歷史上的德法之辨別,最終形成“德主刑輔”的模式。儘管德的內容隨時而變,因人而異,但德治始終被強調,並通過科舉考試而制度化“禮治”、“德治”成為中國文化的理想政治模式。其次,禮制所維繫的等級秩序,以親親、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為處理社會關係的準則,確定了人的親疏關係與等級名分,及各自相應的服御體秩、相處禮節,所謂愛有差等,長幼尊卑區分明確,稍有逾越便可視為違禮僭越。其三,對君王道德品質的期待與依賴是“禮治”的又一特徵。就如儒家要求把正心誠意修身作為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基礎,聖者為王必能安邦定國,匡俗濟世。最後,在中國歷史上理想中的禮治並未真正實現過,就算是先秦時法家的“依法治國”也遠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不過是形治而已。

  因此,傳統“法治”與“禮治”是一致的,都是在約束民眾的自由,要求民眾履行服從的義務。即便是“法治”,其實質也就是刑治,“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決非,一民之軌,莫如法”的法治理想始終沒在中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