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系氏族社會的發展

  母系社會又稱母系氏族制社會。氏族社會的早、中期為母系氏族,即建立在母系血緣關係上的社會組織,是按母系計算世系血統和繼承財產的氏族制度,是氏族社會的第一階段。

  :自中石器時代開始,母系氏族社會進入發展時期。中石器時代是舊石器時代向新石器時代的過渡階段。目前,有關中石器時代的考古資料還比較缺乏。

  新石器時代,人類在打製石器的基礎上摸索出磨製石器的新技術,又發明了農業、畜牧業、製陶業和紡織業,皮革加工和縫紉技術也有進步。人類除利用天然洞穴居住之外,又開始營建房舍。在河谷臺地水源便利之處,逐漸形成村落。

  生產力的顯著發展,使母系氏族社會進入繁盛時期。母系氏族社會的結構和制度日臻成熟。磁山——裴李崗文化距今約8000年,仰韶文化距今約7000年至5000年,大汶口文化早期距今約6300年至5500年,河姆渡文化距今約7O00年至5300年,上述黃河、長江流域的考古學文化大體處於這一歷史發展階段。

  母系氏族社會的繁盛時期,氏族按母系血統計算世系,並形成明確的制度。母權制已深入氏族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

  氏族是血緣組織,通過母系血統維繫。在群婚的形態下,子女只能確認生母,而不知生父。《公羊傳》說:“聖人皆無父,感天而生”。《史記·殷本紀》說:“三人行路,見玄鳥墮其卵,簡狄取吞之,因孕生契。”是為殷商先祖。《史記·周本紀》說,周始祖后稷名棄,其母出野,“見巨人跡,必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居期而生子。”《史記·秦本紀》也說:“玄鳥損卵,女脩吞之,生子大業”,即秦之先祖。所謂“無父”,“感天而生”,實際是母系制婚姻形態的反映。

  因為子女從母親居住,由母親撫養,並屬於母親所在的氏族,所以子女的血統世系是按照母系計算的。氏族的祖先是女性,由女性世代相傳。即由母祖傳給母親,母親傳給女兒,再由女兒傳給孫女,依次類推,長久綿延。雲南永寧納西族仍保留了濃厚的母系制傳統習俗。當地以女為貴,認為有女不算斷根,但是隻生兒子則是斷根,必須過繼女繼承人。

  同一氏族的成員都是同姓的,子女也從母姓。《說文·女部》:“姓,人所生也。古之神聖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生天子,因生以為姓。”說明從生母而姓。《說文·女部》所列的古姓,如婚、嬴、媯、妘、姺、燃、妞、娸、媀、妄、娥、娃、姒、婤、始、嫪、姜、姬、等,皆從女,可知是母系氏族的姓。

  古代文獻關於親屬稱謂制度的記載中,也保留了母系氏族制的痕跡。《爾雅·釋親》:“男子謂姊妹之子為出,女子謂晜弟之子為侄,謂出之子為離孫,謂侄之子為歸孫”。母系氏族實行族外婚,一個氏族可以同其他許多氏族通婚,或在兩個氏族之間通婚。《爾雅》中所說的就屬於後者。因姊妹之子必須離開自己的氏族到對方氏族中去婚配,故曰出。出之子,不生於己族,但是以輩份而論為孫,故曰離孫。因兄弟婚配至對方氏族,與對方氏族女子所生之子,又要回到兄弟的氏族來婚配,故曰侄。侄之子又生於己族,所以稱歸孫。

  據調查,海南島黎族的“合畝制”地區,雖然早已過渡到父系大家庭時期,但仍然保留從母居的母系氏族社會習俗④。女子出嫁後,她和孃家的關係仍十分密切。女子出嫁不久即回孃家,住居在“寮房”裡,和其他不同血緣關係的男性來往,直至懷孕,才回夫家。丈夫死後,她就要回到孃家,和親生父母或兄弟一起生活。兒女除了年齡太小的以外,一般都不帶回孃家。親兄弟照顧死了丈夫的姊妹的生活,並認為是一種義務。

  在夫家時,婦女不為丈夫縫補衣服,卻為她的親兄弟縫補衣服,丈夫對此毫無怨言。黎族認為女子雖然出嫁,但她們仍然和孃家同一祖宗,即同鬼。婦女不和她的丈夫同一祖宗,即不同鬼。患病做鬼之時,巫師唸的是婦女娘家祖先的姓名,而不是丈夫家祖先的姓名。病重臨死之前,必須抬回孃家,埋葬時由她的親兄弟抬棺,並埋在孃家的公共墓地。她的遺物也歸孃家的親兄弟所有。埋葬以後,孃家殺牛招待親屬喝酒。同一“合畝”的人,即有血緣關係的人,要停止生產。丈夫家雖然也殺牛宴請親屬,但隆重的程度遠比不上孃家。這是因為婦女與丈夫家不同鬼的緣故。

  婦女在氏族裡居於領導地位,是母系氏族社會的重要特徵。婦女的地位不僅取決於氏族的母系血統,也取決於她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新石器時代社會經濟的顯著發展,首先應歸功於婦女。婦女是農業、畜牧業、製陶業、紡織業的主要發明者。農業、畜牧業給人類提供了較採集和漁獵遠為豐富的衣食之源。製陶業和紡織業則使人類的生活條件大為改善。而男子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漁獵的生產領域,沒有突出的作為。此外,婦女在烹煮食物,管理雜務以及撫育子女等方面還承擔著繁重的勞動。婦女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主導地位,是崇尚女性的社會基礎。

  每個氏族都以一位長者為首領。氏族首領是由全體氏族成員推選的,男女皆可擔任,但以女性居多。氏族長安排氏族成員的生產和生活。在氏族成員住居的大房子中,設有爐灶,供給全氏族的伙食。由婦女首領掌握分配給大家。

  古代文獻中對我國各民族婦女在生產和生活中佔重要地位的記載甚多。如臺灣高山族,“番族以女承家務,凡家務悉以女主之,故女作而男隨焉。番婦耕稼備嘗辛苦,或襁褓負於扶犁,男則僅供饁餉”⑤。再結合獠人的產翁習俗看,婦女在生產上佔主要地位更是明顯。“南方獠婦,生子便起,其夫臥床褥,飲食皆乳婦,稍不保護,生疾亦如孕婦,妻反無所苦,炊爨樵蘇自若”⑥。據張慶長《黎歧紀聞》說:“黎婦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嬰兒養牲畜而已。遇有事,婦人主人之,男不敢預也”。以上材料都反映出母系氏族社會中的女權制。

  母系氏族的女首領對於氏族內外的糾紛負有調解的責任,並具很大的權威性。《瓊崖黎歧風俗圖》說:“黎人習氣剽悍,與其同類一言不合,持弓矢標槍相向,有不可遏抑之勢,若得婦人從中一間,則怡然而解。”解放前,黎族合畝制地區還有這種習慣。雲南怒江的傈僳族氏族間發生械鬥也是由婦女出面調解講和,按照習慣對婦女不能加以傷害。

  在母系氏族社會,生產資料,如土地,歸集體所有。人們共同勞動,平均享用所獲的產品。氏族長平時和氏族成員一樣地參加勞動,沒有什麼特權。如果氏族長不稱職,可以被罷免,另選賢能。氏族的財產屬集體所有,按母系傳遞,即由母祖傳給母親,母親傳給女兒。但是財產絕不能轉移至外氏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