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規定
遼寧省大連市人大會發布了客運出租汽車相關的管理條例,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大連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大連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駕駛員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按照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以行駛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客運車輛。
第四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並對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施管理。
旅順口區、金州區和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甘井子區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甘井子區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施管理。
第五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城鄉客運狀況,編制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規模和客運出租汽車及其停車場***站***、乘降點等的數量實施調控。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鼓勵和支援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推廣使用安全、環保、節能車輛,建立先進的指揮排程和管理系統,建立優秀品牌客運出租汽車企業。
第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
第八條 鼓勵依法成立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調解行業內部爭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交通主管部門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反映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駕駛員的意見和要求,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客運出租汽車行業開展優質服務,建立文明行業、文明單位、文明個人等活動,並會同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宣傳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先進典型。
第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對遵紀守法、表現突出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十一條 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準運標誌;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取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從業資格證。
第十二條 申請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二***在營運區域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三***有與經營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經營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的核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在為經營者核發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時,應當與其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期限、服務質量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要延續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有效期的,應當在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根據對經營者的經營信譽考核等情況,在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有效期屆滿前決定是否准予延續。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與經營者重新簽訂經營協議,並換髮經營資格證;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延續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有效期的,視為放棄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
第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營運一年後可以轉讓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受讓方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轉讓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的,應當與受讓方共同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受讓方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轉讓併發給轉讓方和受讓方准予轉讓通知書,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持准予轉讓通知書到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指定的場所辦理轉讓手續;受讓方不符合條件的,不準予轉讓,向轉讓方和受讓方書面說明理由。
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轉讓的,其有效期不變。
第十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到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投入營運的車輛,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車型、車身色飾及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車輛營運證和準運標誌,應當持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購車發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交驗車輛。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交驗的車輛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車輛營運證和準運標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有效期內需要更新車輛的,應當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告,並在車輛更新後五日內到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營運證和準運標誌變更手續。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更新車輛符合規定條件的,變更車輛營運證和準運標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變更,並書面說明理由。
因更新退出營運的車輛,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申請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二***年齡在六十週歲以下,身心健康,無職業禁忌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稽核符合條件的,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組織業務培訓和考試,合格後發給從業資格證;經稽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被吊銷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自吊銷從業資格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二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準運標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不得出租、出借、塗改和偽造。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駕駛員應當在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規定的區域內營運,但運送跨區域直達和返程搭載乘客的除外。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異地客運出租汽車返程搭載站點,為乘客、經營者及駕駛員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條 在火車站、碼頭、機場、汽車客運站、城市主要道路及其他人員集中場所應當設定客運出租汽車停車場***站***或者乘降點。
設定在火車站、碼頭、機場、汽車客運站的客運出租汽車停車場***站***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客運出租汽車場***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駕駛員應當保證出租汽車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前部和尾部的中間位置安裝營運號牌,車頂安裝統一的標明經營者簡稱的標誌燈,前風擋玻璃右上角貼上準運標誌,在規定位置貼上租價標籤;
***二***車內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出租汽車計價器、車載收費設施和空車待租標誌,以及電子識別裝置、營運服務資料資訊採集傳輸系統和衛星定位終端等裝置;
***三***在車內規定位置設定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服務卡、貼上禁菸標識,保持車容整潔,裝置設施完好;
***四***設定車體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出租汽車行業營運安全、服務管理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客運出租汽車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審驗。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計價器失靈的車輛不得營運。
出租汽車計價器的安裝、維修,由依法設立的有資質的單位承擔。
出租汽車計價器的管理辦法由市計量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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