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幹警考試民法知識:宣告失蹤怎麼破?

  在政法幹警民法學考試中,宣告失蹤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制度。知道這個概念還遠遠不夠,要攻克這個考點,你還需要知道以下內容。

  1.宣告失蹤的概念

  宣告失蹤是對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其制度價值在於救濟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導致的財產關係不穩定狀態。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可以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保管失蹤人財產、處理應了結的債權債務,維護失蹤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2.宣告失蹤的條件

  受宣告人失蹤。即受宣告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

  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宣告失蹤的法定期間為2年,從失蹤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戰爭期間失蹤的,失蹤期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的程式不是自然發動,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程式才開始。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人,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等。對於申請權的行使,法律沒有規定順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請人之間沒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請人都可以申請。

  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宣告失蹤申請後,先要發出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失蹤事實得到確認,法院應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

  3.宣告失蹤的程式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申請與受理→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作出判決→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宣告公民失蹤,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申請的條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並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申請宣告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失蹤的判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蹤的判決的同時,應當依法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民訴意見》第195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後,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應當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

  4.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法院在宣告失蹤的判決中,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有資格充任財產代管人的,應是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財產代管人的選任應先由前述範圍內的人協商後,供法院指定。協商不能時,則由法院直接指定。

  財產代管人負保管失蹤人財產的職責,對於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可從代管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要負侵權之民事責任,其他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並要求變更財產代管人。

  5.失蹤宣告的撤銷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其下落時,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法院的撤銷失蹤宣告作出後,財產代管人資格消滅,財產代管人應交還代管財產並彙報管理情況,提交收支賬目。

  以上就是“宣告失蹤”這一考點的全部概念,建議各位考生認真閱讀,把每一概念都爛熟於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