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費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我國的勞動法對於職工的休息休假是有規定的,因此職工被安排加班就需要有加班費,那加班費是怎麼算的呢?有什麼計算公式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法加班費的計算公式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加班費的計算公式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裡,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自願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在實踐中,員工和企業在對“加班事實”的認定方面應把握以下幾點:

  ***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的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3***不定時工作制人員無加班收入。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員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加班收入。

  ***5***計件工資制在定額外安排工作的認定為“加班”。

  最低工資是否包括加班費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最低工資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實行。該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休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2.:《規定》中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根據該規定,加班費屬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伙食補貼屬於勞動福利待遇,二者都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範圍。因此,最低工資是不包括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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