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中行政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
行政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歸納總結了行政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複習參考。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係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
(二)行政法律關係
1.概念:行政法律關係是指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關係。
2.分類:它可以根據不同標準或從不同角度分為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與外部行政法律關係、行政實體法律關係和行政程式法律關係。
3.構成要素:行政法律關係由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客體、內容構成。
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在法律關係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2***行政合理性原則;***3***行政應急性原則
二、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是行政法律關係中權益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亦稱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相對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
三、行政行為概述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從屬法律性;(2)裁量性;(3)單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強制性。
(二)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有:
(1)確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
(2)約束力,即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3)公定力,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服從;
(4)執行力,即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四、抽象行政行為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其物件具有普遍性。從動態意義上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的活動。從靜態意義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二)行政立法行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活動。它是行政性質與立法性質的有機結合。
2.行政立法的主體
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①國務院;②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③國務院直屬機構;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為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
3.行政立法的程式
行政立法程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具體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程式。
行政立法的程式大致為:規劃?起草?徵求意見?審查?通過與簽署?釋出與備案。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係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
(二)行政法律關係
1.概念:行政法律關係是指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關係。
2.分類:它可以根據不同標準或從不同角度分為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與外部行政法律關係、行政實體法律關係和行政程式法律關係。
3.構成要素:行政法律關係由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客體、內容構成。
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在法律關係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行政合法性原則;***2***行政合理性原則;***3***行政應急性原則
二、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是行政法律關係中權益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亦稱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相對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
三、行政行為概述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二)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有:
(1)確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
(2)約束力,即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3)公定力,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服從;
(4)執行力,即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四、抽象行政行為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其物件具有普遍性。從動態意義上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的活動。從靜態意義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二)行政立法行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活動。它是行政性質與立法性質的有機結合。
2.行政立法的主體
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①國務院;②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③國務院直屬機構;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為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
3.行政立法的程式
行政立法程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具體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程式。
行政立法的程式大致為:規劃?起草?徵求意見?審查?通過與簽署?釋出與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