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幹警考試民法輔導必勝攻略

  例題一:甲乙雙方約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築施工裝置,但乙方所附條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裝置有富餘。合同中的這一條件約定在民事法律行為理論上稱為******。

  A.附延緩期限的行為 B.附否定的解除條件的行為

  C.附肯定的延緩條件的行為 D.附肯定的解除條件的行為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件的分類。這個知識點基本上在近期的政法幹警考試中屢次進行考查,在實際生活中,附條件、附期限法律行為的語言很少使用,對其分類並沒有多大的應用價值,但卻極具考試價值,可以說屬於考生們必須掌握的知識點。

  眾所周知,條件是指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的未來不確定的事實或者說或然發生的事實。根據條件所生效力的不同劃分為延緩***停止***條件和解除***消滅*** 條件。延緩條件是指影響行為生效的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影響行為失效的條件。根據條件約定的事實是否發生為標準,還有肯定***積極***條件和否定***消極***條件的分類。條件作為將來不確定的事實,與其相對的當事人還會約定以必然到來的事實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此為附期限。在所附期限中,與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相對的,只有始期和終期的劃分,並無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劃分。就本題而言,約定的事實是“到年底上述裝置有富餘”,決定甲乙雙方建築施工裝置租賃合同行為的效力。“年底”是必然到來的事實,應該說是期限,但決定該行為效力的並非是年底的到來,而是“裝置是否有富餘”這一或然的事實。由此可認定為是附條件。如果說“裝置有富餘”,表明條件成就,意味著租賃合同開始生效,由此可以認定是附延緩條件,非解除條件;是附肯定條件,非否定條件。綜上所述,可以認定只有 C項是正確答案。

  例題二:《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論稱此種權利為******。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債務人抗辯權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雙務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顯然,各位考生可以從歷年真題中得知合同法中雙務合同的相關內容也是每年民法必考的內容。下面我們就對這個知識點進行深入分析: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當對方提出請求時,你的抗辯權成立,享有抗辯權的一方可以不履行請求權人所請求履行的義務,也不構成違約。不安抗辯權是基於對抗辯權人產生的“不安全”狀態所享有的抗辯權。根據合同約定,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的債務人,到了履行期限應當履行時,發現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存在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風險,如果先履行義務一方還繼續履行,其結果是對方不能履行,對方進而破產的話,對先履行義務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賦予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來彌補後履行義務一方可能喪失履約能力所產生的風險。《合同法》第68條是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根據。故C項正確。A項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條件是不分履行先後順序;B項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享有的,其適用條件必須是在保證關係中;D項債務人抗辯權過於籠統,適用條件有多個,包括時效抗辯、不可抗力抗辯等,因此,這三項不符合題意。

  考試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是民法理論上的概括總結,散見於《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擔保法》中,法律條文並不顯示抗辯權字眼。理解抗辯權一定要根據法條和理論闡述共同進行。最重要的抗辯權有時效抗辯權、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保證中的先訴***先索*** 抗辯權。時效抗辯為永久抗辯,後四種稱暫時***延期***抗辯。抗辯權是重要考點,將來還會以不同方式進行命題。

  例題三:從一般意義而言,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包括了:

  A、犯罪的行為、犯罪的結果 B、犯罪的動機、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 D、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犯罪客觀方面選擇要件。這是犯罪構成中的四個要件之一,也是刑法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