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知識問答
保險對於投保人來講,其應當履行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詳細保險知識有哪些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1、什麼是保險?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這就是說,根據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和約定,對於投保人來講,其應當履行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並依此由其自己或其他被保險人享有獲得財產保險賠償或者人身保險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對於保險人來講,其對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屬於財產保險的,負責進行損失的補償,承擔賠償保險金,屬於人身保險的,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對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發生,或者對被保險人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什麼是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自願的基礎上,以保險契約方式建立保險關係,集合多個主體的風險,合理計收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以對特定的災害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提供資金補償或保障的一種經濟形式。從世界上各國保險業發展歷史和保險立法的實踐來看,一般提到保險其共同的概念就是指商業保險,保險法所調整和規範的物件也是商業保險。我國保險法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並吸收和借鑑國外保險立法的成功經驗,與國際慣例接軌,明確規定了保險法的調整物件是商業保險活動。
3、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有什麼不同?
商業保險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社會保險相比較,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具有自願性,商業保險法律關係的確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自願訂立保險合同來實現的,而社會保險則是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的;二是具有營利性,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公司無論採取何種組織形式都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社會保險則是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三是從業務範圍及賠償保險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則來看,商業保險既包括財產保險又包括人身保險,投入相應多的保險費,在保險價值範圍內就可以取得相應多的保險金賠付,體現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則,而社會保險則僅限於人身保險,並不以投入保險費的多少來加以差別保障,體現的是社會基本保障原則
4、什麼是強制保險?
所謂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由法律規定必須參加的保險。強制保險通常是對少數危險範圍較廣,影響人民利益較大的保險標的實施。強制保險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方得實施,也就是說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才可以實施強制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都應是自願保險的範疇,由投保人自行決定是否參加,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5、什麼是投保人?
所謂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是任何保險合同不可或缺的當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投保人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若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無效;第三,投保人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不論投保人為自己利益還是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均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6、什麼是被保險人?與投保人有什麼不同?
所謂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這也就是說,首先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即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具體來講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對保險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如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使用權人、抵押權人等,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對其本身的生命及身體取得保險保障的人;其次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由於被保險人是因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人,保險人的賠償自然應當以被保險人為給付物件。之所以不講投保人是享有保險金賠償請求權的人,是因為保險合同有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的,投保人在這種情況下就無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只有請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同時,人身死亡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是無法享受賠償的請求權的。
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人,雖然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但是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依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給予不同的稱謂,不可混為一談,特別是在保險合同關係未成立之前,提出投保申請的人只能稱為投保人,而不能稱為被保險人,但是由於財產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往往同為一人,當他們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財產保險合同時,他們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但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其身份只能成為投保人,合同成立後才能稱為被保險人。因此,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雖然仍可稱之為投保人,但此時將其稱之為被保險人更為恰當。
7、什麼是保險人?
所謂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如同投保人一樣,保險人也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它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徵:第一,保險人是保險基金的組織、管理和使用人,它通過收取保險費而建立保險基金來經營保險業務,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保險合同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第二,保險人是履行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人,保險人的這種義務不是因侵權或者違約行為而產生,而是依據法律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確定的義務;第三,保險人應當是依法成立並允許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由於保險事業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設立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得到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8、什麼是保險利益?
所謂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也就是投保人在保險標的上因具有各種利益關係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投保人不得以非法所得的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標的,即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第二,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第三,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由於保險是以補償損失為目的,如果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不能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則損失無法補償,所以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後無法用金錢給與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9、什麼是保險標的?
所謂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物件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物件的財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作為保險物件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特定團體中的所有的人。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應當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關係。具體來講,這種利益關係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險事故發生,投保人因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或傷害而受到損害;二是保險事故未發生,投保人因保險標的的安全而受益。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則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關係,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而產生,而保險標的是保險事故可能損害的物件。
10、什麼是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也就是造成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事故原因,例如財產保險中的火災、海上貨物運輸險中的觸礁、沉沒等;人身保險中的意外傷害、死亡、疾病等。投保人要求保險人承擔的事故專案在保險合同中必須一一列明,從而確定保險人的責任範圍。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任何事故均可成為保險人承保的事故,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事故才可成為保險事故。構成保險事故應具備以下要件:一、事故需有發生的可能,否則如根本不存在發生的可能性,保險人不能承保。二、事故的發生須不確定,這其中又分三種情況:1、事故發生與否不確定;2、發生雖確定,但發生的時期不確定;3、發生及發生的時間大體確定,但其發生的程度不確定。三、事故的發生須屬將來,也就是說其發生須在保險合同訂立以後,才可作為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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