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斷工齡的行為是否合法
企業買斷工齡,通俗地講,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幹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賠償離職解僱。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企業買斷工齡的行為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企業買斷工齡的行為不合法
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佈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後,“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
用人單位裁員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定規模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為:一個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相關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規模以上裁剪人員的法定程式:“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