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禮樂制度

  西周春秋時代所講究的“禮”,是貴族根據原始社會末期父系氏族制階段的風俗習慣加以發展和改造,用作統治人民和鞏固貴族內部關係的一種手段。目的在於維護其宗法制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具有維護貴族的世襲制、等級制和加強統治的作用。

  禮樂制度主要用來維護宗法制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荀子•禮論篇》說:“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族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師,是禮之三本也。”所說“禮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權,先祖代表族權,君師代表君權。後來統治者以天、地、君、親、師作為禮拜的主要物件,就是根據這個理論。

  周所講究的“禮”,是貴族根據原始社會末期父系氏族制階段的風俗習慣加以發展和改造,用作統治人民和鞏固貴族內部關係的一種手段。目的在於維護其宗法制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具有維護貴族的世襲制、等級制和加強統治的作用。當時許多經濟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貫串在各種禮的舉行中,依靠各種禮的舉行來加以確立和維護。

  《左傳》記載:“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也就是說,在奴隸社會的周代,國家大事有兩件:一是要祭祀祖先,二是要帶兵打仗。

  周武王死後,周公攝行王政。為了鞏固其統治,他依照周國原有的制度,制定了一整套維護奴隸制統治的制度。其中有一種制度叫作“禮樂制度”。“禮樂制度”,也就是以“樂”從屬於“禮”的思想和制度,這是一種頗為完備的典章制度。樂有“房中”、“雅”、“頌”之分,舞有“大武”、“勺”、“象”之別。禮、樂、刑、政四術是奴隸主階級統治的重要手段。其中禮、樂是在統治階級內部所設立的一種等級制度,而刑、政則是對下民的。

  禮可以區分貴賤等級,樂可以使“人”互相敬和。禮、樂的結合不僅能維護奴隸主貴族內部的等級秩序,更能有效地統治人民。所以,“禮”是“樂”的內容,“樂”是“禮”的表現。作為音樂制度,它包括樂縣、舞列、用樂等都有其森嚴的規定。因此,在祭祀、宴享、朝賀等場合的禮節儀式中,都規定了與之相配合的各種音樂。如祀天神“奏黃鐘、歌大呂、舞《大夏》”;祭地示“奏太簇、歌應鐘、舞《咸池》”。舉行大饗時“兩君相見,楫讓而入門,入門而縣興。楫讓而升堂,升堂而樂闋,升歌清廟,下管象武,夏?序興……客出以雍徹振羽”***《禮記》***。

  諸侯宴使臣時,可用小雅《鹿鳴》、《四牡》、《皇皇者華》***《左傳•襄公四年》***。關於樂隊、舞隊的編制,《周禮•大司樂》中載有:“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的規定,可見其等級的森嚴。這些規定,一方面體現於祭祀、宴享等日常的雅樂活動之中,另一方面貫徹在由大司樂進行的國子教育中。由此可見,西周的禮樂制度就是等級制度。這種制度可以說是對音樂社會作用的重視。但由於這種制度規定的太死,使這種奴隸主階級視為理想的“雅樂”趨於呆板、僵化。

  在制定禮樂制度的同時,周代還豢養了一支龐大的音樂、舞蹈隊伍,人員達1400餘人,由“大司樂”***《禮記》稱“樂正”***來統領這些樂官、樂工。為了適應這樣龐大禮樂機構的需要,周代設有培養人才的機構——“國子監”。在“國子監”中學習的稱之為“國子”,由大司樂直接掌握教學活動。《周禮》把這些教學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即“樂德”、“樂語”、“樂舞”,這裡包含道德品質、言語進退和一些重要的樂舞教學。

  “國子”大多是王、公等貴族的子弟,《禮記》內則說,國子從十三歲便要入學,“學樂、誦詩、舞《勺》。成童***十五***舞《象》,學射御。二十而冠,始學禮,可以衣裘帛,舞《大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