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如何計發?

  第17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遺屬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喪葬補助金指為了減輕職工家屬辦喪事的經濟負擔給予的一次性補助。撫卹金指為了保證死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不因供養人死亡而斷絕生活來源給予的基本生活費用。

  我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退職養老後死亡、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改革開放以來,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遺屬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統一規定。實踐中各地出臺了一些政策,存在發放標準、待遇水平差異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問題亟須規範。《社會保險法》作出上述規定,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利益和統一政策。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範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指導意見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週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