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有什麼作用

  辭退的員工需要勞動關係解除證明,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有什麼用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勞動關係解除證明的作用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原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用來給新單位看,勞動者可以以此證明在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當前沒有勞動關係存在。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是原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的協議,涉及勞動者同意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單位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等內容。

  解除勞動關係相關法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是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提前終止合同,並對因提前解除合同,重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共同意思表示。簡言之,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屬雙方重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檔案,該檔案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即雙方均受該協議內容的約束。

  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

  合法勞動關係成立後,並非一成不變,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況一樣,勞動合同在出現無法維持情形時也要解除。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勞動關係解除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解除

  《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