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幹部管理規定

  中層幹部在管理中能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管理角色,如何知道中層幹部的相關管理規定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層幹部隊伍建設,促進幹部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依據國家相關檔案,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的用人觀念,不斷完善選拔、培養、管理相協調,素質、能力、業績相統一,特長、需求、發展相促進的幹部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種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管理機制;形成一套科學規範的管理制度和監督體系。

  第三條 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全院中層幹部由院黨委統一管理,院組織部具體負責。

  第二章 職責要求

  第四條 中層幹部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工作程式。注意學習借鑑先進的管理經驗,潛心鑽研本職工作,瞭解學院其他崗位的工作內容,特別是關聯性較強崗位的工作職責,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合作。

  第五條 中層幹部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決策必須經集體決定,要注意發揚民-主,善於集中各方面意見,充分調動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第六條 中層幹部要做貫徹執行學院的決議、決定的表率。加強團結合作,正職之間、正職與副職之間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援。正職對本部門工作目標的實施情況負全責,副職對分管的工作負主要責任。“雙肩挑”中層幹部應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確保管理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 建立中層幹部外出報告制度。中層幹部請假遵循學院《教職工考勤制度》,中層幹部因公、因私外出,除嚴格執行人事處規定的請銷假制度外,中層正職及主持工作的副職離校2天以上,其他中層副職離校3天以上,須向分管院領導或黨委組織部報告。返校後應及時向黨委組織部銷假。中層正職因故離崗時間超過1周的,應委派副職主持工作,代為履行職責。

  第八條建立中層幹部彙報制度。

  中層幹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領導彙報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項。中層正職和主持工作的副職,每月至少向分管院領導彙報一次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工作彙報主要包括:部門執行情況、工作設想、工作進展狀況、重要問題決策情況及工作中的問題和難點等。

  第三章 培養教育

  第九條 幹部培養教育工作實行分層次、分型別、多渠道、有計劃、有重點的培養教育機制。根據學院工作需要和各級幹部的不同培訓要求,建立多種幹部培訓渠道,保證幹部培養質量。

  第十條 幹部培養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論培訓,掛職鍛鍊,考察國內外高校和其他培訓方式。

  第十一條 對幹部培養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結合中層幹部隊伍建設需要,制訂相應的教育培訓計劃,積極推薦幹部參加各級各類培訓活動。

  ***二***中層幹部應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養成良好的學習風氣,自覺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每年至少應讀一本理論書籍或完成一篇調研報告。

  ***三***中層幹部應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培訓活動,脫產培訓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逐步推行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十二條 設立幹部培養教育專項經費,提高-幹部培訓經費的使用效益。黨委組織部負責相應的培養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鑑定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中層幹部談話制度。

  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中層幹部談話,瞭解掌握中層幹部的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幫助解決中層幹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

  1、對中層幹部的任職、辭職、降職、免職、因年齡原因離任、交流、獎懲等情況,院領導要與有關中層幹部進行談話。

  2、分管院領導與組織部要經常深入基層,傾聽群眾意見。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在認真落實的基礎上,要及時和本人進行談話。

  第四章 任職年齡界限、聘任期與職數

  第十四條 中層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男57週歲,女52週歲***,原則上不再重新聘任。

  第十五條 中層幹部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3年。聘任期內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幹部進行個別調整。

  第十六條 中層幹部可以在同一崗位連聘連任,在同一崗位的任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屆***9年***。分院院長、系部主任等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可適當延期。對擔任人、財、物等重點崗位的按照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執行,一般不超過2屆***6年***。

  第十七條 新任中層幹部任職期限從任命之日起計。一年後,按“一報告兩評議”要求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十八條 中層幹部職數由學院黨委根據工作性質和發展需要確定,動態調整。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十九條 建立中層幹部崗位職責和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學院根據每個中層幹部崗位的性質和特點,確定崗位職責,實行崗位管理。同時,根據學院的總體工作目標及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制定中層幹部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和任期崗位目標責任。

  第二十條 對中層幹部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制度,考核分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黨委組織部根據學院《中

  層幹部考核辦法》組織實施。每年年終及任職期滿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幹部任免、獎懲、交流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中層幹部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及任職期滿考核。

  1、平時考核是對中層幹部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組織部及有關部門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專項調研等多種形式和渠道,瞭解中層幹部的有關情況。

  2、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任職期滿考核由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紀檢、人事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中層幹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通過建立中層幹部考核指標體系,把德、能、勤、績、廉分解量化為若干具體要素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中層幹部的考核採取群眾測評和領導評定相結合,個人考核與部門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按照個人述職、民-主評議、組織評鑑、反饋意見等程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結果一般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評定。

  第六章 基本待遇

  第二十五條 已聘任的中層幹部***含試用期幹部***,享受所聘級別的政治待遇,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議,閱讀相關檔案等。

  第二十六條 已聘任的中層幹部,任職期間按崗位發放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 擔任中層幹部滿6年及以上,不再擔任中層的行政身份人員轉聘為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原工資待遇不變,也可按照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工資就高不就低,50週歲以下的按新崗位確定崗位津貼,50週歲以上的享受3年補貼,額度為中層崗位最低階,結合年度考核後發放;不再擔任中層的教師身份人員給予半年學術假,不轉聘為非領導職務的,按新崗位確定工資、福利及崗位津貼。其他特殊情況另議。

  第二十八條 擔任中層幹部不滿6年,免職後一般不再聘為非領導職務的幹部,按新崗位確定工資、福利及崗位津貼。

  第二十九條 中層幹部男滿57週歲、女滿52週歲不再擔任中層幹部轉為非領導職務的,不佔部門編制,由學院分配專項工作,組織部負責考核。達到幹部退休年齡界限的,辦理免職手續,退休後享受同級人員的退休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 幹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國家相應政策調整。

  第七章 交流 迴避

  第三十一條 實行中層幹部交流制度。中層幹部交流要統籌規劃,周密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交流主要在黨政不同職能部門之間、黨政部門與院系之間進行。

  第三十二條中層幹部實行迴避制度。中層幹部中有夫妻關

  系、直系親屬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在院內任職的,有關工作中應主動迴避。

  第三十三條迴避內容包括:

  1、任職迴避。凡有迴避範圍所列關係者,不得在同一部門裡任職;不得擔任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的職務;不得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

  2、工作迴避。在討論或決定幹部的任免、調配、獎懲等問題時,凡涉及本人或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並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預或施加影響。

  第八章 辭職 降職 免職

  第三十四條實行中層幹部辭職制度:

  ***一***中層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呈;

  ***二***黨委根據其工作表現,認定不再適合擔任現職,責令其辭職。

  ***三***中層幹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交組織部,並報院黨委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否則,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降職。因工作能力較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可降職使用。

  第三十六條 免職***解聘***。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免職***解聘***。

  1、經院黨委批准辭職或提前退休者;

  2、擅自離崗位達半個月以上者或出國半年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在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任職期滿考核中,民-主評議不稱職票達實際到會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未能完成工作職責或工作目標,且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5、作風不良,經教育不改,造成惡劣影響者;

  6、工作中發生重大失誤,給學院和部門造成較大損失,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

  7、有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領導職務者。對違反黨紀國法者,應予以撤職,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章 紀律監督

  第三十七條 中層幹部應該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中層幹部應有全域性觀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免職或降職手續。中層幹部工作變動時,其人事、黨組織關係應及時轉至新任職部門,並及時處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 建立中層幹部審計制度。凡涉及財、物等部門的正職離任前應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對任期滿的幹部進行離任審計。學院組織部提出審計物件名單,審計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建立中層幹部監督制度,對中層幹部實施有效監督。

  1、建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絡通報制度。定期溝通情況,分析研究問題,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好對中層幹部的監督職能。

  2、組織部、紀檢辦協同配合,通過定期召開各種型別的座談會、接待來信來訪、設立意見箱等方式,聽取群眾對中層幹部的意見,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第四十一條積極推行院務、系***部、處、室、中心***務公開制度。部門決策前中層幹部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並定期向本部門全體人員報告工作完成情況,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擔任處級非領導職務***或非編制內職務***的幹部參照學院有關檔案執行。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